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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09:30直播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
- [主持人]:大家好,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时某某先后两次在乘坐公交车时盗窃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20元。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收看![09:23:3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24:08]
- [审判员]:传被告人时某某到庭。现在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械具解除。[09:28:35]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09:28:56]
- [被告人]:被告人时某某,男,1960年11月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海农场安居一村改建房。[09:29:06]
- [审判员]:以前是否因违法犯罪被处罚?[09:29:23]
- [被告人]:有,1989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两年;1992年6月因扒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两年;1994年8月因盗窃、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09:29:31]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09:29:53]
-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09:30:02]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在开庭前三天收到了?[09:30:18]
- [被告人]:收到了。[09:32:31]
- [审判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张蕾独任审理,由法官助理郑小宇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平。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孝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09:32:38] - [被告人]:不申请。[09:33:01]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09:33:21]
- [辩护人]:不申请。[09:34:0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时某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34:11] - [被告人]:听清了。[09:34:31]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清楚?[09:34:49]
- [辩护人]:清楚。[09:34: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5:13]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5:55]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09:36:06]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36:16]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有无异议?[09:36:32]
- [被告人]:没有。[09:36:41]
- [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有无异议?[09:37:02]
- [辩护人]:没有。[09:37:13]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本人自愿签署?[09:37:30]
- [被告人]:本人自愿签署。[09:37:51]
- [审判员]:告知被告人时某某,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将对你予以从宽处罚,你是否清楚?[09:38:12]
- [被告人]:我清楚了。[09:38:44]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对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异议?[09:39:10]
- [被告人]:无异议。[09:39:21]
- [审判员]:辩护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异议?[09:39:42]
- [辩护人]:没有。[09:39:54]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讯问?[09:40:18]
- [公诉人]:不需要讯问。[09:40: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40:59]
- [公诉人]:审判员,鉴于被告时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本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请审判员根据本案的事实,判处被告人时某某犯盗窃罪,并按照本院起诉书所建议的幅度对被告人时某某判处刑罚,公诉人发表意见暂时到此。[09:41:16]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你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09:41:38]
- [被告人]:没有。[09:41:52]
- [审判员]: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09:42:12]
- [辩护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依法受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被告人同意,由本人担任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了解情况后,发表下列辩护意见。首先,对被告人所犯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时某某有相应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其行为均供认不讳,构成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时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是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财物金额人民币393元,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能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予以判决,综上,被告人犯盗窃罪,具有从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判决。[09:42:2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时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09:42:53]
- [被告人]:没有。[09:43:10]
- [审判员]:被告人时某某盗窃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09:43:29]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44:47]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清楚?[09:45:09]
- [辩护人]:清楚。[09:45:35]
- [审判员]:将被告人时某某还押,现在闭庭。[09:45:45]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