新闻通报会

发言席

主持人 陈蕾

齐晓丹

吴克孟

郝卓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李可婧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 李雷

新京报记者 左琳

通报会现场
2月8日10时,朝阳法院召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陈蕾]: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陈蕾。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10:05:56]
  • [陈蕾]: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朝阳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负责人吴克孟,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郝卓。
    [10:06:31]
  • [陈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也快速发展。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出行被大力倡导,非机动车越发成为中、短距离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非机动车出行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环保,但相关纠纷也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绿色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绿色出行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营造合法有序的市政交通环境,我院温榆河法庭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理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2年度)》。今天,我们召开新闻通报会,对白皮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10:07:18]
  • [陈蕾]:
    首先,请齐晓丹副院长通报白皮书中第一、二部分——我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
    [10:07:51]
  • [齐晓丹]: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朝阳法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当前,随着非机动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引导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等政策的出台,加之非机动车本身成本低廉、骑停便捷等特点,非机动车愈发成为中、短距离出行的首选方式。
    [10:08:04]
  • [齐晓丹]:
    与非机动车行业繁荣发展伴随的,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上涨的问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在交通通行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数量上涨与骑行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足、骑行上路门槛缺位、侥幸心理严重等因素密不可分。同时,因涉及外卖、快递、共享单车等新业态经济,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平台、骑手和保险公司等涉诉主体的加入,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加大。2021年1月1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开始施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独立案由。在此背景下,我院对2021年度和2022 年度审理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对整体审判情况、案件特点、审理难点的分析,总结提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进一步维护绿色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绿色出行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障,最终助力营造合法有序的市政交通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0:12:11]
  • [齐晓丹]:
    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朝阳法院累计受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535件,同期审结357件。其中,2021年度受理213件,审结102件,2022年度受理322件,审结255件,收案量同期相比增长51.17%,增幅明显。
    (二)结案方式情况
    从结案方式来看,在审结的357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16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80件,以撤诉、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112件,案件整体调解撤诉率为53.78%。
    (三)程序适用情况
    从适用程序来看,在审结的357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为21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1.06%。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为80件,占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总数的48.48%。
    (四)涉诉主体交通方式情况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主体既包括传统的自然人,也包括劳务公司、互联网用工平台、相关保险公司等企业,反映出此类案件主体类型多样、结构丰富的特点。从涉诉当事人的交通方式来看,采用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的情形占比较大。在以判决和调解方式结案的245件案件中,原、被告至少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为214件,占比87.5%。其中,仅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为161件,占比75%;双方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为53件,占比25%。
    [10:12:20]
  • [齐晓丹]: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一)从涉诉标的金额看,总体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基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相关车辆财产价值较小等原因,事故损害后果总体相对偏轻,相关案件涉诉标的金额总体上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从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受理的案件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约45.68万元,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约4.11万元,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的8.9%。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因案件具体情况差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标的额也存在差距悬殊情况,统计期间,该类案件最高涉诉标的额达到了204万元,最低涉诉标的额则仅为348元。
    (二)从涉诉非机动车类型看,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较为突出
    根据上文统计,在以判决和调解方式结案的245件案件中,原、被告至少一方驾驶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的案件为214件,占比高达87.5%。在责任认定方面,在仅一方驾驶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161件案件中,骑行电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案件共计131件,占比达到81.36%。
    (三)从涉诉主体看,涉快递员、配送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逐步增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劳动力涌入外卖平台或物流配送行业,注册成为外卖骑手或快递员。而骑手、快递员因时效限制、超时扣费等奖惩机制“以身犯险”,超速、逆行、闯红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上述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有增长的趋势。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65件案件中,涉及外卖、快递配送的案件共计41件,占比达到24.84%。其中,涉及外卖配送平台的案件为23件,主要是指快餐等基于本地生活服务配送而产生的相关案件,涉及快递配送的案件为18件,主要是指文件包裹等基于物流网络配送而产生的相关案件。
    (四)从事故发生原因看,交通行为失范情况占比较大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常见于非机动车道、过街天桥、胡同、小区内部道路等,在以判决和调解方式结案且证据明确记载存在交通行为失范的132件案件中,非机动车交通行为失范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逆行(52件);2.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26件);3.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不下车推行(21件);4.转弯未让直行(17件)。行人交通行为失范情况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1.通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10件);2.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内戴耳机、看手机(6件)。
    (五)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比例高
    机动车道路设置有较为完善的通行标识、监控设备,机动车自主配备行车记录设备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相比之下,非机动车道涵盖范围还包括天桥、胡同、小区内部道路等存在监控盲区、缺乏通行标识的区域,驾驶人也很少安装行车记录设备,由此导致部分交通事故现场无法还原,责任方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比例,相对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65件案件中,有10件案件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异议事由涵盖了事故事实记载、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和事故责任划分三个方面。从判决结果来看,其中9件案件所提异议均未获法院采纳,原因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比例为99.39%。
    以上就是我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
    [10:13:04]
  • [陈蕾]:
    感谢齐院长的通报。从齐院长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特点突出,虽是小剐蹭、小标的、小违章,却给大家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甚至是巨大影响。群众生活无小事,人民法庭身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针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温榆河法庭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下面,请吴克孟庭长通报白皮书中第三、四部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难点以及关于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10:13:33]
  • [吴克孟]:
    基于我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我们分析和总结了该类案件审理目前面临的难点,进而就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灵活,骑手身份属性认定难
    在涉及外卖骑手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案件中,因互联网平台用工灵活,互联网平台与骑手之间的责任承担通常呈现多样化特征。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及外卖配送平台的23件案件中,判决互联网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16件,判决互联网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7件。上述案件中,为查清骑手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均需追加外卖平台公司、众包公司、劳务公司等主体参加诉讼。同时,在骑手是否属于履行互联网平台职务行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就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而该项认定已超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查的一般范畴,且因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等新类型疑难问题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难度加大。
    (二)快递加盟经营普遍,主体查明追加周期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相关规定允许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即快递品牌企业与加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揽件、送件和中转业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交由加盟企业经营。由于特许经营行为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晓,故在快递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无从了解涉事快递车辆的实际管理或经营方,在诉讼中则需要进行调查实际经营主体、追加共同被告等工作,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客观上增加了受害方维权的时间成本。同时,快递加盟经营模式往往存在诸如个人承包、层层转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造成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加大。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及快递配送的18件案件中,涉自营快递公司的案件为8件,涉加盟经营快递公司的案件为10件。涉加盟经营快递公司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是涉自营快递公司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的两倍左右。
    (三)涉案保险种类多样,保险责任处理不统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机动车强制投保交强险,故此类案件中同时处理侵权与保险两个法律关系的审理思路较为明确。但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非机动车投保责任保险,且因非机动车类型多样,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形式。从保险种类来看,有为非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也有为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情况。从保险赔付范围来看,一些保险内容比照机动车交强险区分医疗类、死亡伤残类和财产类损失,但具体赔偿项目存在差别,相关赔付的免赔范围、免赔额、免赔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另有一些保险内容对残疾(死亡)赔偿金赔付金额、计算方式的约定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非机动车投保情况多样、保险种类复杂等因素导致相关案件审理个案特征明显。通过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65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保险公司的责任负担问题,根据个案保险类型等特点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外卖平台及快递配送的41件案件中,有37件涉及保险赔付问题,其中29件一并处理了保险赔付问题。
    [10:16:13]
  • [吴克孟]:
    二、关于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知,提升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有效减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促进绿色低碳出行,通过分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和审理难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宣传和管理相结合,提升通行守法意识
    非机动车交通行为失范是该类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故应从宣传和管理两方面强化机制举措,提升非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促使其依法依规安全通行。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和规则解读加强对安全通行规则的普法宣传,《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第四章“通行安全”部分,详细规定了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相关通行安全规定。通过以案释法,着重提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如下规定:驾驶期间不得有看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逆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等。另一方面,建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将安全通行规则的学习作为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运营类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前置程序。
    (二)构建类型化责任保险,强化事故赔付保障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呈现不断增多的态势,构建非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目前对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已有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建议构建灵活的非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如采取自用电动自行车自愿投保责任险、生产经营使用电动自行车强制投保责任险相结合,或者特定技术标准以下的非机动车自愿投保责任险、特定技术标准以上的非机动车强制投保责任险相结合等方式,将其作为非机动车上牌、上路的前置性程序,通过修订相应法律法规,增加规制内容并予以监管实施。保险公司则应规范理赔程序,避免引发次生纠纷。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提交票据、收条等足以证明其已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的证据时,应审慎向被保险人直接支付保险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完善快递、配送行业经营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加盟经营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加盟企业分包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将快递业务违规分包给不具备快递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的情况,应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减少失范市场行为的发生。针对涉及外卖骑手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情况,建议构建骑手用工主体报备机制,由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预先报备骑手的实际用人主体,不仅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预先审查,纠正违规分包用工等行为,而且还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明确责任主体,提升纠纷处置效率。同时,加强示范裁判,明确违规分包企业在快递、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督促相关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快递、配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深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当事人积极诚信解纷
    通过与司法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属地街乡等沟通对接,构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整合交通协管员、公共文明引导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引导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诚信处理纠纷,将纠纷处理三原则贯穿解纷全过程,一是切忌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二是冷静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及时救护伤者,充分保存事发证据,客观理性分清责任,分歧较大时要第一时间拨打事故报警电话进行处理;三是秉持诚信原则,杜绝车辆过度维修、事故发生后人为扩大损失等不诚信行为,客观真实的开具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配合调解组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法院等尽快解决纠纷。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赋能高效案件处置
    加强法院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托基层党建的引领力、专业主体的聚合力、信息技术的驱动力,充分发挥优势资源,力争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执法更温情,让司法更高效”的联动目标。例如,通过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动,推动在事故认定书中添加诉讼阶段当事人送达地址提示事项,预先告知法律后果,进一步提高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联系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司法送达成功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10:16:34]
  • [陈蕾]:
    感谢吴庭长。相信上述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必将有效促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妥善化解,推动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同时,为了发挥法治在日常生活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升交通参与人的规范意识,增强当事人对此类纠纷的应对能力,我院在今天的通报会上选取白皮书中的三起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下面请郝卓副庭长通报我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0:17:30]
  • [郝卓]:
    典型案例一: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引发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在朝阳区某地,甲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正常通行的行人乙发生碰撞。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甲存在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天乙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经影像学检查诊断为足部轻微骨折、软组织损伤。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经委托司法鉴定,乙因此次事故致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受害人需要对其合理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甲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乙在事故中受伤,故甲应对乙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乙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根据乙的损害结果和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最终判决甲向乙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共7500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也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并因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闯红灯、抢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之电动车自身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要严格依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右侧通行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切不可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10:28:24]
  • [郝卓]:
    典型案例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在朝阳区某地,乙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甲在公交车站下公交车后径直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乙受伤。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甲存在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过错违法行为,乙并无违法行为,甲负全部责任,乙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乙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甲对事故认定书的适用程序不认可,另称事发时甲恰逢下公交车过路口,被大车挡住视线,此时乙骑着电动车过来速度较快,故认为乙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故对于甲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甲作为事故的全责方,应对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乙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最终依法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深化,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行人安全的注意与保护意识逐步加强。但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横过道路不使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违法横穿道路或翻越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负相应的事故责任。本案一方面警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遇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车速较快或因视线遮挡而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警示行人或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审慎通行,拒绝成为马路上的“低头族”或“跨栏运动员”,避免发生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10:28:39]
  • [郝卓]:
    典型案例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无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某地,乙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甲自行车左前与乙电动自行车的右后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甲受伤,自行车受损。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负全责,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至医院就医,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乙在庭审中表示,不认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甲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甲无责任。乙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对于乙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甲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故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书证,其在书证的分类中属于公文书证,其记载的事故事实、各方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责任具有推定为真实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但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相关记载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对于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10:29:05]
  • [陈蕾]:
    感谢郝庭长。刚刚郝庭长通报的三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具有典型意义。希望这些典型案例能够发挥示范、指引作用,引导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如果遇到纠纷,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现场和线上的记者都可以进行提问。
    [10:29:36]
  • [记者]:
    主持人好,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从此次发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受理数量来看,2021年、2022年两年共受理535件,朝阳法院辖区面积广、案件总量大,而且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交通活动中非常常见,为何相关案件的绝对数量相对较少?
    [10:35:42]
  • [郝卓]:
    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案由设置原因,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为两个分立的案由,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交通活动中确实比较常见,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其即可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与其它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前者情况下如果诉至法院,因交通参与方包括了机动车,故案由需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二个原因是交通事故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占交通事故数量的比例本身就比较有限,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一部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通过其调解和化解工作也消化了一部分,上述两个因素叠加作用,导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绝对数量相对较少。
    [10:41:47]
  • [记者]:
    主持人好,我是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刚才通报中提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标的总体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但通报也提到最高涉诉标的达到了200余万元,请问什么情况会导致个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标的较高?
    [10:41:58]
  • [郝卓]:
    从审判实践来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标的较高的情况绝大多数为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也相应提高,用具体数字来说可能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根据2022年北京统计年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2015年的52859元提高到2021年的81518元,前段时间刚刚公布的202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3元,如果从按20年赔偿年限的死亡赔偿金视角看,那就是从105万余元上涨到了168万余元,这就是个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诉标的上百万元的主要原因。
    [10:42:33]
  • [记者]:
    主持人好,我是新京报记者,请问结合此次通报的内容,您对非机动车特别是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社会公众有什么建议?
    [10:42:51]
  • [郝卓]:
    如果说建议主要还是围绕安全问题,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确实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但我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作为社会公众,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把保证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方面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信号灯等指示标志和标线通行,不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驾驶违法改装的高速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佩戴头盔等必要的骑行护具,确保自身安全。
    [10:47:34]
  • [陈蕾]: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此,会后,如有采访需求请和我们宣传工作组工作人员联系。
    尊敬的代表、媒体朋友们、各位网友,朝阳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关注,及时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法治环境作出更大贡献,为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写下生动注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10: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