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参加通报会人员

民一庭庭长肖大明通报借名买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况

副庭长蒋春燕介绍典型案例

法官周梦峰接受记者采访

法官助理刘佳参加新闻通报会

参加通报会媒体记者

网络直播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全貌
10月15日10时,二中院召开借名买房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借名买房民事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10:11:35]
  • [高志海]:
    各位网友、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关注、应邀参加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通报的我院人员,他们分别是:民一庭庭长肖大明、副庭长蒋春燕,法官周梦峰,法官助理刘佳。
    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请肖庭长通报借名买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况,并作出提示和建议;二是请与会法官介绍几个典型案例;三是互动问答。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现场提问,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近年,当事人出于规避房屋限购、信贷政策,“顶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用购房指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屋,或者隐蔽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借用他人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约定房屋权益实际由借名人享有的情况屡见不鲜。
    借名买房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对财产的静态、动态安全都会造成风险隐患,进而引发大量诉讼。为加强诉源治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交易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下面,请肖庭长通报相关情况。
    [10:12:53]
  • [肖大明]:
    近年,当事人出于规避房屋限购、信贷政策,“顶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用购房指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屋,或者隐蔽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借用他人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约定房屋权益实际由借名人享有的情况屡见不鲜。
    借名买房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对财产的静态、动态安全都会造成风险隐患,进而引发大量诉讼。为加强诉源治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交易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案件情况
    2016年至2020年8月,二中院审理涉借名买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334件。其中,所有权确认、物权保护等物权纠纷82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5件,其他合同纠纷139件,涉继承、离婚、遗赠、赠与等家事纠纷21件,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等涉债权人案件11件。
    二、案件特点
    (一)涉及案由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一是案件类型涵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等纠纷项下30多个具体案由;二是诉讼主体涉及借名人、出名人、房屋出卖人、房贷金融机构以及债权人、出名人的继承人或配偶等多类当事人;三是借名买房糅合房屋买卖、借名登记、委托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民事主体之间资金往来性质多变,导致借名买房与民间借贷、赠与、共有、继承等其他法律关系不易区分。
    (二)八成以上纠纷为借名双方争议引起,且多为亲友
    统计发现,八成以上借名买房纠纷系由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内部矛盾引发,并且绝大部分当事人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其中,多数案件为主张借名一方起诉房屋登记权利人,以房屋系其实际出资购买为由,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被告往往对借名买房予以否认;少数案件则为出名人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身份主动起诉,要求居住房屋的借名人腾退返还房屋等。
    (三)案件涉及的房屋种类多样
    调研发现,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涉及的房屋中,既有普通商品房,又有种类繁多的特殊类型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俗称房改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等。该情况反映了借名买房纠纷发生的背景十分复杂,而不同房屋类型对于借名买房的效力认定及司法裁判也存在重要影响。
    (四)起因不同、类型各异,法律效力不尽相同
    根据起因不同,借名买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为规避限购、信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具有购房或贷款资格的人借用有资格的人名义购房;二是借名购买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定供应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三是顶替被拆迁人、房改对象、单位职工等购买拆迁安置房、单位房改房、团购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四是为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等其他目的借名买房。其中,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买房行为,由于违反了保障房管理政策,使国家社会保障目的落空,损害保障房摇号轮候家庭利益,往往被法院认定无效。此外,即使部分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有效,也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等障碍。
    (五)多数案件无书面协议,查清事实难
    由于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友之间,出于熟人信任或囿于传统人情观念,当事人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房屋长期保持借名登记状态,甚至一方死亡后才发生争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10:14:08]
  • [肖大明]:
    三、案发原因
    (一)历史及宏观因素
    借名买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其历史和现实因素。从历史来看,北京市经历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完整周期,存留了大量因房改引发的借名买房纠纷;同时,伴随城镇化快速发展,借名购买拆迁安置房等纠纷案件大量发生。宏观来看,借名买房纠纷与房地产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等宏观因素也密切相关。北京市房地产发展相对繁荣、市场存量大、交易活跃,更易引发借名买房纠纷;其次,北京执行限购、限贷等政策更加严格,也易引发借名买房纠纷。
    (二)主体因素
    当事人主体因素是引发借名买房纠纷的直接原因。从借名人来看,一是守法意识不强,试图通过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甚至故意违反国家政策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二是法律素养薄弱,在购置和处分不动产、家庭内部分配财产、赠与、继承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疏于签订书面合同、不注意留存证据等,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从而引发争议。从出名人来看,则是诚信和契约意识缺失,受利益驱使反悔或者否认借名买房约定,直接导致纠纷发生。
    (三)社会文化因素
    借名买房纠纷亦受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一是受传统社会人情观念影响,当事人出于熟人信任、好情面等观念,不习惯订立书面合同;二是产权意识落后,重占有轻登记,误认为持有合同、占有房屋就等于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迟迟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四、法律风险提示
    (一)借名人风险
    借名人面临的风险:一是出名人失信毁约,受利益驱使意图侵占房产,拒绝履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借名人,或者擅自将房屋出卖、抵押;二是出名人配偶或者法定继承人主张对房屋享有财产权益;三是出名人对外负债时,房屋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面临政策法律风险,例如: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不仅可能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借名人同时还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出名人风险
    出名人面临的风险:一是允许他人借名买房,自身购房及贷款资格将被占用,影响将来购房或贷款;二是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房贷,出名人将承担违约责任,个人征信也将产生不良记录;三是出名人因违约失信引起诉讼,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借名人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部风险
    借名买房还会引发外部风险:其一,借名买房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势必会影响房产交易安全,对购房人等产生风险隐患。其二,审判实践中还发现,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借名买房,达到转移房产以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侵害配偶等财产共有人权益等目的,引发虚假诉讼风险。
    五、法官建议
    (一)增强守法和风险意识
    社会大众应增强守法意识,切莫通过借名买房钻政策法律空子,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或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认识借名买房的风险,防止为贪图炒房、享受贷款优惠等眼前利益,最终导致得不偿失。
    (二)践行诚实守信契约精神
    社会大众应诚实守信,莫背信弃义试图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应当诚信诉讼,莫通过虚假诉讼,采取恶意串通虚构借名买房的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法院执行,或者损害配偶等其他财产权利人合法利益。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依法合规行事
    社会大众应提高法律素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重视签订书面合同,宁事前“小人”事后君子,毋事前君子事后小人,避免事后权利义务不清产生争议;应增强证据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公证、律师咨询和见证等法律服务,在钱款经济往来中,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并通过备注注明资金往来原因;在分配家庭财产、房屋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注意采取合法合规方式,避免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通过借名买房转售购房指标等名实不符的行为。
    (四)部门联动提示,强化法律服务
    建议相关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房产中介等组织,在房屋购买、房贷办理等环节提示借名买房风险。同时,建议提高法律服务供给的质量,使司法行政、公证和律师咨询法律服务等法律资源,能更便利地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10:18:19]
  • [高志海]:
    感谢肖庭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蒋春燕,周梦峰介绍案例。
    [10:25:30]
  • [蒋春燕]:
    案例一:兄弟之间借名买房未签订书面协议
    肖某1与肖某2系兄弟关系。2007年,肖某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购房贷款,后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肖某2名下。后肖某1起诉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为降低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借用肖某2名义购买,购房款实际系其出资,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肖某2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肖某2亦答辩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付款转账情况,有理由相信诉争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均由肖某1一方支付和偿还;诉争房屋的预售合同上预留了肖某1的电话,多份收房单据、票据上均由肖某1签署,且预售合同、房产证、票据原件均由肖某1一方持有,房屋亦由肖某1居住至今,而肖某2对上述情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肖某1借肖某2名义所购买,故判决支持了肖某1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缺失书面协议情况下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法院一般通过考察购房款由谁实际出资、房屋实际由谁占有使用和管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等文件由谁持有以及双方对于借名买房动机等问题的合理解释等四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10:25:47]
  • [周梦峰]:
    案例二:兄妹之间主张借名买房,出名人配偶不予认可
    宋女士、孙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宋某东与宋女士为兄妹关系。2008年,宋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诉争房屋,买受人采取公积金贷款。2011宋女士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
    2012年,孙先生诉至法院起诉与宋女士离婚,案件审理中宋女士表示诉争房屋出资购房人是哥哥宋某东,法院鉴于双方就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未予离婚分割。后宋某东起诉宋女士、孙先生,要求判令宋女士协助宋某东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讼中,宋某东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而借用妹妹名义购买,宋女士表示认可哥哥宋某东的全部诉讼事实及理由,但是孙先生则表示自己亦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不知道也不认可宋某东与宋女士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更不同意协助宋某东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认定该房产系自己与宋女士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购买事实发生在宋女士与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虽然登记在宋女士一人名下,但孙先生作为配偶为涉案房屋隐性共同共有人。而借名购房合同并没有孙先生的签字,孙先生明确表示对借名购买的合同不予认可。宋某东与宋女士之间的借名约定仅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即孙先生。从公积金贷款房贷政策来看,宋某东借用宋女士购房资格及公积金贷款资格购房,无疑已经涉及了出名人配偶孙先生的切身利益。孙先生坚决不认可涉案合同,且不同意履行上述合同,导致宋某东与宋女士无法如期办理房产过户,即物权无法产生变动。因此,法院未支持宋某东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借名买房涉及出名人配偶利益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名买房事实转移房产,侵害配偶等财产共有人权益,法院往往采取更加严格标准。
    [10:28:26]
  • [高志海]: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环节。有关注或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抓紧时间提问。
    [10:31:17]
  •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的通报会到此为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还可以与我们做进一步交流。
    通报会结束,谢谢!
    [10:35:47]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