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法官助理万舸进行现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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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万舸现场授课
10月21日9时,大兴法院开展“走出赡养误区 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公开课。今天我们请到的是立案庭法官助理万舸作为主讲人为大家讲授“走出赡养误区 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的网络公开课。欢迎万舸。
    [09:00:09]
  • [嘉宾 万舸]: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立案庭法官助理万舸。“事亲以敬,美过三牲”。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很多老年人要么是金钱上得不到满足,要么就是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老年人和其子女之间因为赡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造成了一系列纠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一些老年人对于在赡养方面如何保障自己权益存在着一知半解的问题。我们此行主要是就赡养常见误区与大家进行探讨,破解赡养难题,为大家进行普法讲理。
    [09:02:56]
  • [嘉宾 万舸]:
    一、常见误区
    1、误区一:出嫁的女儿无赡养义务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似乎女儿出嫁后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女儿不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在存在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且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导致纠纷
    那么出嫁女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当然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赡养老人均为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后的女儿同样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2、误区二:子女可以不用赡养再婚的父母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有些人认为父母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养老问题理当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自己已不负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父母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论父母对婚姻关系最终如何抉择,子女一方都不得干涉,也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误区三:以其他子女未赡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查该类赡养费支付纠纷过程中,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若被告子女仅以自己成为被告,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09:03:25]
  • [嘉宾 万舸]:
    4、误区四:放弃继承遗产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这种观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赡养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5、误区五:可以不用赡养有经济来源的老人
    有些老人在退休后可能有退休金或者存款等经济来源,子女认为既然父母有经济来源就不自己就不必再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一方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6、误区六:儿媳无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儿媳是否也有赡养义务呢?
    对此法律也是有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单单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具有协助赡养的法定义务。
    [09:05:34]
  • [嘉宾 万舸]:
    7、误区七:继子女无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继父母是否抚养教育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8、误区八:可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赡养人能与其他赡养义务人赡养协议,免除自身的赡养义务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如果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对老年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老年人可以保留诉讼的权利。
    9、误区九:不可以和包括被继承人外的亲属或者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有权利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并根据抚养人实际履行的义务,合理合法的签订遗赠协议。遗赠抚养的特点是协议为双方有偿行为,抚养人要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菜场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老年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但是一定要多交考察,并且在签订协议后不要急于将承诺的财产转移给对方,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9:10:19]
  • [嘉宾 万舸]:
    10、误区十:被赡养人的居住条件不在赡养人需要考虑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条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老人的居住权利,老人居住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与赡养义务无关联,实际上,它应属于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部分。传统的赡养纠纷以主张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及对老人的生活照顾等基本生活权利为主,但在实际生活中,老人居住权问题长期存在着。居住权即是公民享有对特定房屋居住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
    11、误区十一:任何情况下,子女都得赡养父母
    正常情况下,老人抚养子女长大,子女在老人年老之后应该赡养老人,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父母存在以下过错时,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原则上丧失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包括父母杀害子女未遂的,父母奸污子女等
    2、未婚或者离异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注意!2、3只是免除了给付金钱的义务,但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可以免除。
    [09:17:59]
  • [嘉宾 万舸]:
    二、结语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儿女应该尽到的义务,对家人都尽到一份爱心,才能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希望在座的各位通过了解赡养问题的常见误区,对子女和父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责任,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大和谐。
    [09:18:23]
  • [嘉宾 万舸]:
    以上就是我要分享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的参与。
    [09:19: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兴法院“走出赡养误区 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感谢法官助理万舸的授课,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09:20:02]
  • [主持人]:
    声明:网络公开课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09: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