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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欢迎大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人口结构进入重大转折期,在老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家庭财富积累逐渐增多,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传递财产的观念发生转变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订立遗嘱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遗嘱继承制度相较于法定继承也更加体现了法治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更加契合日益多元的财产结构,呼应了中国家庭变迁的新情况。不过由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不规范、不明确等原因,涉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呈现多发态势,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将影响当事人家庭和睦,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今天,我院将对“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以案释法,为减少此类纠纷提出合理建议。[10:32:00] -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日通报会的发言人及与会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红星法庭庭长张冠楠、法官助理印鹏。
同时,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四位北京市人大代表线上观会。他们是北京永安商业公司部门经理齐曼•艾力、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副校长李广瑞、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人才创新服务中心原主任杨燕秋、北京永兴缘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执行董事周春秀,欢迎各位代表![10:32:43] -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尹凤云副院长介绍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总体情况。[10:32:57]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遗嘱继承制度根源于家庭制度,遗嘱与家庭关系密不可分。无论是现行的民法典,还是之前的继承法,均赋予了人们订立遗嘱自由的权利,但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人民法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就是处理遗嘱自由与必要的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会直接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下面,我先对大兴法院近年来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作简要通报。
一、收案情况
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指,在广义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遗嘱的案件,主要分为:立案案由明确为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件,以及案由虽为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案件。
2017年,我院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共606件,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9件;
2018年,我院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共704件,同比增长16.17%;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43件;
2019年,我院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共743件,同比增长5.54%;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同比上涨30.23%;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院整体收案量下降,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亦下降至448件,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45件。
2021年,我院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共703件,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92件,相较于2019年增长64.29%。
除上述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外,在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中,近30%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该部分案件同样属于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二、常见案情概况
1.标的情况。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以有形财产为主,其中不动产房屋为主要争议标的,该类型占比高达90%以上;其他还涉及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股票、保险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以虚拟财产为继承标的的案件。
2.遗嘱形式。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还存在占比极少的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3.遗嘱效力情况。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所涉遗嘱认定有效的,占比约为80%。而无效遗嘱原因主要有:第一,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形式上的瑕疵是最常见的一种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自书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遗嘱落款时间不完整;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等等。第二,见证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见证程序的瑕疵主要体现在:见证人没有全程在场进行见证,或见证人资格存在瑕疵,属于继承人范围等。第三,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该种情况最典型的系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0:33:05] - [主持人]:感谢尹院长。通过尹院长的介绍,可以看出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审判中并不少见,而且案件情况更加复杂,对法院依法妥善办理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面,请张冠楠庭长通报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10:33:32] - [嘉宾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庭长 张冠楠]: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审理经验
一、主要特点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继承人范围确定难
审理继承纠纷类案件时,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既是基础也是难点。在我院所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对于查明继承人身份主要存在如下难题:第一,继承人范围不断扩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多数集中在两代的亲属之间,有少部分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在两代以上亲属之间。若被继承人有多段婚姻的,继承人的范围又相应扩大。第二,部分继承人不愿配合诉讼。存在部分案件因为被继承人有多段婚姻,其中某位婚生子女不愿意配合参加诉讼,甚至与现在被继承人的家人长期失去联系,法院无法及时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第三,诉讼过程中发生转继承。存在少部分案件,因个别继承人年纪较大,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则发生转继承,诉讼参与人范围扩大。
(二)遗嘱效力审查难
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对于遗嘱效力的审查系最主要争议焦点。其中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审查;二是遗嘱形式要件审查。
1.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审查
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之一。有些被继承人因年老、重病等,虽然未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订立遗嘱这一如此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具备识别和意思表示能力,就成为了案件审查的重点。我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一般会释明当事人提交相应的客观证据来佐证被继承人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就认定被继承人不具备立遗嘱能力。有的还会释明,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病历材料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在该类型案件中,一旦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产生争议,法院只能通过客观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查明和确定。
2.遗嘱形式要件审查
遗嘱形式瑕疵是在司法实践中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最常见的问题。我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提出抗辩的约占80%,经我院审理查明,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抗辩意见被我院采纳,最终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
(三)庭审时间长、调查鉴定多
庭审时间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案件诉讼参与人多,我院所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诉讼参与人最多的高达17人,庭审中为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时间则会相应延长。二是案件当事人庭审中所发表的意见多围绕家庭生活琐事展开,多数当事人庭审中容易情绪激动,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外,因涉及确定继承人身份、遗嘱鉴定、对遗产范围调查取证、遗产价值评估等因素,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在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的案件占比约60%,当事人申请对遗产进行调查取证的占比约80%。
(四)调、撤结案比例较高
近年来我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占比43.2%,通过撤诉(当事人自愿撤诉及裁定按撤诉处理)结案的占比22.7%。综上,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接近66%。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属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有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为案件调解奠定了较好的情感基础;另一方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使得部分当事人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愿意接受调解或庭外和解来解决纠纷。[10:34:09] - [嘉宾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庭长 张冠楠]:二、我院在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总结案件审理经验
(一)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立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在诉前调解阶段,先由调解员审查继承人范围,为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程序时节省时间。同时,调解员向当事人说明对于遗嘱审查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并把握住当事人基于血亲、姻亲、共同生活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最大程度挖掘调解空间,全方位努力促成调解。
(二)用活诉讼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诉前调解阶段固定继承人范围,节省案件审理时间。二是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成合意,减少对遗产价值评估程序的启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三是充分发挥律师调查令的作用,对于当事人申请对遗产进行调查取证且委托律师的情况下,为律师开具调查令,由其前往调取。
(三)抓住审理难点,制定审理方案
根据诉前调解阶段所形成的调解笔录,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及时制定庭审对策、审理方案,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提高庭审效率,充分发挥庭审实质性作用。
(四)加强普法宣传,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2021年6月6日,我院少年家事庭正式挂牌成立,我院以此为契机,利用“京法巡回讲堂”“小兴知法”等宣传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优良家庭美德,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合理分配遗产,实现物尽其用,保障家庭和睦。[10:34:44] - [嘉宾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法官助理 印 鹏]:下面,通报两则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一、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
李某轩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被告李丙、被告李丁。原告李甲将其余三名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其父亲李某轩的遗产房屋。就其父亲李某轩立遗嘱情况,原告李甲向本院提交了代书遗嘱2份,第一份遗嘱正文写明了被继承人李某轩名下的遗产房屋全部由李甲继承,在落款“父亲遗书”处签有“李某轩”的签字,在落款“代笔人”处签有“鲁某某”的签字,在落款“旁听人”处由李丁签字确认,该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第二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遗嘱正文与第一份基本一致,但正文由被告李丁书写。对于上述2份遗嘱,被告李乙、李丙均不予认可,原告甲与被告李丁予以认可。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甲提交的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又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第1份代书遗嘱,“代笔人”为鲁某某,“旁听人”为李丁,而李丁系被继承人李某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份文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于第2份代书遗嘱,系由李丁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据此,李甲所提交2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均应属无效,对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提示】
本案中,所涉及2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对于遗嘱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第一,采用自书遗嘱形式的,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采用代书遗嘱形式,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对于见证人的选择,应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第三,采用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系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亦需要两名以下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10:36:07] - [嘉宾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法官助理 印 鹏]:二、未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权益的遗嘱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赵某龙、秦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赵甲(1972年2月11日出生)系二人之子;1983年5月21日,赵某龙与任某再婚,赵甲时年11周岁;任某与赵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任某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2级,对其颁发有残疾人证;赵甲生前与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育一子赵乙,未生育其他子女;赵甲于2008年5月22日因病死亡。经查,赵甲留有一处遗产房屋501室,且留有遗嘱一份。
2008年4月29日,赵甲立代书遗嘱1份,该代书遗嘱载明:“本人赵甲因身体状况现立遗嘱:本人过世后将名下北京市大兴区501号房留给其儿子赵乙,未成年时由妻子曾某代为管理;该代书遗嘱由齐某代书,有立遗嘱人赵甲签名,有见证人齐某、张某俊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为2008年4月29日上午11时。庭审查明该代书遗嘱系在回民医院所立,对遗嘱录制了录像,且见证人齐某、张某俊均到庭作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赵某龙、任某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
法院审查认为:赵甲生前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经审查,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501室系赵甲与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501室中的50%份额应分出为曾某所有,其余的50%为赵甲的遗产。虽然赵甲立遗嘱要求其房屋遗产归其子赵乙所有,但是,赵某龙系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任某系年满60周岁的精神残疾人,二人一直居住在501室,没有其他住房,二人此前对赵甲一家购房及生活多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赵甲在立遗嘱时,将其全部房屋遗产留给赵乙,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倡导诚信、友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赵甲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在分割501室时,应为赵某龙、任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院酌情确定赵某龙、任某分别享有501室的10%的房产份额。
【法官提示】
本案中所涉及的遗嘱部分无效系因为违反了法律对于“必留份”的规定。无论是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对“必留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项规定是一种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立遗嘱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如果遗嘱没有预留份额,则在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的遗产,所剩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10:36:30] - [主持人]:感谢印鹏通过案例就涉遗嘱继承纠纷常见问题进行法律提示。
家和睦则社会安,家幸福则社会兴。遗嘱继承制度的有效落实,既能保障自然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又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团结稳定。我院在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始终秉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的原则,注重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与示范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订立规范、有效的遗嘱提供法律指引,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10:44:58] - [主持人]:以上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网友们的参与、观看!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将会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
谢谢大家![10: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