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主讲人王晓露正在讲课

石景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王晓露正在开展“网上购物须谨慎 快递盲盒勿购买”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主讲人王晓露正在开展“网上购物须谨慎 快递盲盒勿购买”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11月17日14时,石景山法院开展“网上购物须谨慎 快递盲盒勿购买”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知产庭)法官助理王晓露来到网络普法公开课直播间,与我们共同探讨“网上购物须谨慎 快递盲盒勿购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13:54:1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中,石景山法院行政庭(知产庭)法官助理王晓露将结合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对快递盲盒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阐明“快递盲盒”背后所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同时给予商家和消费者相关的风险提示。
    [13:54:36]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3:54:52]
  • [王晓露]: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王晓露,欢迎大家参与石景山法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4:06:49]
  • [王晓露]:
    “盲盒”起初是推广潮流玩具的商品销售手段,因盒子中所装的物品未知而被称为“盲盒”。今年以来,“快递盲盒”悄然出现,即一些线上商家将无人认领的问题快递当做“盲盒”进行出售。然而,“快递盲盒”的售卖背后也因“盲盒”的不确定性而暗含诸多法律风险,亟待商家和消费者引起重视。
    [14:07:07]
  • [王晓露]:
    【售卖“快递盲盒”可能侵害财产权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吸引人眼球的“快递盲盒”多来源于“问题快递”。在大多数情形下,问题快递的形成系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且由于外包装、运单破损等无法寄还寄件人或寄件人拒绝签收。这类无人认领的无主快递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其在本质上应属于因快递寄送等问题导致的对物品享有所有权的收件人丧失了对该快递物品事实占有的“遗失物”。
    [14:07:23]
  • [王晓露]: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18条还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作为已支付快递商品费用的收件人,在达到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之前,均享有问题快递的所有权。对于此类问题快递,在未经理赔的情况下,快递员或快递公司并未取得问题快递的所有权,亦无权擅自直接对快递中的物品进行线上二次售卖或转让给他人售卖。对于无权处分人将快递中物品转售他人的行为,收件人可依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向转售其快递的“快递盲盒”卖家请求损害赔偿。
    [14:25:19]
  • [王晓露]:
    同时,对于“快递盲盒”中的问题快递,我国快递相关规定已明确了处理要求及规则。根据我国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关于无着快件处理方式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及时登记无着快件,并将无着快件每半年1次集中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或其他办事处所在地申请集中处理。除不宜保存的物品外,无着快件自快递服务组织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尝试继续投递或退回,或者上缴国库。实际中,许多被当做“快递盲盒”销售的问题快递仅被保管了一至两个月,远未满足法定保管期限的要求,故擅自售卖所谓“问题快递”的行为仍存在较大被收件人追索和请求赔偿的可能性。
    [14:26:17]
  • [王晓露]:
    此外,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无人认领的快递多为一些价值较低的便宜小物件,部分卖家将其包装为“快递盲盒”,以“幸运盒子”“心愿盒”等概念吸引消费者,在商品描述中宣称“无人认领的快递”并多有“物超所值”“捡漏”“快来认领手机电脑美妆”等可能收到较为贵重商品的宣传和暗示,实则销售的均为廉价或“三无”商品,根本不存在收到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的可能性,且“快递盲盒”中物品的实际价值往往远低于“快递盲盒”的售卖价格,涉嫌虚假宣传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14:26:30]
  • [王晓露]: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若“快递盲盒”卖家成立欺诈消费者行为,则将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需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4:34:16]
  • [王晓露]:
    【售卖“快递盲盒”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现实中,无论是真正无人认领的问题快递还是“快递盲盒”卖家用廉价物品假冒充数的问题快递,大多价值较低且往往质量堪忧,甚至许多为“三无产品”。而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商家在线上出售“快递盲盒”时均会强调“打开是什么就是什么,不退不换,介意勿拍”等。
    [14:37:06]
  • [王晓露]: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大网络电子购物平台规则等均对退换货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购买“快递盲盒”的网络购物合同可能因其射幸合同的性质而不适用于利用网络等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但销售者仍需对其出售的“快递盲盒”商品的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若销售者售卖的“快递盲盒”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因产品质量问题给购买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售卖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退换货义务及对产品质量的销售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据此,若“快递盲盒”中的商品因存在缺陷等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使用后发生过敏、爆炸等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快递盲盒”卖家作为销售者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快递盲盒”卖家往往并非存在质量问题商品的生产者,却仍需对其售卖的“快递盲盒”中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负责,且因其本身行为的违法性而难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14:38:17]
  • [王晓露]: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化妆品等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食品的有关规定。例如,刘某网购零食后发现为过期食品,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卖家退还货款并增加十倍赔偿,其诉讼请求即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因此,若卖家销售的“快递盲盒”中商品系过期食品或添加了不当成分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为仅取得普通化妆品批号的美白、防晒类特殊化妆品等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的化妆品,消费者将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并获得不少于一千元的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14:50:00]
  • [王晓露]:
    【售卖“快递盲盒”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14:50:12]
  • [王晓露]:
    就“快递盲盒”而言,因“无主快递”上有清晰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原收件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快递运输环节信息处理者的快递员或快递企业将问题快递转让给其他商家再行出售及商家以“快递盲盒”形式售卖载有他人个人信息的问题快递,均会间接造成个人信息的提供和泄露,涉嫌泄露及未经同意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对“无主快递”上收件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遭受泄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4:50:21]
  • [王晓露]:
    更有甚者,一些售卖“快递盲盒”的相关主体直接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出售问题快递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侵害。根据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由此可见,若“快递盲盒”商家同时以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营利且情节严重,还可能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4:55:51]
  • [王晓露]:
    销售问题快递构成的“快递盲盒”存在较高法律风险,虽交易标的金额往往不大却极易陷入纠纷,构成对他人权利及信息的侵害或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15:00:20]
  • [王晓露]:
    商家和消费者均需谨记:“快递盲盒”千万种,防范风险第一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应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杜绝以“快递盲盒”为噱头炒作,违法售卖他人问题快递。而消费者则应理智消费,不被“快递盲盒”等欺骗性概念蒙蔽双眼。唯有如此,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及个人信息均获得更好的保护。
    [15:00: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石景山法院“网上购物须谨慎 快递盲盒勿购买”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5: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