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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16时,通州法院开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还款”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下午四点,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民二庭钱笑法官来给我们讲讲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还款。活动现在开始![16:00:01]
- [钱笑]: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钱笑,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还款”。[16:03:43]
- [钱笑]:民间借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针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会产生多种争议。债务人的还款行为是否依约合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考量认定。[16:05:44]
- [钱笑]:第一,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也就是说,如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日期,而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前提前还款,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得提前还款,否则债务人可以提前还款。[16:10:30] - [钱笑]:第二,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时应如何举证。
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事实的自认,一般可直接认定存在借款事实。借款人抗辩称已经归还借款,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双方是否还存在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因履行已经消灭。
其中,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16:17:02] - [钱笑]:第三、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时应如何举证。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由原告举证证明已完成出借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16:20:31] - [钱笑]: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金额大小“区别审查”。对于现金交付数额较小的案件,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或贷款人对交付细节合理的描述,在没有其他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款的存在。对于现金交付金额较大的案件,借据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贷款人仍应提供其他佐证,排除合理怀疑,如应提供款项来源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对于金额大小之界定,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二)、交付类型“细致审查”。对于借据载明的款项,如果绝大部分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贷款人主张小部分系现金交付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尤其是在贷方为专业放贷机构、放贷人的情况下,为打击不合理的“砍头息”,更应仔细审查。[16:24:08]
- [钱笑]:(三)、合理怀疑“从严审查”。对于现金交付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辩双方无明显对抗且案件涉第三方利益的,或其他引起合理怀疑的,应当责令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针对虚假诉讼)(四)、案件认定“综合审查”。鉴于现金交付的普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应当综合考虑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大小、款项来源、用途、在场人员、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亲疏关系等等因素,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16:29:46]
- [钱笑]:第四、借款合同中未明确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清偿顺序的,借款人还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16:36:01] - [主持人]:各位网友,通州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系列问题之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还款”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16: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