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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2019年10月30日09:00直播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案
  • [主持人]:
    大家好,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王某后,虚构自己开设公司,编造公司周转不灵等虚假理由,多次从王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500元。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收看!
    [08:57:3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01:1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已完毕,请开庭。
    [09:01:1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方某某到庭。法警将被告人的戒具解除。
    [09:01:34]
  • [审判员]:
    被告人方某某,庭前本院核对了你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当庭不再核对,你清楚了吗?
    [09:01:43]
  • [被告人]:
    清楚了。
    [09:04:16]
  • [审判员]:
    被告人方某某,你对庭前核对的内容有无补充?
    [09:04:33]
  • [被告人]:
    没有。
    [09:04:41]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
    [09:04:57]
  • [被告人]:
    收到了
    [09:05:06]
  • [审判员]: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张蕾独任审理,由法官助理郑小宇兼书记员职责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蔡震宇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方某某辩护的是其本人委托的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冀军辉律师。
    被告人,庭前本院已向你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你清楚了吗?
    [09:05:25]
  • [被告人]:
    清楚了。
    [09:05:47]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清楚?
    [09:06:03]
  • [辩护人]:
    清楚了。
    [09:06:13]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或调换?
    [09:06:31]
  • [被告人]:
    不申请。
    [09:06:40]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或调换?
    [09:07:09]
  • [辩护人]:
    不申请。
    [09:08:41]
  •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指控内容、证据目录及量刑建议。
    [09:08:56]
  • [公诉人]:
    宣读指控内容、证据目录、量刑建议(略)。
    [09:09:38]
  • [审判员]:
    根据有关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有无异议?
    [09:09:45]
  • [被告人]:
    无。
    [09:09:56]
  • [审判员]:
    被告人方某某,你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有什么意见?
    [09:10:12]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09:10:27]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有无异议?
    [09:10:40]
  • [辩护人]:
    没有。
    [09:10:50]
  • [审判员]: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11:07]
  • [辩护人]:
    我接受方某某的委托,为他辩护。一、被告人方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方某某系初犯。三、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情况,希望审判员对方某某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09:11:1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09:11:51]
  • [被告人]:
    认识到错误,不再犯。
    [09:12:00]
  • [审判员]:
    被告人方某某诈骗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为由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方某某,刚才法庭作出的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清楚了吗?
    [09:12:17]
  • [被告人]:
    清楚了。
    [09:13:08]
  • [审判员]: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09:13:41]
  • [审判员]:
    法警将被告人方某某还押,现在闭庭。
    [09:13:53]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