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培

主讲人张培正在讲课

主讲人张培正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正在进行中
8月4日14时,通州法院开展“共创平安 快乐暑假”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下午两点,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培来给我们讲讲“共创平安 快乐暑假”网络公开课堂。活动现在开始!
    [14:03:56]
  • [张培]:
    各位网友朋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张培,今天的主题是“共创平安 快乐暑假”。
    [14:11:13]
  • [张培]:
    2020年的暑期如期而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参加辅导班、外出游玩、参加体育活动等暑期生活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然而,每年的暑期总会发生各种各种的关于孩子遇险的,诸如溺亡、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事件。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暑期的在线学习等活动形式受到推崇,如何选择线上培训机构,警惕合同“陷阱”成为家长热议的话题。在此,我希望通过真实鲜活的案例,梳理未成年人暑期学习生活可能存在风险,并对未成年人暑期安全进行相关提示。
    [14:14:28]
  • [张培]:
    暑期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两大类。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因主要为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相互打闹以及教育机构管理失职等。涉未成年人合同纠纷案件起因主要为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教育、服务质量较差、解除合同退费难等。以下我通过相关案例对可能存在涉人身、财产方面的相关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和风险提示。
    [14:15:39]
  • [张培]:
    曹某是一个4岁的小男孩,某天下午曹某骑着儿童车跟随父母去小区广场散步,在小区内部的路口处与驾驶无牌车照的胡某相撞,此事故造成了曹某锁骨骨折、身上多处擦伤。当时因事故发生处没有视频影像等证据,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做出判断,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曹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一方为未成年人,事故伤害对其成长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估量,故双方矛盾非常激烈,难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14:18:40]
  • [张培]:
    让我们看一下受害的未成年人一方可以主张合理损失都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事故发生,主张赔偿,于法有据,但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更加重要。在此提示家长及孩子们,暑期注意交通安全:一是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走路要走斑马线;二是乘车注意乘车规范,系好安全带,必要时配备安全座椅;三是家长切莫大意,履行好监护职责,教会孩子认识各类交通警示信号和标志,提高孩子交通安全的意识。
    [14:20:25]
  • [张培]:
    暑期,孩子的社区活动频繁,尤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外出旅游、外出活动比例相对往年减少了很多,孩子们社区内活动增加。
    再来看一个案例,儿童赵某随奶奶在楼下玩耍,被邻居家狗扑倒咬伤。虽然家人及时将其送医注射狂犬疫苗,但该事件仍给年幼的赵某心理上留下阴影。养狗的邻居因没有办理狗证也受到了行政处罚,涉事的狗被罚没。双方因为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赵某将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赔偿医药费、心理专家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本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
    家庭和社区是孩子们假期生活的主要场所。社区内活动,家长常常会放松警惕,经常会出现孩子在家中烫伤,在社区活动时打架、跌落、被动物咬伤等事件。在此提醒家长及孩子们,暑期关注孩子社区生活安全:一是注意孩子家中安全,防止孩子出现触电、烫伤、误食、坠楼等意外事件;二是社区居民文明饲养宠物,定时注射疫苗,出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免咬伤他人;三是对孩子进行社区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14:22:59]
  • [张培]:
    暑期,孩子的托管问题是困扰上班族父母的难题,上班族父母在暑期经常性的选择幼儿园或者托管机构来照看孩子,托管安全不容忽视。
    幼儿园小朋友吴某,在幼儿园从卫生间回休息室的过程中意外摔倒,额头磕在休息室门框棱角上,缝合12针。原告吴某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认为幼儿园班级人数过多,教师看护不利;教室保护措施不足,不符合幼儿园设计规范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3850元。
    [14:24:24]
  • [张培]:
    作为托管机构,托管期间的法律责任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的安全,作为托管机构:一要定期对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的完善;学员入托后封闭校舍,保证托管校舍环境的稳定性;二是要定期对托管老师进行安全管护培训,让安全管护做到有据可依等措施保证孩子在托管班的安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出现孩子受伤或受他人侵害时间后,准确施救,保留固定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四是作为家长,也应时刻将安全教育挂在嘴边,教育孩子出现问题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提高孩子的自我防范的意识。
    [14:25:55]
  • [张培]:
    关于户外活动安全方面,暑期孩子的"第一杀手"是什么,也许你已经想到了,就是溺水。暑期是儿童溺亡的高发期。暑假已经到来,比起学校,更关键的是家长的重视。另外,暑期的足球培训、体能训练、游泳等孩子参加的户外活动比较多,在此建议家长和孩子:一是家长重视子女的防溺水教育工作,要教育子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识别危险活动能力;二是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三是家长作为监护人,是第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切实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能力。
    [14:26:55]
  • [张培]:
    暑期是孩子集中参加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的集中学习时间,往年这个时间各教育机构正在火热的招生和培训中。受疫情影响,大批的教育机构经营不善停业,很多教育机构转而线上的辅导。在疫情常态化下,家长也逐渐接受了线上辅导班方式,网络辅导班成为今年疫情特殊背景下的产物。而在线教育也面临退费难、授课内容质量不佳、虚假宣传、存在霸王条款、任性“停课”等诸多问题。
    为减少此类纠纷,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纠纷形式,特作出以下安全提示:一是报名缴费前应当了解在线教育平台,是否具备合格的资质。二是查看授课教师是否具备合格的资质,应当查看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公示授课教师的相关资质以及资质是否合格。三是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前知悉在线教育机构的收费与退费机制,理性缴费。(在线教育平台成本高,所以在消费者支付费用后,一般不希望消费者退费,可能会在退费条款及程序上设置障碍。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因此,在选择在线教育平台时,消费者应当仔细了解平台的收费与退费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理性购买课程,尽量避免一次性预缴过多费用。四是警惕“霸王条款”,在线教育平台方提供的协议一般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拟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尽到说明义务。对于在线教育平台限制退费等条款并且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当视为无效。消费者在进行平台注册以及购买在线教育课程时,应当对类似条款保持警惕,特别注意有关课程质量、课程更新、售后退费等方面的条款。即使事后因为该类条款发生纠纷,也应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在未成年人网络活动频繁的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在网民中占比已近四分之一,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使用的生力军。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可选择资源和多样化的成长路径,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网络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客观上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变数与难以预见的威胁。在此提示孩子和家长:一是家长要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养成文明用网、正确上网的好习惯。二是正确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看待网络直播,杜绝未成年人过度崇拜“网红”。三是加强识别和拒绝不良信息的能力,不主动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网页,不传播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自觉健康上网,维护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
    [14:30:44]
  • [张培]:
    暑期过半,通过上述真实鲜活的案例,重申暑期安全教育,希望家长及孩子们将安全作为最重要的教育,希望孩子们都能过一个愉快、安全的暑期,祝孩子们假期愉快!
    [14:33: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共创平安 快乐暑假”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4: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