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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00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 新闻发布会
- [王斌]: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10:00:44]
- [王斌]: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先生、周加海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0:02:48]
- [王斌]:首先我们请郭锋副主任进行今天的发布。[10:03:13]
- [郭锋]: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在这里发布第3批共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10:03:26]
- [郭锋]: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并进一步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10:03:56]
- [郭锋]: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强化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前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给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更向全社会传递和释放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正能量,切实增强了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好评。[10:04:56]
- [郭锋]:当前,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今年是建党100周年,又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全面完善产权制度,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畅通涉政府产权纠纷反映和处理渠道”。还特别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示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10:05:32]
- [郭锋]: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具体为:1.赵某利诈骗案,禁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2.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惩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4.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遏制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5.罗某明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准确认定直接损失范围,并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6.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依法解除超标的查封,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7.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依法纠错并进一步明确了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启动标准。[10:07:22]
- [郭锋]:同第二批典型案例一样,这次发布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已在案例中明确,并提供了案例文号索引,供企业家、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检索参考。[10:09:25]
- [郭锋]:本批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本批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有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的案件,有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案件,有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案件。[10:09:39]
- [郭锋]:本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0:10:48]
- [郭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继续加大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积极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不断健全涉企业家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围绕加强产权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10:11:05]
- [王斌]:感谢郭锋副主任的介绍。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10:12:25]
- [总台央视记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不断强化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先后发布了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请您介绍一下本批典型案例发布有哪些特点?谢谢。[10:13:26]
- [郭锋]: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本批案例发布有三个特点:
一是继续释放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的积极信号。我们通过集中发布典型案例,不仅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更是向全社会宣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一心一意谋发展。
二是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批7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案件,其余4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审、二审、提审或者进行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精准贯彻中央产权保护政策做实做细上狠下工夫,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
三是通过持续发布典型案例,厘清法律界限,统一裁判尺度,做深做实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本批既有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例,又有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守信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还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各个领域,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和示范。谢谢大家。[10:13:48] - [王斌]:下面请继续提问。[10:16:22]
- [中国日报记者]:将赵某利诈骗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什么指导作用?谢谢。[10:17:10]
- [周加海]:本案是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的鲜活案例。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其指导意义在于:
第一,要严格区分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即便双方存在重大利益诉争,甚至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本案中,赵某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查,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
第二,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还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在实体上,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规定认定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坚决防止仅因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第三,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及时发现、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同时,要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审判指导,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要坚持公正审判、严格司法,切实发挥司法审判的把关作用。要通过依法公正裁判,向全社会传递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为稳定社会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谢谢大家。[10:17:49] - [王斌]:下面请继续提问。[10:20:56]
- [光明网记者]:在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审,传达了什么样的价值导向?谢谢。[10:21:40]
- [周加海]: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刑法》第十二条改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是要传递两个价值导向:
一是要准确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本案中,被告单位存在少缴税款的不当行为,因而被立案侦查。但此后,《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修改,增加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补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修改的基本精神是限定偷逃税款的刑事处罚范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这一规定,对于逃税初犯,税务机关未经行政处置,不能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一审判决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不当。
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坚持有错必纠,对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本案既有企业本身存在逃税行为的因素,又有司法机关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因素。对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谢谢大家。[10:22:04] - [王斌]:下面请继续提问。[10:26:02]
- [长安网记者]:我们注意到,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有两件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分别涉及侵害商标权、企业字号和侵害技术秘密。发布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如何考虑的?谢谢。[10:27:36]
- [郭锋]: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多措并举强化对包括商标权、技术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本批发布的两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精神,向社会释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显著特点是,按照法定最高赔偿限额确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3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侵权人使用“和睦佳”以攀附和睦家公司“和睦家”字号商誉,仿冒权利人医疗服务来源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证据无法确定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形下,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意图等侵权情节,依法顶格判决侵权人赔偿300万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加大对商标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以优质司法推进品牌强国建设的坚强决心。
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方面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相关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主观故意之深重、侵权行为后果之严重。因此对本案改判适用顶格(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鉴于刘某作为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谢谢大家。[10:27:54] - [王斌]:下面请继续提问。[10:31:59]
-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涉及养猪场被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请问发布这样一个“小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是如何考虑的?谢谢。[10:33:27]
- [郭锋]:小案件,大道理。我们发布本案主要有三点考虑:
一是彰显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人民法院对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法人自然人均一视同仁。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改判,依法保护了一家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产权利益,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和各类产权主体的信念与决心。本案具有涉农因素,依法审理涉农产权案件,切实维护涉农产权主体和农民的合法产权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权益的应有之义。
二是助推法治政府、政务诚信建设。《产权保护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本案中,罗某明等五人在经营养猪场期间多次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经营期间,积极落实环保部门有关通知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基于对行政机关信赖而开展经营与投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片面理解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且未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就实施的强拆行为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赔偿老百姓因信赖公权力而产生的损失,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探索了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认定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何准确、合理认定“直接损失”,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仅将强拆对象即猪栏和饲料仓库的价值作为认定直接损失的依据过于机械,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将因强拆而造成的部分养猪设备、设施因无法继续使用而必然产生的价值贬损,作为直接损失予以适当考虑。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较为全面救济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利益。既对明确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进一步优化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市场环境。谢谢大家。[10:33:53] - [王斌]:最后一个问题。[10:37:08]
- [人民法院报记者]: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最高法院和湖南高院对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了纠正。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哪些严禁超标的查封、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谢谢。[10:37:53]
- [郭锋]:为全面落实中央《产权保护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专门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明确要求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在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可以实现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保全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同年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不得进行超标的保全,平等保护各方权益、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
2019年12月,又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明确以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采取执行措施。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整体查封后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本案例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要注意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避免因单纯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而导致超标的保全。本案在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并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该案例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进一步提高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增强产权保护的责任感具有积极示范意义。谢谢大家。[10:38:09] - [王斌]:感谢郭锋副主任和周加海副主任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