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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10:00:23]
- [李广宇]: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先生,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女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为便于媒体记者参会,本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10:01:59]
- [李广宇]:首先我们有请罗智勇副庭长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10:02:14]
- [罗智勇]: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10:02:27]
- [罗智勇]: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意见》,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10:03:16] - [罗智勇]: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继续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10:03:44]
- [罗智勇]:二是强力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成果。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10:05:04]
- [罗智勇]: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刑罚执行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高效司法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些新期待、新要求也深刻反映到刑罚执行工作中。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促使有关机关更加公平、公正执法办案,不断提高减刑、假释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众有所呼,政策有所应,司法有所为,局面有所变。[10:06:53]
- [罗智勇]: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10:12:08] - [罗智勇]:一是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为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减刑、假释准确、公正适用,《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0:12:19]
- [罗智勇]:二是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0:12:33]
- [罗智勇]:三是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客观来说,这些规定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下来,还需要各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理念,努力破解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制度机制障碍。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办案质效提升,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顽瘴痼疾整治标本兼治和常治长效。[10:12:43]
- [罗智勇]:四是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意见》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10:14:05]
- [罗智勇]:总之,《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机关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新的理念、新的标准、新的举措贯彻落实好《意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取得新成就,续写新篇章,实现新跨越。[10:14:21]
- [李广宇]:感谢罗智勇副庭长的发布。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线上的记者朋友请按举手键并举手示意。[10:14:26]
- [中国妇女报记者]:这个问题我想提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李静副局长。请问“两高两部”《意见》下发以后,将会给监狱执法办案工作带来哪些变化?谢谢。[10:15:07]
- [李静]:“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印发,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出台二十余部减刑假释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在规范执法层面,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警务督察,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深入开展监狱综合治理,推进监狱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在监督制约层面,形成内部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高效执法监督体系。在狱务公开层面,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执法公开机制,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近几年司法部对计分考核作了两次大的修改,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坚持主客观表现并重,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混刑度日。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意见》下发后,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提出更高要求,监狱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一是严格证据标准。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在确保证据材料合法性基础上,更加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不仅要向法院随案移交反映罪犯计分的结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计分的过程性、辅助性证据材料;不仅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的正面证据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为法院实质化审理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依据。二是严格办案程序。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树立办案理念,从监区、刑罚执行部门到监狱、监狱局各个环节进一步严格把关。近几年,各地也在探索集中办案模式,很多监狱建立了办案中心,集中优势警力,对包括减刑假释案件在内的刑罚执行变更案件集中办理、交叉审查,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严格把握办案标准和尺度,及时发现疏漏问题,降低执法办案风险,强化办案实质审查,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办案保障。《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证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表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包括监狱管教民警,还包括罪犯同监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罪犯。法院行使庭外调查权时,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要通过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狱民警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狱要予以大力配合,在警力配置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严格依法履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顺利进行。四是提供科技支撑。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630多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0多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500多所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件基本实现监狱网上提请、检察院网上监督、法院网上裁定。下一步,还没有建成应用信息化办案平台的监狱要加快工作进度,已经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的监狱,要对照实质化审理的要求作针对性升级改造,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互联互通水平,切实增强信息化办案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总之,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包括监狱在内各办案机关,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转变理念,树立办案思维,不断完善执法办案机构,配齐配强办案力量,针对性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功能,实现激励罪犯积极向好改造,为社会增加安定和谐因素的刑罚目的。谢谢大家![10:19:00] - [李广宇]:下面继续提问。[10:19:30]
- [人民公安报记者]:我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游蓉副局长提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谢谢。[10:19:42]
- [游蓉]: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长期以来给予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就刚才的问题,我向各位报告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
中央部署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扎实组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全力整治顽瘴痼疾,确保公安机关规范公正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职责主要是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羁押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全国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报请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
一是严密各项证据材料,做到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可查证,准确反映罪犯服刑改造表现。
二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法庭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三是协助人民法院建设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是自觉接受执法执纪监督。谢谢大家![10:20:03] - [李广宇]:下一个问题。[10:21:42]
- [检察日报记者]:我想请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刘福谦副厅长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谢谢。[10:21:50]
- [刘福谦]:《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和杜绝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问题。下一步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这一《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更好发挥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主动换位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
三是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证据,既审查罪犯客观表现,也审查罪犯主观表现;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也审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既审查罪犯是否具备立功等减刑条件,也审查罪犯违规违纪被处分情况,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四是强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通过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五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还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今年6月高检院组织对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翟某某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取得了较好效果。谢谢大家![10:22:16] - [李广宇]:最后一个问题。[10:26:17]
-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罗智勇副庭长一个问题。下一步,为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谢谢。[10:26:28]
- [罗智勇]:《意见》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守正创新,敢于担当,自我加压的具体体现。客观来说,在当前条件下,《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举措要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付出努力才能实现。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意见》下发后,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并高度重视实质化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意见》实施的具体情况。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与措施,着力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到情况有掌握,问题有对策,措施有效果,为《意见》内容的落地落实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法庭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使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推得开、立得住、经得久。
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下监督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件评查和业务交流,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解决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强化文书说理,倒逼案件审理更加实质、规范,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我们深知,案件办理质量与办案法官的能力水平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包括“同堂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培训班,增加地方法院法官学习交流的机会。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在配强配足审判力量的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业务培训,不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谢谢大家![10:26:56] - [李广宇]:感谢罗智勇副庭长、刘福谦副厅长、游蓉副局长、李静副局长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