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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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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召开让“银发族“幸福养老涉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西城法院“涉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与牛街街道司法所现场连线共同开展活动。今天新华社、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近20家媒体记者来到现场全程参与通报会,在此对大家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每个人都会变老,每个人都需要养老。”老年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老有所居,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市场上涌现出大量以老年人为受众的产品和服务,“银发经济”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悄悄将手伸向了养老这块“蛋糕”。从“鸡蛋水果免费送”“养生讲座随便听”到“抵押房屋自住出租两不误”“加盟项目高额分红”,养老诈骗“套路”花样迭出,老年人往往防不胜防。
    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郭秋阳,副庭长喻晓敏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我院涉养老诈骗案件整体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提示居民常见的养老诈骗“套路”,号召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0:02:27]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观看“西法号”普法直通车微动漫《“银发族”请警惕养老诈骗!》
    [10:02:45]
  • [主持人]: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汪琦副院长介绍我院养老诈骗审理整体情况。
    [10:06:33]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今天我院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法院涉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8%,人口规模已达2.64亿。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消费市场也迎来蓬勃发展,老年人的消费观念正在更新,消费意愿和能力也在增强,消费需求结构也发生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老年人在追求高品质晚年生活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将犯罪的目光投向老年群体养老新领域,导致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10:10:03]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由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于2022年4月在全国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部署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重点惩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各类犯罪。
    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立足审判职能,深入分析研判,系统梳理了近五年来养老诈骗刑事案件总体情况。2017年1月至2022年6月,我院审理养老诈骗案件共计19件,其中涉诈骗罪7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件,被害人、投资人多达12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4.6亿余元。
    在梳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养老诈骗主要有以下八种常见类型:
    [10:10:3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1.“投资理财”骗局:犯罪分子打着“国家扶持”“政策补贴”等招牌,虚构理财项目或夸大投资收益,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吸引到投资后往往因运营不善而资金链断,更有甚者直接携款潜逃,造成老年人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2.“以房养老”骗局:犯罪分子以“以房养老”为名,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然后恶意利用公证、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或者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造成老年人无家可归、身负巨债。
    3.“保险代办”骗局:犯罪分子冒充医院、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老年人渴望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的急切心理,谎称可以代为补缴“社保”,收取“材料费”和“办事费”。
    4.“文玩收藏”骗局:有些犯罪分子以帮助老年人拍卖其收藏的粮票、邮票、错版人民币等“老物件”为诱饵,虚构高价,诱骗老年人委托代为拍卖,收取 “拍卖费”和“服务费”;有些犯罪分子将公司的劣质工艺品冒充为高档收藏品,虚假承诺短期内会大幅增值且公司会高价代售或回购,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合并“连环套”,先以高价拍卖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面谈后再推销劣质工艺品,实施“骗中骗”。
    [10:10:5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5.“养生保健”骗局:犯罪分子以免费体检、领取奖品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活动,以“祖传秘方”“特供专供”为噱头,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 “药品”、“保健品”和“理疗仪器”。
    6.“街头迷信”骗局:犯罪分子自称“神医”或“大师”,虚构老年人自身或家人将有疾病、灾祸,编造只要对现金钱财和金银首饰“开坛作法”就可以“趋吉避凶”,再勾结同伙调包或诈骗款项,造成老年人财物损失。
    7.“黄昏恋”骗局:“黄昏恋”骗局是“杀猪盘”的一种,犯罪分子利用单身老人情感缺失、生活孤独的特点,通过网络或短信交友发展为“恋爱关系”,再编造各种理由索要钱财。
    8. “关爱帮扶”骗局:犯罪分子以“关爱老年人”和“帮扶弱势群体”为旗号行骗,有的组织旅游参观活动,通过诱导、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行骗;有的冒充燃气、自来水公司员工或社区、医护人员,以上门检修管线、检测核酸为由入户行骗;有的利用老年人的善心和同情心,通过虚假宣传“慈善活动”“公益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10:12:49]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养老诈骗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追赃挽损难度大,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过程中的主要做法如下: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为保障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我院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重点工作进行分解,以“清单制”工作思路逐项落实阶段任务,重点要求专项行动办公室全体成员深入领会会议精神、从严从实贯彻落实相关要求,确保上级部署在审判一线落地生根。
    第二,强化线索摸排,做好核实处置工作。专项行动启动后,我院一方面迅速组织力量排查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重点案由在内的可能涉及养老诈骗的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以便摸清案件底数,目前已就相关案件设立专门台账,对存案深挖彻查,对新案加快攻坚。另一方面我院已就市、区两级转办的数十条线索进行核实处置,并充分运用“12345政法民声热线”“12368司法服务热线”、信访接待等形式广辟线索来源,畅通收集渠道,及时核实、办理、反馈,高效高质回应群众诉求。
    [10:14:04]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第三,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我院在审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一方面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另一方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全方位考量涉案金额、被害人数、退赔情况以及作案手段等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等因素进行量刑,合理运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多种刑罚手段,从人身和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
    [10:15:05]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第四,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揭露养老诈骗犯罪“套路”。我院高度重视发挥刑事司法裁判“以案释法”功能,通过开展普法讲堂、召开新闻通报会、进行示范庭审直播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将法制宣传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将线上和线下两种宣传路径相结合,充分用好政法网络新媒体矩阵,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坚持依法打击、宣传教育、精准普法同频共振,提升广大群众对养老诈骗的了解与认识,引导辖区居民积极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营造养老诈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10:16:03]
  • [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
    为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织密“老不可破”的反诈防护网,践行“让老年人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的庄严承诺,本次通报会,我院精心选择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随案发布法官提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来增强老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反诈骗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向着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接续奋斗!
    [10:17:12]
  • [主持人]: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三项议程,请郭秋阳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17:36]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养老诈骗是犯罪分子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其中以诈骗、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最为典型。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近年来西城法院审理的五起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一:补缴社保办退休,“靠谱”熟人不靠谱
    刘先生原来是北京某机厂工人,1998年下岗待业,社保就没有继续缴纳。眼看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社保、领取退休金成了刘先生的“心病”。某天刘先生与表妹聊天,表妹表示自己是某国企下属中心的会计,曾听中心经理王某说可以帮人补缴社保,但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刘先生听后觉得亲戚介绍肯定“靠谱”,便按刘某要求将2.5万元交给王某。一个月之后,表妹告诉刘先生,王某已经帮助刘先生办理完成社保补缴,但经刘先生向社保中心核实,自己的社保仍处于断缴状态。刘先生要求王某返还2.5万元,王某却以“领导班子改制”和“中心与街道有经济纠纷”等理由推托,安抚刘先生“肯定没问题”,但后续刘先生多次催促办理社保或者退还2.5万元,王某均表示“正在办理中”,无法退款,刘先生这才意识到事有蹊跷,遂报警。
    经查,王某以通过中心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7.9万元,实际上王某并不具备为他人补缴社保的条件和能力,其仅通过中心为3名被害人以员工身份缴纳了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000余元,剩余7.5万元均用于王某个人消费,王某于案发后全额退赔3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0:20:14]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和日趋普及,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有些即将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未参保”或“断缴”而无法每月领取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用,这无疑会给家庭增加不小的负担。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和减轻家庭负担的心理,以办理“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等名义实施诈骗。
    [10:21:03]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是典型的“保险代办”型诈骗,且数额较大,我院结合王某所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以及全额退赔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提前了解当前、当地的相关政策,通过正规渠道到社保、税务等政府部门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有门路”能帮助一次性补缴的承诺,以免掉入诈骗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10:23:36]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案例二:黄昏恋遇“部委干部”,人财两空长叹息
    北京的张阿姨自女儿成家后便一直单身独居,某天通过网络以征婚交友的方式结实了一位王先生,王先生自称是北京某部委干部,也是单身多年。张阿姨觉得王先生个人条件很不错,两人一直通过QQ聊天,从未见面,但很快便谈婚论嫁。后来王先生告诉张阿姨部委干部结婚需要政审,二人婚后他还可以帮张阿姨的女儿解决部委工作编制,但是都需要用钱“打点”,自己工资又暂时取不出来,让张阿姨先给些钱,张阿姨有些迟疑,但王先生许诺婚后自己名下的一百多万元都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张阿姨便打消疑虑,先后通过现金汇款和银行转账给了王先生十余万元。后来突然有一天,王先生的秘书“小孙”与张阿姨联系,称王先生因突发急病住院,让张阿姨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和住院费,张阿姨心急如焚分,几次给了“小孙”十余万元,并多次提出要看望王先生,但“小孙”以各种理由拒绝张阿姨的探视,张阿姨至此才有些怀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10:23:51]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经查,王某实际是一名家住江苏的无业人员,虚构“北京某部委干部王先生”和“秘书小孙”的身份,一人分饰两角,编造“结婚政审”“解决工作编制”和“突发急病”等理由,骗取张阿姨共计29万余元。不仅如此,案发后王某还狡辩称是张阿姨多年前当面向其借款20余万元,其才多次“找借口”向张阿姨索要钱款,其从未诈骗,只是想让张阿姨归还欠款,但王某的说法并无任何证据支持。
    [10:24:15]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中老年人的婚恋诈骗,且诈骗数额巨大。我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王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一百元。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两点:第一,王某虚构其为部委领导这一看似“高大上”的身份,刻意营造其经济条件好、社会地位高和退休生活有保障等光环,吸引张阿姨青睐。但实际上张阿姨由始至终只是听信王某“一面之词”,从未核实过王某的身份信息和工作情况,二人更是连面都没见过。因此,法官提示广大中老年人,通过网络、短信结实陌生人须谨慎,婚恋交友要建立在诚实、真实、现实的基础上,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花言巧语。第二,王某借口为张阿姨女儿解决“部委工作编制”索要钱财的骗局能够得逞,也正是利用了张阿姨想借助“部委资源”和“领导身份”方便自己“办事”的心态。因此,法官呼吁大家,切勿迷信“潜规则”,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
    [10:24:43]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案例三:轻信“老神医”能“消灾”,现金首饰被掉包
    古稀之年的刘奶奶每天早上都要去超市采购。这一天,刘奶奶在超市门口碰到一名黄衣女子,黄衣女子询问其是否认识一名老神医。刘奶奶表示不知道,这时一名路过的红衣女子自称认识老神医,并可以代为引荐。刘奶奶出于好奇便一同前往,路上二名女子一直与刘奶奶唠家常,不久便到一居民楼前,红衣女子拦住一名年轻男子说这就是老神医的孙子,红衣女子称黄衣女子和刘奶奶都是她的亲戚,请老神医看看。年轻男子说爷爷在家念经,要回去商量一下。年轻男子回来后指责红衣女子撒谎,爷爷已经算出黄衣女子和刘奶奶不是她的亲戚。年轻男子又跟刘奶奶说:“您今年70岁,有一子一女。”刘奶奶觉得老神医果然名不虚传,年轻男子又说刘奶奶儿子近期会有车祸,要想避灾就把家里的贵重财物拿出来让爷爷念经消灾。刘奶奶深信不疑,赶紧将现金和首饰取来,年轻男子让刘奶奶将现金和首饰包好放入纸袋交给红衣女子,并转身闭眼双手合十,年轻男子念经消灾,几分钟后刘奶奶转身回来拿回纸袋,年轻男子叮嘱刘奶奶一定要保密,初一才能打开纸袋,不然灾祸无法消解。刘奶奶按照年轻男子所说时间打开纸袋时,发现只有几块石头,这才发现被骗,遂报警。
    [10:27:58]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经查,寻人的黄衣女子杨某1伙同带路的红衣女子杨某2及冒充老神医孙子的杨某3等多人,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以老年女性为对象,声称有老神医能够祛病消灾,编造被害人子女有灾祸、可为被害人子女作法化解的谎言,骗取10余名被害人现金59万余元、贵重首饰20余件。2010年6月,杨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脱保潜逃。2019年12月,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近十年后,杨某1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
    [10:28:27]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本案中,杨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名老年人的财物,累计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因此,我院结合杨某1所具有的诈骗老年人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0:29:56]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这是一起典型的“街头迷信”诈骗,这类骗局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分子结成团伙作案,事先周密谋划,事中分工配合,事后迅速逃离。第二,主要针对老年女性,利用其封建迷信观念较强、反诈防范意识较弱、容易担忧家人健康和安全的心态。第三,作案地点不固定,多发生在超市、菜市场、居民楼前等地,不仅易于挑选犯罪对象,也方便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第四,在宣扬和实施封建迷信活动过程中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宣称自己是“大师”“神医”,以“开坛作法” “念经开光”能够为老年人自身或亲人“驱邪避凶” “消灾祈福”为由,调包财物或诈骗款项。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崇尚科学理性观念,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切勿将对生活的美好期盼建立在“求神请仙”之上。
    [10:31:13]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案例四:200万拍卖珍藏粮票,千元代理费“打水漂”
    某天,年逾七旬的顾阿姨在家中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可以帮助高价拍卖老物件”,顾阿姨想到自己珍藏的几十张粮票不禁有些心动,对方说如有意向可以来公司详谈。一个月后,顾阿姨带着58张粮票来到了装修高档豪华的某国际拍卖公司,见到了给自己打电话的“张经理”,“张经理”告诉顾阿姨,其带来的58张粮票“品相上乘,很有收藏价值”,可以委托公司在香港进行拍卖,“起拍价150万元,保留价200万元”,顾阿姨大喜过望,当即与公司签订“艺术品拍卖合同”并交纳“委托代理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拍卖会却迟迟没有进展,顾阿姨多次催促,“张经理”均以“香港台风”“粮票只出价到170万没卖成”和“公司搬家”等借口敷衍搪塞,这时候顾阿姨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赶紧拨打110报警。顾阿姨在报警后才得知,自己的58张粮票经鉴定价值仅为168元,装修高档豪华的某国际拍卖公司也只是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的“皮包公司”。
    经查,张某伙同他人成立某国际拍卖公司,组织人员以该公司名义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外招揽客户,以帮助拍卖粮票、工业券、错版人民币、邮票以及佛珠等收藏品为诱饵,虚构远高于收藏品实际价值的价格和能到香港等地举办拍卖会等事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20 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家属代为全额退赃。
    [10:33:02]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本案中,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224条,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诈骗数额巨大,我院结合其所具有的如实供述、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等情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10:33:52]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近年来在“收藏热”的背景下,针对老年人的收藏品类诈骗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一般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通过收集老年人的联系方式、研究针对老年人的营销话术、营造实力雄厚的外在形象,以免费鉴定“老物件”或赠送珍贵“纪念币”为诱饵,利用老年人对收藏品市场鉴定、估价和拍卖等专业领域存在认知局限以及渴望“捡漏”“升值”的投机心理实施诈骗。老年人如何避免落入此类骗局?法官在此有四点提示:第一,警惕接听以推销推介、市场调查为内容的陌生电话;第二,理性判断藏品价值,切勿盲目轻信高价许诺;第三,审慎辨别机构资质,不能简单以环境、规模和装修等表面现象判断经营状况;第四,注意留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原件,一旦产生纠纷或发现被骗,能够为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10:35:13]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案例五:发挥余热“献爱心”,被“坑”落入非吸陷阱
    退休在家的张阿姨一直想发挥余热、老有所为,某天邻居拿出一张印着“入社享福利、领礼品”的宣传单,说小区里新成立了一家专门组织老年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的公司,最近还要开宣讲会吸纳新会员。张阿姨听了觉得很有意义,决定实地去了解看看。张阿姨到了这家公司后发现确实如邻居所说,公司挂着“学雷锋、做好事”“献爱心、送温暖”的横幅,贴着公司员工探访希望小学、贫困山区的照片。宣讲会中,公司负责人夏某介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动力水、鹿血酒等健康养生产品,因为自己热心公益,还成立了“慈善公社”只招收退休人员,“公社”定期组织“访贫问苦”活动帮助弱势群体,例如组织“慈善演出”筹措资金捐建希望小学,组织会员去养老院、孤儿院慰问等,不仅如此,“公社”还会经常组织 “免费旅游”作为会员福利。夏某强调以上活动只针对“公社会员”,“公社会员”按照级别不同须每年交纳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会员费。
    [10:38:34]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张阿姨没有犹豫,非常痛快交钱入会。此后,张阿姨参加了几次“公社”组织的周边游和文艺演出,渐渐和夏某熟悉了起来,夏某向张阿姨透露,自己其实是某典当公司的股东,典当公司和银行有业务合作,有内部渠道可以购买短期高息理财,月息20%-30%不等,而且“风险小、回报高、周期短”,张阿姨出于对夏某的信任,先后多次给了夏某70余万元,夏某也都给张阿姨出具“借条”。但原本承诺两个月还本付息的项目,到期后夏某只返还给张阿姨10万元。张阿姨察觉有异,多次催要未果后选择报警。
    经查,夏某以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吸引退休人员入社成为社员,后又宣传短期理财渠道、互助平台、认购公司原始股等项目,承诺“保本高息”,吸引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夏某共向100余人次非法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
    [10:39:08]
  • [刑庭负责人 郭秋阳]:
    本案中,夏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第176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老年人发挥余热、投身公益是积极养老的一种方式,旅行游玩也可以充实退休生活、丰富精神世界,都值得大力提倡,但与此同时也要警惕老年人的善良同情和兴趣爱好被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认准知名、正规的慈善组织、旅行社和金融机构,参加任何机构组织的活动之前务必先通过官方网站或权威渠道“验明正身”;另一方面,要谨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想法,不要被不切实际的投资收益和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迷住双眼,在诱惑面前要清醒理智、冷静客观、“三思而行”!
    [10:39:26]
  • [主持人]: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四项议程,请喻晓敏副庭长提出法官建议。
    [10:41:13]
  • [副庭长 喻晓敏]:
    各位媒体记者: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养老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给老年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对老年群体迫切愿望的有力回应,更是保障国泰民安的切实举措。预防和打击养老诈骗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建议:
    [10:41:50]
  • [副庭长 喻晓敏]:
    第一,政府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通力合作,共同铲除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土壤。建议民政住建、金融监管、文旅卫健等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与政法机关合作加强对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的分类处置和行刑衔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经济调控等手段促其整改;另一方面还要协同配合,全力追赃挽损,全面查清资金来源和去向,对于涉案财产不仅要准确甄别、审查、认定,还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隐匿、抽逃、转移涉案财产,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老年人的经济损失。
    [10:42:52]
  • [副庭长 喻晓敏]:
    第二,家庭成员要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包容。作为子女、晚辈要在日常生活中对老年人多关心陪伴,常回家看看;在老年人询问求助时,要耐心解答、悉心开导;如果老年人已经上当受骗,也不要指责埋怨、讽刺挖苦,要尽可能给予关怀理解,不要让受害老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10:43:20]
  • [副庭长 喻晓敏]:
    第三,广大老年朋友要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提升反诈防骗能力。享受品质晚年生活、远离各类养老诈骗,老年人要谨记以下“六不”原则:
    一是“不留名”。不随意填写调查问卷、不点击陌生链接、不对陌生人谈及真实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包括姓名年龄、电话住址、银行账户、家庭成员等。
    二是“谨接听”。谨慎接听陌生号码和境外来电,如果接到自称是银行保险、购物网站要求根据提示进行转账汇款的电话,不要随意听信、冲动转账,可以询问子女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三是“慎参加”。不随意根据传单、电视广告指引参加线下“养生讲座”“健康体检”“拍卖换购”“抽奖兑换”“旅游参观”等可疑活动,不贪图免费礼品,不接受免费服务。
    四是“不动心”。不相信“保本高息”“高价拍卖”等投资承诺,不参加“0元购”“全额返利”等购物活动,切忌“捡漏”“占便宜”心态,摒弃“托关系”“走后门”风气,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五是“慎付款”。不要轻易付款转账,在作出任何款项支付决策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一定要告知配偶子女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是“不拖延”。在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12337举报平台反映,不要等待、拖延,以防延误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和追赃挽损的黄金时间。
    希望以上经验和建议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预防和整治养老诈骗犯罪需要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西城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延伸刑事司法功能,切实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44:13]
  • [主持人]:
    下面进入提问阶段,欢迎大家就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自报家门。
    [10:46:50]
  • [副庭长 喻晓敏]:
    这些养老骗局之所以“围猎”老年人群体,首先是基于养老市场供不应求,现有的养老设施总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其次是因为老年人接收外界信息和学习新鲜事物的能力有所下降,导致警惕不法和防范犯罪的能力有所不足。最后也是因为一些老年人缺少社会和家庭的关爱,犯罪分子易利用老年人生活孤独和感情缺失的状态,使得“空巢”老人更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10:48:02]
  • [副庭长 喻晓敏]:
    养老诈骗并非指向单一具体罪名,而是几类犯罪的集合概念:第一类是诈骗类,包括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类,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第三类是假冒伪劣商品类,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
    [10:49:15]
  • [副庭长 喻晓敏]: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案件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最高院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借用“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两高”于2021年7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亦明确将被害人是老年人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还有最高院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标准,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这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从严打击的总基调。
    [10:51:43]
  • [副庭长 喻晓敏]:
    人民法院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在案件审理阶段,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一方面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力度,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积极发挥主动退赃情节在量刑时的灵活作用,综合考虑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进一步的宽大处理。
    在案件执行阶段,要全面查明涉案财物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隐匿、抽逃、转移财产。要准确甄别、审查、认定涉案财产,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10:53:50]
  • [主持人]: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对老年人而言,面对当下层出不穷的养老骗局,儿女的陪伴是一剂不可或缺的良药,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织密“防护网”,筑牢“防火墙”。西城法院也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护航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不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老有所安,老有所乐。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牛街司法所的连线,感谢各位的到来!
    [10: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