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被告

原告及代理人

法庭全景
11月6日10时,密云法院审理“乘坐他人驾驶货车被撞受伤 伤者诉法院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乘坐他人驾驶货车被撞受伤 伤者诉法院索要赔偿”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3:39]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石某诉称,2018年4月11日,被告姚某驾驶被告北京某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车内乘坐原告石某,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某处东侧路口,由东往西,适有李某山驾驶的被告某服务中心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姚某死亡,原告石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石某无责任。就赔偿问题原告与各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10:04: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因该起案件与上一起直播的案件为同一法官审理,上起案件因故延时开庭,故此案也延迟审理,感谢您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0:04:3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0:50:03]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50:32]
  • [原告 石某超]:
    石某超,男,1976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
    [10:50: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石某银]:
    石某银(石某超父亲),1951年生,汉族,住同石某超。
    [10:52:3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刘某森,北京仁道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14:19:14]
  • [被告 李某山]:
    李某山,男,197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14:19:29]
  • [被告 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14:19:52]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14:20:18]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石某超诉被告李某山、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娜独任审判,法官助理王爽,书记员郑晓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石某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银、刘某森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14:20:4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副本。
    [14:21:5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诉讼请求有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289.71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我们另行主张,本案是诉讼费鉴定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内容略)。
    [14:22:07]
  • [审判员]:
    说一下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
    [14:22:2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医药费1289.71元凭票(其中有689.71元票据已经提交法院,还有600元票据在东方家家公司刘某麟手中,这些钱也是该公司支付的),误工费36000元(依据鉴定结论我们要180天,每天200元。石某超之前是公司送菜的职工,他们每天的工资都不一样,基本上每天工资是在150元到200元之间,
    [14:22:5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他们属于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每月发工资都是给现金,原告手里没有发放工资的证据,这些签字的东西都在公司),护理费18000元(鉴定结论护理期为90天,每天200元,当时在医院是请的护工,回家是石某超爱人护理的。
    [14:24:0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在医院期间的护工费是商贸公司出的,出院后的护理拆线什么的都是石某超爱人护理的,我们主张的18000元没有扣除商贸公司垫付的钱),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26天,每天50元),营养费9000元(90天,每天100元),交通费1000元(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以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交通费同意由法院酌定),
    [14:24:2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财产损失费2000元(衣服,鞋子,手机的损失,当时出事后衣服都没了,手机也找不到了,这个费用由法院酌定)。因为要拆除钢钉需要产生后续费用,后续治疗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14:26:09]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14:26:27]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公司是非侵权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过错,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车辆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确定无保险公司免赔拒赔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就原告诉求的合理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内予以赔偿。
    [14:26:38]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此案事故造成姚某猛死亡和石某超受伤,姚某猛家属就姚某猛死亡人伤损失已向我公司索赔,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我公司已经履行交强险项下死亡11万元,商业险项下45万元,故我公司交强险限额剩余医药费用限额1万元,商业险限额55万元,对于原告诉求金额中超出交强险部分,
    [14:27:05]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承保车辆次责,应该按照30%以内赔偿,根据强制险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
    [14:27: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
    [14:28:0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交通事故书原件1份、诊断证明原件1张、住院病历原件1份、医疗费发票原件6张,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鉴定费发票原件一张,户口本原件一份
    [14:28:13]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14:28:26]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
    [14:34:0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34:17]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书认可,诊断证明无异议,病历无异议,对医疗费票据有异议,原告提供五张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收费单据并未提供相应的门诊以佐证其治疗的关联性,对鉴定书无异议,对鉴定报告同质证意见,对于户口本无异议。
    [14:34:27]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答辩如下:关于医疗费除了我们刚刚说的五张票据不认可外,其余票据都认可,由法院核实,对于误工费不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证实其工资为每天200元,且此工资标准已经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税税点,误工根据鉴定报告为120天到180天,我公司认可中间值,护理费不认可,同误工意见,
    [14:34:40]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定报告为30到90天,我公司认可中间值,根据我公司前期走访调查,原告及其护理人在出院后东方家家公司并未停止对其发放误工费,营养费9000元不认可,金额过高,我公司认可30元每天,根据鉴定报告的时间,我公司认可中间值,伙食补助费1300元认可,交通费不认可,因无票据证明其治疗转院的情况,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财产损失不认可,根据事故书记录并未记录石现超有财产损失。对于诉讼费鉴定费同质证意见。答辩完毕。
    [14:34:56]
  • [审判员]:
    双方庭后有无新证据提交法院?
    [14:35:2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没有
    [14:37:29]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
    [14:37:37]
  • [审判员]:
    法院不再另行给举证期限,法院会跟东方家家公司核实垫付的情况以及原告工资的情况,对于法院核实的情况,你们双方是否要求到庭?
    [14:37: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要求到庭。
    [14:37:56]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法院核实,不到庭。
    [14:38:07]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8:1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没有辩论意见。
    [14:38:3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8:35]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辩论意见。
    [14:38:45]
  • [审判员]:
    原告庭前申请撤销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某汽运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口头裁定予以准予,另外原告追加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因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系肇事方姚某猛的雇主有其他案件予以佐证,故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出具书面裁定书,你们是否听清?
    [14:38:5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听清了。
    [14:39:52]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听清了。
    [14:40:02]
  • [审判员]:
    下面恢复法庭调查,事发当天石某超你跟姚某猛去干什么?
    [14:40:09]
  • [原告 石某超]:
    当时我们往沙河早市店送货,姚某猛是该商贸有限公司雇的司机,出事时的车是商贸公司的车。
    [14:40:31]
  • [审判员]:
    当天你送菜为何要坐这个车?
    [14:41:04]
  • [原告 石某超]:
    因为往东西口送菜,是老板派我的,然我跟哪个车我就跟哪个车,我在商贸公司就是他们从北京新发地发货我管送货,每次送菜都是商贸公司的车送,他们公司有好几辆车。
    [14:41: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4:41:5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森]:
    坚持诉讼请求
    [14:42:08]
  • [被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4:42:16]
  • [审判员]:
    今天庭审至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42:26]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4:42:5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