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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10时,丰台法院召开“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新闻发布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杨澜。[10:02:48]
- [主持人]: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丰台法院右安门人民法庭法官相淑朝介绍该院涉家政行业纠纷典型案例,并作出法官提示;第二部分为媒体提问环节。本次新闻发布会由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主持。[10:03:56]
- [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郭俊宝]:各位来宾,各位人大代表,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和全面放开三孩生育的背景下,养老看护、康复护理和育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需求激增,客观上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和家政服务公司规范化建设的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我院直面民生热点,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家政行业纠纷进行调研分析,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和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本期的发布主题为“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将通过向大家介绍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家政服务行业纠纷案件特点、法律风险点和典型案例,展现我院为有效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做出的努力。
下面,我介绍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人员,他们是: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街道党建指导员高淑芹。
区人大代表,丰台区五里店街道程庄路16号院社区服务站专干代明翠。
区人大代表,北京联通专业经理李健。
区人大代表,丰台区长辛店街道朱家坟南区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健。
区人大代表,北京宜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曹长青。
来自法治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劳动就业报、新京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政法网、丰台融媒等媒体朋友。
我院出席本次发布会的人员是右安门人民法庭法官相淑朝。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丰台法院右安门人民法庭法官相淑朝介绍我院涉家政行业纠纷典型案例,并作出法官提示;第二部分为媒体提问环节。
首先,请相淑朝法官通报涉家政行业纠纷典型案例,并围绕我院调研总结的近三年涉家政服务行业纠纷特点及法律风险点,作出提示。[10:06:24]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各位代表、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发展社区养老、托幼、用餐、保洁等多样化服务,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更优惠政策,让社区生活更加便利。”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推动涉民生领域服务行业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生育政策的开放,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需求持续释放。“请月嫂”“请保姆”“找家政”成了愈发普遍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丰台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的审判理念,注重加强对涉家政行业纠纷的调研总结,推动服务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10:09:41]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一、涉家政服务行业纠纷的特点及法律风险点
在梳理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家政类纠纷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三个集中”的特点,一是案由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既有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集中分布在家政服务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以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多为雇主,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既有雇主也有家政服务人员,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均为家政服务人员。二是纠纷原因较为集中。合同纠纷中多为家政服务人员要求雇主支付拖欠工资,雇主以家政服务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事由拒付工资;侵权纠纷中则集中表现为雇主在接受劳务中或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要求对方或家政服务公司理赔。三是家政服务模式较为集中。虽然家政市场服务模式既有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又有雇主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三方合同,同时有中介机构与雇主签订合同,家政服务人员接受中介机构的派遣为雇主提供服务等三种情形,但引发纠纷的家政模式集中在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居间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签订三方合同情况。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发现家政服务行业存在以下风险点:一是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合同约定多为合同履行期限、工资标准、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雇主及家政服务人员及中介机构各自义务界定较少。尤其在发生接受服务者受伤及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时赔偿义务主体未在合同中明确。二是各方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雇主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后,对被照顾人员未能完全尽到足够的关心关照义务,如将老人完全交给保姆照看,平时很少陪同,一旦发生老人致伤或致死,其中的原因往往纠缠不清。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对自身及雇主的人身安危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尽到谨慎、足够的注意、照看义务。家政服务机构自身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往往成为雇主投诉或起诉的对象;另外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人身险等商业保险意识不强,可能导致自身损失产生。三是家政服务人员服务意识欠缺。一方面,囿于家政服务行业门槛较低,家政服务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缺乏有效的从业技能培训等因素,另一方面,家政服务人员多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往往通过老乡熟人介绍加入此行业,以挣钱为目的,部分从业人员主观上会有缺乏工作责任心,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履职等情形,雇主往往据此拒付工资。
下面,我们将向大家介绍几类家政服务类案件的典型案例。[10:10:10]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1、刘某2、刘某3诉某家政服务公司、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家政服务模式中,伤害后果应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家政服务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刘某1与崔某、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崔某至刘某1的母亲张某(已死亡)家中照顾张某。2019年5月,张某摔伤,但伤势较轻。后张某再次从床上摔下受伤。2019年6月,张某在医院死亡。刘某1等认为张某身体健康,崔某未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对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要求崔某、某家政服务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返还服务费及崔某返还工资。崔某辩称其受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委派、管理,在照顾张某过程中已尽到相应义务,张某的死亡与其无关。某家政服务公司辩称其与刘某1等、崔某签订的合同系居间合同,与崔某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且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与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符合颅脑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关于张某的死亡原因,根据病历记载张某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另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张某符合颅脑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综合上述事实可见张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与摔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就崔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关系而言,刘某1、崔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载明某家政服务公司为中介公司,某家政服务公司向刘某1及崔某均收取中介费用,且由刘某1向崔某直接发放工资,故本院认定某家政服务公司在刘某1与崔某形成雇佣关系的过程中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崔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再次,关于崔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院认为,崔某作为被雇佣一方,其工作职责为照顾半自理老人,崔某对张某的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刘某1等让崔某单独与张某相处,崔某不具备一刻不离开张某身边的条件。张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容易导致摔伤,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崔某。另崔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并非雇佣关系,家政服务公司不对崔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亦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故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刘某1等认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义务,可向其另行主张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法院综合考虑本案鉴定结论、张某的自身疾病情况以及崔某的过错程度,在现有证据条件下酌定崔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崔某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1等各项费用;驳回刘某1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某1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雇主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选用家政服务人员时,需明确用工模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从而认定侵权责任担责主体。家政服务行业领域的用工模式可归纳总结为两大类,一是员工式用工。二是中介式用工。员工式用工指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将家政服务人员安排至雇主家,从事相应的家政服务,并对后续家政服务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在此种用工方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服务公司的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职务行为,此时产生的纠纷由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据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如家政服务人员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则可能构成工伤或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中介式用工指家政服务公司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居间人,三方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公司仅收取中介费用,提供居间服务,而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工资由雇主直接发放,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家政服务对应的权利义务均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和履行,违约责任的认定也应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一旦家政服务人员有侵权行为,雇主也应向家政服务人员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服务公司不需要为家政服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0:10:37]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案例二 王某诉安某、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家政服务模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应由雇主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甲方安某与乙方王某、丙方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安某选择王某作为住家保姆,服务期限为1年,工资为5000元/月。王某称工作中安某打她,王某报警,并随后离开安某家。但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及家政服务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安某称未支付王某工资是因为王某在服务期间服务不到位,给安某造成了损失,并且王某称因没服务好,所以不要工资。某家政服务公司不同意支付,称其系按照合同履行相应居间服务。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家政服务公司是否负有支付王某劳务费的义务。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王某与安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家政服务合同》第七条载明“甲方(安某)须向丙方(某家政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中介服务费1500元”,“甲方(安某)应提前预付乙方(王某)首月工资,由丙方(某家政服务公司)保管”,结合安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均认可各方约定工资由安某直接支付给王某,由此可见,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居间介绍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当收到安某预付的首月工资时可代为保管,现该公司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即居间介绍服务,而安某并未预先支付首月工资,故该公司无需履行保管义务及后续代发工资的义务,安某与王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安某应依约支付王某工资。某家政服务公司仅是居间服务方,不应承担支付王某工资的义务。关于支付工资的数额,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院依据王某履行劳务的时间、具体情况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数额予以酌减。最终判决安某支付王某部分劳务费。一审宣判后,王某、安某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雇主在与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签署三方家政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寻求权利救济途径,避免各方诉累。家政服务人员一方面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亦应遵守一般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在未全面、适当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雇主可据此不付或少付工资。[10:23:14]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案例三 戴某诉某家政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家政服务公司未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资质、上岗条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造成雇主受伤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戴某1经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与胡某签订《中介式合同》,约定戴某1聘用胡某做家庭服务工作,工作范围包括照顾老人,薪资待遇为月工资3800元,试工期1个月,期满后合同自动生效。戴某1支付某家政服务中心信息服务费800元,胡某支付某家政服务中心第一个月工资总额20%作为信息服务费。戴某1应在胡某每完成一个月工作后第二天支付胡某工资3800元。如胡某不慎毁坏客户物品,应自行协商赔偿,胡某看护工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在看护视线内造成看护对象的伤或亡,一切后果由胡某负责。2016年3月2日,戴某1的亲属戴某2发现胡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虐待老人行为并予以制止,随后与胡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后民警将胡某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发现胡某出现精神状况不正常症状,遂将胡某送往医院进行确诊治疗,后胡某被送往回龙观医院。同日,戴某2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戴某2认为某家政服务中心没有相关执业许可,且有责任审查雇员是否具有上岗资格,但其没有对胡某情况进行正常审查,对戴某2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要求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 179.85元并返还已收取的800元服务费。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胡某将戴某2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某家政服务中心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如实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对介绍的人员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该审核义务不仅包括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还应对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进行基本审核。本案中,胡某显然没有身体的传染性疾病,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某家政服务中心未对胡某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戴某2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并最终判决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戴某2各项费用合计2386元,另因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戴某1,故戴某2主张某家政服务中心向其退还服务费不予支持,判决一并驳回了戴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本案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雇主受伤,由居间方家政服务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市场从业主体应首先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同时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上岗资质、从业条件等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审查,该审查不仅含身体疾病的审查,还应包括合理限度内的精神状况、心理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审查,以满足家政服务的需要。本案中,胡某在为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次虐待受雇对象的行为,而该行为明显为一般人所认知的不符合从业规范的行为。结合派出所民警将胡某送往精神病医院诊断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因胡某行为导致雇主受伤,家政服务公司应在其提供居间服务中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0:25:53]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三、法官提示
面对家政服务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大众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的现状,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应该如何预防和规避风险,如何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上述通报,作如下提示:
一、作为雇主,应尽职审查并注意风险防范。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选择正规家政服务机构,签署书面合同。寻找家政服务人员应尽量通过正规服务机构,注意审查公司市场信誉,查看公司的相关资质、管理制度,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素质、专业培训情况等。
第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止事后推诿扯皮。在合同中明确家政服务公司的具体用工形式,尽量选择员工式用工方式,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制式格式条款,应仔细审查权利义务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服务标准的约定,对服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列举式说明,尤其是雇主在接受服务中受伤及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中受伤后的责任承担等应予着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家政服务公司及家政服务人员审慎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即使找了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或家属亦不能对接受服务的家人“大撒把”,尤其是请住家保姆全职照顾老人,雇主及家属在有条件情况下应对于年迈不能自理或自理能力较弱的父母经常性陪同,同时应详细向家政服务人员告知被照顾方的身体疾病、特殊需求、护理注意事项等,常与家政服务人员保持沟通。另外应为被照顾方及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居家环境,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等,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二、作为家政服务公司,应注重家政服务人员的资料审查及岗前培训。
家政服务公司除应与雇主或家政服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合同之外,更应注重对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重点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技能等全方位的培训,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尽可能预防和避免纠纷产生。同时,建议家政服务公司最好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减轻自身损失。
三、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应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
家政服务人员应对家政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在从业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尽到善良人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全面、适当为雇主提供服务,避免因过失给雇主造成损害,最终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对于有特殊要求和标准的雇主,更要谨慎,最好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固定接受服务雇主的特殊情况和要求,尤其是身体疾病及特殊照顾事项,避免发生纠纷。要与雇主保持沟通,遇紧急情况及时联系雇主,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自身伤害后果的发生。
丰台法院将不断强化和延伸审判职能,加大典型案例引导与示范作用。一方面,结合“京法巡回讲堂”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强化典型案例价值引领作用,提高雇主、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服务协会、行业协会的调研联动,及时通过向家政服务公司及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方式强化行业从业规范,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
法力量,以实际行动护航国家民生大发展、大繁荣。[10:27:27] - [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郭俊宝]:感谢相淑朝法官的介绍和提示。相淑朝法官通报了我院审理的“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产生伤害后果由雇主与家政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等三个典型案例,并且针对雇主、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的不同特点和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助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现在请记者朋友们围绕本次新闻发布会主题进行提问。请想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我。[10:31:34] - [记者]:关于家政服务中参与各方的权益保障问题,您有什么建议?[10:33:07]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家政服务过程中一般有三方参与,对三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建议:
首先建议雇主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了解保姆的过往经历,建议雇主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或在雇佣时要求家政公司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份保障,也借以转移或减少雇主自身风险。
其次,对家政服务人员来说,建议“找工作”时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注意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合法主张权益。
最后,对于家政服务机构要诚信经营,对本机构介绍或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要担负培训、管理、监督的责任,不要忘记在盈利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10:33:26] - [记者]:比如保姆骑车出门买菜,把人撞伤了,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10:34:48]
-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相淑朝]:这个情况下是要区分雇主雇佣保姆时采取的是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形式还是员工式的家政服务形式。首先,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形式,家政公司充当中介,收取中介费,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直接向保姆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保姆之间是劳务关系,如果保姆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比如撞伤路人,那么雇主是需要根据保姆的过错程度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保姆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当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也可以向保姆追偿。其次,第二种员工式的家政服务形式中保姆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被派往雇主家工作,家政公司向保姆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保姆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的话,应该由家政公司根据保姆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姆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家政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姆追偿。[10:35:06]
- [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郭俊宝]: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有其他问题或需求,各位媒体朋友会后可以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
家政服务是朝阳产业,也是民生工程,下一步,丰台法院将围绕家政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提质扩容贡献法院力量,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0:37:11] - [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活动的大力支持,直播到此结束。[10: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