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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10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综合办副主任 杨静]: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空间,今天我院召开《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我是综合办公室杨静,今天的发布人是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三庭党支部书记张剑法官、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张航、石燕。
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了多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出席,同时还有来自中央和北京市的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今天的活动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和头条号“知产北京”、央视频、央视网、今日头条、北京头条及中国网家家、百度、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等平台在线同步直播,欢迎广大网友收看。感谢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对我们活动的支持。感谢新华社、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新社、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社、新京报、北京新闻广播、法治周末、知产力等媒体对本次活动的报道。[10:17:59] - [综合办副主任 杨静]:我国是商标大国,仅2020年上半年商标申请量就已突破400万件,因申请注册被驳回,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向我院提起诉讼的商标驳回案件。商标是商品的来源的标识,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显的是商品的声誉;一个好的商标,不仅能够帮助厂商推销商品,增加获利,更能够塑造和提升企业商誉,传递企业价值,进而推动社会文化繁荣和商业发展。对于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或使用,商标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申请商标不能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否则将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我国商标授权确权的一审法院,近年来对这类商标高度关注、认真研究,做出了一批典型判决,阐明了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逻辑,有助于帮助市场主体提高申请质量,避免法律风险。下面就有请各位发言人向大家进行通报,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宋鱼水副院长介绍我院院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10:18: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宋鱼水]: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
今年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六年来,商标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已经当仁不让占据了知识产权类纠纷的半壁江山。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化表达,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本次通报会将对我院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10:19: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宋鱼水]:第一,我院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审判概况
“不良影响”条款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量达33971件,占收案总数的39.1%。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占收案总数的6.3%,且收案量逐渐上升。2017至2019年审理涉“不良影响”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301件、525件、580件。在该类中,我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8月底,2020年我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
由此可见,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10:19:23] - [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宋鱼水]:第二,“不良影响”条款的概念
《商标法》第十条作为“绝对禁止”条款,凡属其中任一情形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更不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且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请求宣告违反此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其杀伤力可见一斑。而“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诸多拦路虎中较为凶猛的一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理论上,通常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定解释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此规定。例如,“干掉他们”“街头霸王”。
“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概念相对抽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内容及重点不断变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经历了从模糊到逐渐明确和趋于稳定的过程。现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例如,申请社会热点事件或关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为商标就会因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10:19: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宋鱼水]:第三,“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上商标呈现出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特点。要想在一众商标中脱颖而出,特点鲜明、个性化表达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博得关注的捷径,可以使商标在表达上获得其他商标不具备的显著优势,让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记住某个商标。
诚然,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是对商标表达个性化的鼓励。商标表达越个性,其显著性越明显越容易被人记住,越能够实现商标识别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从而节省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赢。
但商标法属于广义民法,同样遵循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商标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化。为了避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有必要设置“不良影响”条款,规制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标新立异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0:19: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宋鱼水]: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持续提升审判质效,与行政机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不断健全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10:20:26]
- [综合办副主任 杨静]:谢谢鱼水副院长。刚才,宋院长整体介绍了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含义、立法目的以及我院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商标注册应当遵循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保护良好营商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希望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恪守不良影响底线,提升商标申请质量。
下面有请审判第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介绍“不良影响”条款司法审查标准和类型化认定。[10:21:28] - [审判第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 张剑]:大家好,我主要为大家解读两个问题,一是“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二是“不良影响”条款的类型化认定。
第一,“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较容易判断,而“有其他不良影响”是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损害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其内涵外延较为抽象。为避免“不良影响”条款过于原则与弹性而导致实践中的滥用,在司法审查中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
(一)本身含义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为审查对象。如果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有害于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则该标志具有不良影响。对含义的界定,应当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二)不需有实际损害
“不良影响”条款系绝对禁止条款,不以商标已经实际产生不良影响为适用条件。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可能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则不能核准注册。
(三)不考虑主观恶意
不同于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认定,“不良影响”条款通常不考虑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具体主观状态。即使申请人不具有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主观恶意,但只要标志在客观上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四)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
“不良影响”条款着眼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比如侵害他人姓名权等特定合法权益。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另行规定的救济方式和具体程序,以避免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10:21:40] - [审判第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 张剑]:第二,“不良影响”条款类型化认定
根据前面对“不良影响”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解读,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我们大致可以把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分为如下五类: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构成,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获准注册。
例如,“爆裂枪战”、“该活!”、“打手”等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或带有政治含义,或具有其他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雄垵特曲”、“革命小酒”、“战备粮”等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三)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近似,或与经济学用语等相关,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黄美金”、“美金系列”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四)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标识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五)具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标识如果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经书、用语、仪式、习俗、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相关,可能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间信仰,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商标标志如果可能有害于种族尊严、民族情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10:21:58] - [审判第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 张剑]:以上是几类较为典型的涉“不良影响”商标,实践中,除了以上单一情形,我们常常还会遇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例如:
申请注册在第41类视频制作等服务上的“渣渣辉”商标。“渣”作为形容词与“差”、“烂”同义,多用于调侃,有时也含有严重的贬义。“渣渣辉”一词属于网络流行词,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代言的网页游戏广告,张家辉因其普通话不标准在广告的开场白中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成为笑点被网友们调侃,“渣渣辉”经广泛传播已经与张家辉建立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原告未经张家辉本人同意或许可而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既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又如,申请注册在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的“浪鬼”商标。文字“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文字“浪”结合特定文字使用时,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包含有“放浪”的含义。诉争商标将“浪”、“鬼”两字结合使用,整体格调不高,既具有封建迷信的含义,又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10:22:54] - [综合办副主任 杨静]:张剑法官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五类较为典型的情形,有助于广大市场主体理解法律、进而遵守法律。
下面有请法官助理张航、石燕介绍几起典型案例[10:24:58] - [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 张航]:大家好,我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张航。有人说,“不良影响”条款如歌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令人捉摸不透,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我们特别对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现向社会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前面我们提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商标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的情形。
大家请看第一枚商标,“该活!”。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看到这个词,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个词语,“活该”。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该活”与“活该”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构成完全一致。虽然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有感叹号“!”标明汉字读序,但这并不能绝对限制一般公众对该二字的认读方向和顺序,容易使公众将二者相联系。而“活该”一词通常是公众用于传达出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的词语,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能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IIO”,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本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将与报警电话“110” 高度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们看第一枚商标,“雄垵特曲”,原告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弯曲的曲,特曲是一种酿酒工艺。诉争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我国雄安新区相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革命小酒”,原告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上述案例,有通过低俗暗示打擦边球的,有利用有政治含义的词语制造营销噱头的,都因触碰了“不良影响”条款的禁区不能被核准注册。下面请我的同事石燕继续为大家介绍具有经济上不良影响和文化上不良影响情形的典型案例。[10:41:57] - [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 石燕]:三、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大家好,我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石燕。接下来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涉及经济、文化方面的不良影响典型案例。
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36类担保等服务上注册了本案的图形商标。“不良条款”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为符号“¥”。“¥”通常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标记,也就是人民币的符号,读音为“元”。该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我们大家都知道,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相对应的,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囊括的类型也比较多,在这里,我们从三个比较典型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三个案例。
首先,是与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文物等有关,易产生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的标识。原告扎鲁特旗红旗鱼场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图形部分是手持鱼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皇太极湖”是一个整体,具有地域性特点,与清朝开国皇帝“皇太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响。对此,我院认为,虽然查明确有“皇太极湖”这一地名,但大家看,这一商标图形是一个皇帝形象,综合它的文字和图形,相关公众易将商标的含义与清朝皇帝“皇太极”相联系,而非与“皇太极湖”这一地名联系,所以“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不应予以注册。
接下来这个案例是因具有封建迷信性质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大家可能都看过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围绕这个知名IP有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和“鬼吹灯”相关。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第41类戏剧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原告主张其投资人为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我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因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例。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注册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原告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本案中的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这种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不应核准注册。
以上是我们介绍的八个案例。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商标,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均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规制的范畴。典型案例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10:42:37] - [综合办副主任 杨静]:伴随着人类商业活动的发展,商标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成果,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表现。当前商标的广泛注册和使用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的有益体现。注册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和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更具有对商品的品质保障功能、对企业和商品的广告宣传功能、甚至对消费者的身份彰显功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公序良俗,是商标注册和使用最基本的要求。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发布会,能够为广大的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供更为明晰的法律规则解释,帮助大家更好的开展商业活动。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广大网友的旁听,我们下次再见![10: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