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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15:30,昌平法院审理“称未办理华侨生联考资格证 家长诉教育机构返还服务费”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连洋。[16:04:50]
- [主持人]: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2016年7月,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华侨生联考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取得华侨生联考资格证,否则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费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5.8万元。然而,被告并未帮助原告子女取得联考资格证,导致原告子女未能参加2019年度华侨联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被告不具备办学培训资质,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被告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71.6万元。[16:05:15]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阚欣颖、赵振超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翟金萍担任法庭记录。[16:07:29]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6:10:07]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郑某,男,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熊菲,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葛树春,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椿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6:10:4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15:21]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焱与人民陪审员阚欣颖、赵振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翟金萍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6:15:40]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16:18: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16:18: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听清了,不申请。[16:18: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6:19:0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6:19:32]
- [原告]:2016年7月,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华侨生联考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取得华侨生联考资格证,否则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费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5.8万元。然而,被告并未帮助原告子女取得联考资格证,导致原告子女未能参加2019年度华侨联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被告不具备办学培训资质,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被告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71.6万元。[16:20:46]
- [审判长]:被告答辩[16:21: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子女未取得华侨生报名资格,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生政策在2018年、2019年发生变化所至,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的第1条第3项,被告并没有违反此规定,不存在原告的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6:24:31]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6:26: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证据1、培训服务协议书
证据2、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付款凭证
证据3、费用明细清单。
(以上详见证据目录)[16:26:25] - [审判长]:被告质证[16:27: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约定服务费35.8万。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已经收到367100元。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后期的旅游签证费用,跟本案无关。[16:27:37] - [审判长]:被告举证[16:28: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毕业证,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2、2016、2017年招生简章,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与2016年2017年招生简章不冲突。
证据3、通知一份,无法报名是招生政策所至。
证据4、2019年招生简章,无法报名系政策所至。[16:28:36] - [审判长]:原告质证[16:29: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某中学是国外的学校,被告的营业范围只是在中国境内,没有中国之外的相关业务,原告认为如果自己上某中学也是可以的。
对证据2-5、真实性认可,跟本案无关,原告是委托被告,最终的目的以华侨生的名义报考国内学生,被告在签订协议前,就知道原告的孩子没有资格报名,和国家的政策没有任何关系。[16:29:3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双方什么时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书。[16:31: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2016年7月29日。[16:32: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6年7月29日[16:33:12]
- [审判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吗[16:33: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是受被告欺诈所签订的协议书[16:33: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是[16:34:10]
- [审判长]:关于合同的效力,双方什么意见[16:34: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16:34: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我方认为合同是无效的[16:35:06]
- [审判长]: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16:35:24]
- [原告]:依据是对方涉嫌非法经营,依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约的时候存在重大欺诈行为[16:35:42]
- [审判长]:请你明确具体依据什么[16:36: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依据合同第52条第5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又存在欺诈行为。我方现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16:36:33]
- [审判长]: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是什么[16:37: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当事人履行债务或有迟延履行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16:37:40]
- [审判长]:双方合同是否约定解除的条款[16:38: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6:38:24]
-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被告存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哪一项行为[16:38: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在签约之前,不具备教育培训资格,而且明知原告子女不符合华侨身份,声称能够移居能使原告子女获得华侨资格,诱骗原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另外被告在签约前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而且因被告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于2018年6月22日被给予行政处罚。此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包括被告答辩称第1条第3款内容,被告声称自身是专业机构,提供此合同条款显著增加了原告的责任和风险,此条款应属无效。另外在签约时,被告安排原告子女办理a国绿卡和b国高中学习,在两个国家办理学习,不符合常理。[16:39:14]
- [审判长]:被告到底存在什么违约行为[16:44: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原告目的是以华侨生的身份参与高考,直到现在也没有完成合同义务,而是以政策作为挡箭牌。[16:45:33]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16:46: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关于甲方服务内包括为乙方办理b国的读书或a国的绿卡,原告子女已经取得了a国的永久居住权,合同约定了就是在b国读书,取得a国的绿卡,不存在隐瞒欺诈。[16:46:16]
- [审判长]: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什么[16:48: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原告认为服务内容是原告的子女获得a国绿卡,但最终是以华侨生的身份获得在国内高考的资格,其他都是被告自行制定的条条框框。在合同第一条第4款,甲方服务的内容。由于被告公司的失误,不能使原告的子女获得高考资格,要退钱,是被告公司虚假宣传才签订的协议。我们签订的协议目的是原告子女参加高考,但直至现在也没有参加高考。[16:48:58]
- [审判长]:被告说一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16:50: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为乙方注册b国中文高中学籍,办理a国绿卡,协助报名考试。注册高中学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办理a国绿卡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未能够为其报名考试,是因政策原因,不是被告公司的工作失误,不符合原告主张的合同第1条8款的约定,不符合原告的主张。合同第1条第3款项明确约定,遇到国家政策不可抗力,互相配合。后期,政策变化要求父母陪读,如果原告配合学校陪读,按照2019年政策,原告还可以继续报名考试,但原告自动放弃了。[16:50:38]
- [审判长]: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知是要通过被告的协助获得华侨生联考准考证[16:52:00]
- [原告]:知道,获取华侨生联考准考证是为了参加国内高考[16:52:31]
- [审判长]:郑某之子是否已经取得a国永久居留签证,是否已经在b国注册中文高中学籍[16:52: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已经取得a国永久居留证,已经注册b国中文高中学籍,亦取得该国中学的毕业证。[16:54: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认可[16:56:33]
- [审判长]:现在原告之子是否已经取得华侨生联考准考证[16:56: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没有。[16:57: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6:57:36]
- [审判长]:没有取得的原因是什么[16:5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根据被告的宣传,在外国上学2年就可以取得联考准考证,我们交钱就可以了。后来没有办好,到2018年我们才知道政策有调整,取得绿卡国家和取得学籍国家必须一致,且需要家长陪同2年,我们就作不到这一点,没有办法家长陪同,2年陪同时间太长,我们已经在b国已经待了2年,如果再在a国待2年,就是4年,后来我就自己决定不去了,后期跟被告协商,如何处理,但是被告拒绝协商。[16:58: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们国家教育部规定华侨生,在2016年、2017年简章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和在外国居住2年即可报名,但到2018年7月4日我们才知道招生政策发生变化,要求考生在国外居住2年及父母陪读2年才能取得报名资格。[17:12:34]
- [审判长]:在2016年7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当时的政策原告是否知晓[17:13: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不知晓[17:13: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认为双方都应该知晓是公开的政策,我们在宣传的时候,会作为主要的宣传[17:14:07]
- [审判长]:你当时是否给原告出示过2016年的招生简章[17:14: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跟公司核实一下[17:15:00]
- [审判长]:原告根据合同内容,是要去B国读书和取得A国绿卡,当时你方没有去问需要多长时间吗?[17:15: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问了,被告说只需要2年时间[17:15:53]
- [审判长]:合同中提到联考准考证,你是否向对方核实联考准考证需要通过什么途径取得吗[17:16: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核实过,对方告知我了[17:16:26]
-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决定不再履行合同[17:16: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2018年11月,具体时间忘了[17:17:05]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向你公司表明不再履行合同[17:17: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没有明确通知我公司不再履行合同[17:17:49]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和你公司失去联系的[17:18: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8年年底,大概在2018年12月中旬,原告委托他人把原告之子的学习档案袋取走。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17:18: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认可[17:19:10]
- [审判长]: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服务费标准是多少?[17:19: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35.8万[17:19:55]
- [审判长]:35.8万原告是否实际向被告公司交纳[17:20:16]
- [原告]:已经交纳了[17:2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已经收到35.8万[17:20:59]
- [审判长]:合同中约定如由甲方的工作失误导致不能取得联考证,甲方需双倍赔偿。你主张被告公司存在工作失误是否有证据,具体指什么?[17:2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没有证据,只有事实[17:21:41]
- [审判长]:你主张的被告公司工作失误具体指的是什么[17:21: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政策必须要求绿卡和上学国家必须一致,但被告公司给我们办的是B国的学籍和A国的绿卡[17:22:15]
- [审判长]:合同中第1条第1款就说明在B国读书和A国绿卡,你是否知晓该约定?[17:22: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知道[17:23:15]
- [审判长]:你明确被告工作失误指的什么[17:23: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原告子女没有取得联考资格,就是因为被告的工作失误,最终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取得联考生资格[17:23:50]
- [审判长]: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36.71万元,现原告只主张35.8万服务费吗[17:24: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是[17:24:36]
- [审判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17:24: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依据合同第1条第8项,最终原告子女没有取得华侨生联考资格。在签订协议前,被告公司虚假宣传隐瞒事实[17:25:10]
- [审判长]:被告在2016年7月的时候,是否有进行华侨生联考培训的资质?[17:25: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首先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协议,关于培训,原告在B国取得学籍、A国永久居留权,原告之子在回国后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培训,我公司只是提供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由甲方进行培训,合同中甲方的义务是联系B国的学校和回国后的培训,我公司不需要培训资质。[17:25: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被告公司没有提供出国留学或为中国孩子办理华侨生联考资格,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是以这种流程办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体现第三方只是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原告最终目的是华侨生的联考资格。在庭审前,跟原告本人交流后知道,均是被告公司在国内聘请老师到b国进行教学,可能都是旅游签证。[17:26: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7:28: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同庭审意见[17:28: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庭审意见[17:29:05]
- [审判长]: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7:29:3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翟金萍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7:30:1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