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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13:50,通州法院审理 “称玩蹦床摔骨折 要求对方担责任”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玩蹦床摔骨折 要求对方担责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0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4:1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4:30] - [审判长]:原告:周某,男,2006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某分校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周某云(原告某之父),1973年6月出生,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王某娟(原告周某之母),1981年9月出生,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特别授权)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07:26] - [原告]:没有异议[14:09:11]
- [被告]:没有异议[14:10:2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庆、杨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尹博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轻视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15:46] - [原告]:听清楚了。[14:16:20]
- [被告]:听清楚了。[14:17:3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4:20:02]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2627.59元,其中治疗费8923.46元,交通费1657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7047.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2日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付费参与蹦床娱乐项目,被告工作人员仅在原告手上盖章后,便让原告自行进入蹦床。被告既未向原告告知和讲解安全注意事项,也未曾嘱咐原告母亲加以特别看护。在无任何现场安全提示的情况下,原告在娱乐过程中摔倒并受伤,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扶出蹦床。因120救护车到不了现场,原告母亲开车将原告送医就诊,被告派其一名工作人员陪同。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肱骨远端骨折”。由于原告正处于长身体的年龄,动手术打钢板对孩子成长不利,且费用高达数万元。原告经多次正骨治疗、检查,共花去医疗费8923.46元,原告骨折处逐渐好转。对于原告受伤一事,被告没有表示任何歉意,也未曾支付任何费用,不愿意承担责任,未曾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14:23:46] - [审判长]:被告答辩[14:25:40]
-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我方的场馆设施安全,并经过合格验收。在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被告有悬挂安全提示,且我方有安全巡视人员。原告购买的是家庭套餐,家长和孩子可以一同玩乐,家长作为监护人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是原告自己翻跟头导致的受伤,我方认为我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14:28:03]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14:30:28]
- [原告]:证据一、付款凭证及收据,证明我方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证据二、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伤情;
证据三、医疗费票据9张及收据11张,证明我方因受伤花费治疗费;
证据四、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母亲的工资标准,作为护理费依据;
证据五、公众号截图,证明极限空间是某公司的项目,及蹦床可以做的活动;
证据六、医生介绍,证明给原告开具收据的医生是正骨名医,且收据上有其手机号;
证据七、视频,证明我方是在被告处进行蹦床,发生的骨折。[14:33:48]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36:39]
- [被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三、医疗费票据不认可,在2018年6月2日,原告同样的诊疗费是重复发生的,属于过度医疗,缺乏合理性。正骨收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无公章,无治疗内容等,无法证明原告是否进行过治疗,票据天数间隔7-10天,但票据号码是相连的,不符合常理。
证据四、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明无法证明其供职单位及工资标准,应提供纳税证明及劳动合同,且其连续三个月请假不符合常理。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此截图属于广告,前后空翻属于成人蹦床区,且需有专业教练指导才可以做。
证据六、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七、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4:40:20] - [审判长]:被告举证[14:42:49]
- [被告]:证据一、图片1页,图为被告经营场所内的各种提示,禁止行为,安全守则,安全须知等,证明我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
证据二、视频,原告提交的视频我方也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原告监护人明确了解安全须知,在我方的安全须知书上签字,还可看到我方场所内有安全须知的提示牌,我方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14:49:36] - [审判长]:原告质证[14:50:36]
-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主张其张贴了提示就尽到了义务是不符合国家对侵权保障义务标准的认定的
证据二、被告说原告签署了安全须知,但原告根本不知道签署的是什么,我方认为其效力是无效的,对于被告说提示过孩子不能做翻滚等动作,是不真实的,被告未进行过告知和提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去,被告只是告诉原告在哪里签名,并没有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告知。[14:55:40] - [审判长]:被告,你方陈述证据中有体现原告签字材料,是否有证据提交[14:59:57]
- [被告]:因为我方进行拆迁了,安全须知的数量过度,所以原告签署的那份没有找到,但是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原告确实签署了,向法院提供安全须知文本,所有人签署的都是一样的。[15:00:11]
- [审判长]:庭前,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视频,双方发表意见[15:00:40]
- [原告]:真实性认可,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任何歉意和道歉[15:00:53]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事发当时,是我方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孩子扶出来的,不存在原告说的我方没有歉意,虽然我方没有责任,但是我方工作人员陪孩子去了医院[15:01:07]
- [审判长]:法庭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所述的在游乐场所发生事故,游乐场所确实是你公司经营的吗[15:01:31]
- [被告]:是的[15:01:52]
- [审判长]:游乐场所位于哪里,原告,2018年6月第一次在被告处消费吗[15:02:29]
- [原告]:通州区台湖镇,团购的是亲子票180元,2张,两个孩子同时进去玩一次[15:02:50]
- [审判长]:原告陈述当天的经过[15:03:35]
- [原告]:买票进去之后一个小时孩子就受伤了,我只能在看台上看着孩子,我听到了孩子的哭声,场馆的工作人员也不太懂,我当时赶紧打120急救,但是他们那里没有定位,120无法到达。我们在现场等了很久120没能找到,我开车带着孩子去医院,被告工作人员崔振跟着我一起去的潞河医院,潞河医院说无法医治,让我们去积水潭医院,这个伤情应该是要做手术的,但是孩子才11岁,如果做手术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后来通过关系找了个特别好的正骨医生去进行的治疗,事情过了3天以后,被告都没有问过我孩子的情况[15:04:54]
- [审判长]:蹦床的场地是什么样的[15:05:14]
- [被告]:是个大厂房,蹦床就是一块一块的弹簧床,四周是护板,周围有网圈起来[15:05:29]
- [审判长]:孩子是什么伤情,孩子在做什么动作的时候受伤的,孩子多大[15:05:50]
- [原告]:左肱骨远端骨折,在弹跳的时候,当时12岁[15:06:12]
- [审判长]:当时家长可以进入场地吗,孩子是怎么摔倒的[15:06:42]
- [原告]:家长不能进去,我在二层平台看不到孩子,如果我想进去,也需要买票[15:07:18]
- [审判长]:被告,公司蹦床的项目场地是什么样子的,儿童区家长可以进入吗,原告是在什么样的过程中受伤的[15:08:04]
- [被告]:蹦床分为成人区和儿童区,还有热身区域,家长可以陪同,不能进去玩。原告在蹦床上翻跟头的时候把自己胳膊给压了[15:09:32]
- [审判长]:被告,你方式如何履行的安全告知,儿童蹦床项目有什么动作是不能做的,原告进入场馆之前有专门人员告知安全须知吗[15:10:43]
- [被告]:在进入场馆的时候有张贴,每个项目也有提示,场地内有巡检员。翻滚、追逐、打闹。在预热区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口头告知,目前无法提交。[15:11:54]
- [审判长]:原告监护人,你当时在哪里,所有儿童家长都不能进入吗,当时儿童区域有其他孩子家长进去吗[15:12:54]
- [原告]:我当时在二层的看台上,没有买票的都不能进去。因为是两个孩子,正好团购了一个亲子票,只有4、5岁的孩子家长进去了,大一点的就不进去了[15:13:26]
- [审判长]:原告住院了吗,你提交的票据有潞河医院和门头沟中医医院的票据是怎么回事,豆各庄卫生服务中心的票据是怎么回事[15:14:56]
- [原告]:没有住院也没有做手术,采取正骨的方式治疗的。当时在潞河医院拍的片子位置不正,如果正骨的话,要把位置找好,所以在门头沟中医医院又拍了一次。正骨每一次都要看位置,所以每次正骨之前都要拍个片子,豆各庄卫生服务中心是我家附近的社区医院,大概拍了4、5次的片子,大夫说位置对了,就不用再拍了。[15:16:28]
- [审判长]:当时为什么去的门头沟中医医院[15:17:04]
- [原告]:这个大夫是找人推荐的,是专门正骨的,之前是门头沟中医医院的院长,现在已经退休了[15:18:23]
- [审判长]:收据是怎么开的,如何支付的费用,同仁堂的药单是怎么回事[15:19:38]
- [原告]:当时没有要求开票,后来没有和被告协商成,才决定起诉,又找赵医生补的票,收据上是正骨的费用,一张收据是一次,开始调骨头位置比较贵,后期就敷药就没那么贵了。现金,因为医生岁数大了,不用支付宝、微信,是大夫让买的,当时开了个处方笺,对伤情恢复比较好,我去同仁堂买的[15:21:14]
- [审判长]:孩子伤情恢复的怎么样了,交通费是如何计算的,营养费如何计算的,伤情多久恢复的[15:22:42]
- [原告]:现在恢复的差不多了,每次开车去就诊要1-2个小时的时间,一天50元,计算了100天。2个半月左右才好的[15:24:39]
- [审判长]:原告的第一项诉求要求赔礼道歉,理由和方式是什么[15:25:36]
- [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过问过孩子的伤情,我觉得被告很过分。我撤回该项诉讼请求。[15:26:5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5:27:20]
- [原告]:被告的抗辩没有响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是无效的。原告母亲选择了对孩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治疗是可以理解的,孩子因治疗产生治疗和交通费是合理的,而且,治疗费比进行手术的费用更少,恳请法庭予以支持。原告是在报警无果的情况下,才进行诉讼,被告的行为违反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价值观。[15:30:0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1:30]
- [被告]:我方对蹦床项目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及措施,原告的监护人填写了安全须知,且被告设置了热身区域,讲解安全事项,原告购买的是亲子票,按照要求,原告应该在蹦床旁照顾孩子,但是原告并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原告受伤是其自己进行翻跟头的危险动作导致的,与被告无关。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我方没有侵权、故意伤害、更没有侵害其名誉权等,所以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交通费没有票据证明原告产生了交通费损失,该请求不应支持。[15:35:23]
- [审判长]: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40:0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原告是未成年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义务应当是更高的,但被告未有证据其对原告及其监护人进行提示。中医是中国的传统,任何骨折的手术都将花费数万元,但我方主张的医疗费远远低于手术的费用。[15:42:1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42: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原告是未成年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义务应当是更高的,但被告未有证据其对原告及其监护人进行提示。中医是中国的传统,任何骨折的手术都将花费数万元,但我方主张的医疗费远远低于手术的费用。[15:44:0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意见。[15:44:1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15:44:35]
- [原告]:不同意[15:44:50]
- [审判长]: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此案延期宣判,双方看笔录签字,笔录5日内可以阅看。现在休庭。[15:45:13]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47:29]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