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胡羽主持此次新闻通报会

民一庭庭长韩晓飞通报我院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

门头沟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丽娟介绍典型案例

民一庭副庭长赵琳介绍典型案例

线上参加此次通报会人员

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29日10时,门头沟法院召开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门头沟法院四层会议室召开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52:43]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近年来,妇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日渐增强,《民法典》等法律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法律实施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门头沟法院积极开展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为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为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宣传和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门头沟法院将召开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此次通报会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妇联代表,介绍门头沟法院2019年以来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呈现的特点,并发布五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向广大妇女提出维权建议,力促提升妇女权益保护水平。
    [09:55:21]
  • [主持人 胡羽]: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妇联的同志们、京煤集团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在线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是门头沟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羽。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
    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童磊
    北京市政协委员,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民盟门头沟区工委主委、门头沟区中医医院主任医师张焱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书记、主任刘晶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门头沟区王平中心小学美术教师段天莲
    门头沟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梁增霞,副主席韩静、副主席王宝云,区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和来自龙泉镇、大峪街道、城子街道的妇联主席、社区干部,还有京煤集团的妇女职工代表们,以及《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等媒体朋友,再次欢迎大家!
    [09:57:32]
  • [主持人 胡羽]:
    妇女作为“半边天”,不仅在家庭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在社会中创造着突出的业绩。无论是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还是昼夜攻关的实验室,或是紧张忙碌的工厂车间,都有不容忽视的“她”力量。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也为守护“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今天我们召开“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主要向大家介绍我院近几年妇女权益保护类案件审理基本情况,通报案件特点、问题和5起典型案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民一庭庭长韩晓飞通报我院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
    [10:02:00]
  • [韩晓飞]:
    近年来,门头沟法院审理的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类型多样,关涉到妇女婚姻自由权、继承权、宅基地使用权、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平等就业权、享受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案由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具体来讲,涉及妇女权益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0:02:50]
  • [韩晓飞]:
    一是离婚纠纷中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较多。2019年至2021年,我院共审理离婚纠纷案件1054件,其中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占七成。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遭遇婚姻不幸时,会主动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改变自身处境,而通过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也能获得充分的司法保障。
    二是离婚后女方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比例较高。在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近六成案件中的女方在离婚后获得了子女直接抚养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一方面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女方直接进行抚养;另一方面是因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大幅提升。
    [10:04:04]
  • [韩晓飞]:
    三是女性员工在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张多样化。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女职工的诉讼请求也不再局限于索要生育津贴、未休假工资等,而是作为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销售精英等向单位提出追索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主张,诉讼主张日趋多元化。
    [10:04:58]
  • [韩晓飞]:
    案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是家庭中妇女的财产利益未能受到平等对待。妇女在家庭财产利益分配中往往居于弱势,特别是在相对偏远的村镇,妇女尤其是外嫁女难以与男性平等继承家族财产,或者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他家庭成员剥夺本该由妇女享有的财产利益,侵害妇女继承权。
    二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然较为常见。在离婚纠纷中,男方出轨、家暴仍是女方提出离婚的常见原因,女方常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除肢体暴力之外,在婚姻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非常规暴力现象,例如男方对女方实施言语侮辱、关系霸凌、进行精神控制等,使得女性身心遭受极大伤害。
    [10:05:44]
  • [韩晓飞]:
    三是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在招聘环节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在非特殊岗位的招聘中限制性别,实行男性优先,歧视女性求职者。擅自剥夺入职女员工的法定福利待遇,如侵害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的权利;克扣生育津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依然常见。
    四是高龄女性的权益保护面临一定困难。高龄女性权益既易遭受侵害又难获得救济。例如,很多丧偶独居的高龄女性面临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又如一些高龄女性,再婚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容易与男方子女产生矛盾纠纷,甚至会在男方去世后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高龄女性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且身体机能退化使得其活动范围受限,高龄女性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不现实,加之侵害高龄女性权益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高龄女性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难以被他人发现。
    [10:06:41]
  • [韩晓飞]:
    意见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议村居两委与妇联等单位深化合作,深入辖区开展家事纠纷调查和调解工作。对于存在家暴的男性进行说服教育,预防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一方面帮助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另一方面尽早妥善化解夫妻矛盾,避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造成婚姻无法挽回的局面。建议妇联、司法所等单位对于独居高龄女性等边缘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避免出现妇女维权盲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于涉继承的财产纠纷应当加大协调工作,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地缘优势和民风民俗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工会、人保局等组织帮助企业规范用人行为。建议工会、人保局等组织广泛深入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力促在源头上减少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避免出现劳资矛盾。同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举报工作,与劳动监察部门相互配合,净化劳动力市场。
    三是用人单位重视妇女职工权益保护,帮助妇女职工实现个人价值。建议用人单位主动了解并严格落实有关妇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用人行为,充分尊重女职工权益。另外,建议用人单位积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女职工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提供更多适合妇女身心特点的工作岗位,满足妇女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提高妇女就业率,并且让广大妇女创造劳动价值、实现自身价值,在工作中获得幸福感、满足感。同时,建议民政部门针对妇女再就业问题开展专项培训,加大妇女就业宣传力度,创造更多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
    [10:08:14]
  • [主持人 胡羽]: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我民一庭副庭长赵琳、法官王丽娟分别通报5起典型案例。
    [10:12:17]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一】丈夫隐瞒重大疾病,女方获离婚损害赔偿
    小杨和小张于2018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某天晚上,小张向小杨陈述,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按照父母要求向小杨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小张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岳父,家人无奈之下报警处理,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小张出院了,但小杨却带着孩子回了娘家,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张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小张最初不同意离婚,但在多次接触中发现,小杨已经铁了心的要离婚,于是便同意与小杨离婚,但小张坚持认为,医生已经说过,小张只要保持治疗,是不影响结婚生子的,而且他此次发病之前病情稳定,所以不同意给付小杨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小张与小杨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小杨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较高,酌情确定为2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小张已按照生效判决给付小杨该笔损害赔偿款。
    典型意义: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小张隐瞒其婚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虽然其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小杨作出是否与小张深入了解及缔结婚姻的决定。再加上小杨得知小张隐瞒疾病后,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可以看出小张的行为给小杨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小杨要求小张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10:12:40]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二】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妻子分得260余万元
    小薇和老袁结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在一次争吵后,小薇携幼子返回了河北老家,老袁劝说小薇回北京却遭到了拒绝。为了让小薇回到自己身边,老袁和小薇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约定老袁婚前的全部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年之后,二人感情破裂,小薇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袁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书》是自己在受逼迫的情形下签定的,主张约定无效。老袁的婚前房屋也一直没有过户给小薇,因此老袁主张房屋以及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仍为其婚前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袁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时受到胁迫,亦未曾要求撤销该约定书,因此约定书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老袁名下的房屋尽管未在出售前变更产权人,但售房款已转化为存款,属于约定书中二人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老袁抚养,老袁给付小薇财产折价款260余万元。
    典型意义: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有效
    夫妻有时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用来增加彼此的感情和信任。这些书面材料的形成有时出于一时的冲动,有时则经过深思熟虑,但一旦形成,如不存在应当被撤销、变更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这些书面材料应当成为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关键依据,夫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10:14:22]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三】毒瘾愈陷愈深,遭毒打配偶起诉离婚
    安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经历了白手起家的奋斗史,还育有一女,原本有着幸福的家庭生活。不幸的是,李某受人引诱沾染上吸毒的恶习,还多次因吸毒被处罚,安某虽然多方劝阻,均未能有效制止李某的行为。最初李某吸毒后还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劝说安某离自己远一点,几年后,李某吸毒后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将安某打得体无完肤。安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沾染吸毒的恶习,多次被相关机关处罚后仍然未主动远离毒品,还因吸毒多次对安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安某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属于《民法典》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应当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的情形。庭审中,尽管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苦苦哀求安某,安某仍不改变自己的想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符合法定条件离婚诉求将被准许
    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如果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准予离婚: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16:02]
  • [民一庭副庭长赵琳]:
    【案例四】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获得经济赔偿
    段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东方公司,后于2019年5月社保转移至与东方公司有关联关系的金色公司。段某于2019年6月怀孕,于2020年3月12日生下一女。自2020年2月起,段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其提交的医院2020年2月10日的诊断证明显示:段某被初步诊断了宫内孕35周先兆早产,处理意见为休两周。其提交的2020年2月21日的诊断证明显示:段某孕37周,耻骨联合分离,处理意见为休两周。但金色公司未批准段某的病假,并于2020年2月19日向其发送了《旷工未到岗员工处理通知书》,称段某已连续旷工6天,要求其于2020年2月24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否则公司视为其主动离职。2020年2月19日,公司亦向段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称因段某连续旷工6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金色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正常为段某缴纳社保,导致段某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无法正常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已提供了其向金色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的证据及相应的诊断证明,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应向段某支付各项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找茬”将其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如发生妇女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对此进行举证证明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对女职工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10:18:14]
  • [民一庭副庭长赵琳]:
    【案例五】老人房产儿子住,五个姐姐有权分割
    大军是家里的老幺,且是唯一的儿子,其上还有五个姐姐。大军的父母在门头沟滑石道村有一处平房。按照传统习俗,大军的姐姐们长大成人后纷纷出嫁搬离该处房屋,而大军则在该处平房处结婚并与父母一起生活。大军居住期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也在院内翻建、扩建了部分房屋。后大军的父母相继去世。2012年,该处平房拆迁,大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取得两套安置房和8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大军的姐姐们表示,该处平房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所有子女均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军与父母共同居住且将父母的房产进行了翻、扩建,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亲情关系,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大军同意向五个姐姐支付相应补偿款及安置房折价款。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女儿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传统的中国式家庭,虽然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但女儿作为家庭成员,对于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也具有同等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10:19:55]
  • [主持人 胡羽]:
    谢谢。
    新时代,妇女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对保障妇女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院将强化“府院联动”,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她”权益,让更多新时代女性绽放出最美的“她”力量。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和嘉宾朋友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10:22:5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24:20]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