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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10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展“网购消费起争议 正确维权要知道”网络普法课堂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普法课堂!今天上午10点,我们邀请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的法官助理高雅、李绪青为我们讲解网购纠纷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活动现在开始![10:01:11]
- [主持人]:高助理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10:01:26]
- [高雅]: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本次“网购消费起争议 正确维权要知道”网络普法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高雅。[10:01:51]
- [主持人]:在普法活动开始前,高助理可不可以先跟网友们介绍一下消费者网购维权时,会有哪些错误行为或误区?[10:02:05]
- [高雅]:好的。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时常发现有消费者诉错被告,导致维权周期变长、维权成本增加的现象。在此提示消费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像京东、淘宝等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商家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的商家为平台内经营者。[10:02:19]
- [高雅]:消费者起诉时应区分购买的商品是否为电商平台的自营商品,如果网页标注为电商平台自营商品,则可起诉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否则,可通过电商平台查阅平台内经营者的具体信息,直接起诉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10:02:42]
- [高雅]: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也可起诉电商平台承担相应责任。[10:05:15]
- [主持人]:网购时不少消费者还经常遇到商家不发货或者取消订单的情形,这时候该如何维权呢?请李绪青助理给大家讲解下吧。[10:05:25]
- [李绪青]:一般情况下,网络购物合同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合同成立,商家不履行发货义务,或者单方面取消订单的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依据购物合同进行维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商家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免除违约责任。那消费者要注意该不可抗力的事由是否在店铺显著位置发布告示等形式及时通知了消费者。[10:05:41] - [李绪青]:在疫情期间,商家可能会因为物流受阻、店铺人员无法复工、生产企业产能不足等原因无法发货,这时候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地域疫情情况、物流方式、分析疫情和疫情的防控措施对网络购物合同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从而对网络购物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10:06:07]
- [主持人]:那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高雅助理为我们讲解一下吧。[10:08:01]
- [高雅]: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10:08:25]
- [高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常见的欺诈有价格欺诈、质量欺诈等。[10:08:40]
- [高雅]:对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认定标准上,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包括商家告知的具体信息、对合同缔结产生的影响以及从客观行为反映的商家主观状态等。[10:09:02]
- [高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10:10:25]
- [高雅]:但法律同时规定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见,法律对商家一般违法行为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划定了界限,对于标签瑕疵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虽商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10:11:11]
- [主持人]:网络购物和线下购物,在法院审理、举证过程中会有什么不同,在此有什么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10:12:14]
- [李绪青]:网购与线下购物比较,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首先,证据形式是不一样的,线下的都是发票、小票等票据,而网络购物,一般是平台的订单记录、付款记录等电子证据,相对来说,更有利于消费者取证举证。[10:13:19] - [李绪青]:其次,对于网购的商品,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里想提醒注意的是,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10:15:06]
- [主持人]:除了各大网购平台外,微信朋友圈有很多人在卖东西,请问消费者在向其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些什么?法院如何认定朋友圈卖货的性质?[10:16:30]
- [李绪青]:除个别个人间的转让行为外,通过朋友圈卖货,属于通过网络销售商品,与消费者形成的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朋友圈购买商品的,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本身是社交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并不进行入网经营资质的审查和管理,一但发生纠纷,存在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身份、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和货款缺少监管等问题。所以一定要慎重。[10:18:29]
-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高雅、李绪青两位助理带来的讲解!本期“网购消费起争议 正确维权要知道”网络普法课堂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高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下期再见![10: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