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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9时,通州法院审理“称对方擅自变更登记 委托方要求退还费用”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擅自变更登记 委托方要求退还费用”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8:18]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10:2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13:4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韩某,女,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万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甄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汉族,1991年10月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6:07] - [原告]:没有[09:17:06]
- [被告]:没有[09:18:24]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北京某某万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雪姣独任审理,书记员龚亚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09:21:02] - [原告]:听清了[09:22:35]
- [被告]:听清了[09:23: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25:38]
-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返还4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4日签订《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收购合适公司股权,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员名下,后被告推荐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股权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员张某名下。后续,在办理税务及银行手续过程中,原告提出需要查询该公司相关信息,以便确认该公司如被告承诺的一切正常,被告不但不予以配合,反而于2019年2月25日将该公司股东擅自变更为其业务经理侯某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监事,忍无可忍之下,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发函告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4万元费用,被告不予理睬,现经原告查询,被告已经将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销,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09:29:11] - [审判员]:起诉状中载明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发函告知解除合同,对于本案什么意见[09:30:03]
- [原告]:我方已经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合同,现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09:31:26]
- [审判员]: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09:32:48]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见,双方的合同还在履行,原告有违约行为,我方已经履行合同,原告应该结清尾款1万元,但原告拒绝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付款,故我方将工商档案信息变更到我公司侯继荣,对于原告要求返还4万元的意见不同意,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方收购到相应的公司,合同约定分三笔合计收到4万元,合同约定2万元支付后,我公司如约将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变更到原告指定人员,我方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我方返还4万元,工商局要求原告法人股东到场,但原告指定人员无法到场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更换法人,工商地址进行变更,从房山区迁到朝阳区又产生了相应的地址费,地址已经进行变更,地址费1万元不应退还,2019年1月7日我方全部变更完毕,原告也支付了部分尾款1万元,尚欠1万元,原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到2019年2月份原告迟迟没有给付款项,故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相应的公司负责人变更到我公司员工名下,变更到我公司名下后我方还在向原告催要款项,但迟迟未付,因我公司留存该公司无用,就进行了注销手续。[09:35:44]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09:36:40]
- [原告]:证据一:委托收购代理合同,证明双方委托关系;
证据二: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我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9月4日2万元,2018年9月20日1万元,2018年11月14日1万元,陈某代原告支付相应;
证据三: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及邮寄回单,证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由2019年4月16日林某签收;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证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认可收到款项,工商信息上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均为被告伪造,伪造张某签字进行的变更,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款承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有经营异常记录,但该公司存在异常记录,故被告存在违约;
(证据原件提交法庭)[09:47:56] - [审判员]:被告质证意见。[09:50:16]
- [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2018年9月4日备注协议首款,2018年9月20日1万元备注地址费,2018年11月14日备注部分尾款;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认可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是我公司进行的变更,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原告未付款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变更,异常事件是2019年3月份此时已经变更到我公司名下[09:59:04]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10:00:03]
- [被告]: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和侯某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我方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催款,但原告没有进行回复,故我方后续将公司进行变更;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中语音记录,2019年1月7日至1月10日侯某与张某,证明原告没有经过我方允许,私自联系转让方,合同约定第八条不允许原告与公司转让方有相应的沟通;
证据三 :通话录音,用的是侯某的手机,林某和陈某的2019年3月8日的通话录音,证明公司变更后,还是想原告付尾款,当时原告同意付款,后来原告称该公司已经不符合其要求,故拒不付款;[10:12:05]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14:59]
- [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后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得知是否为陈某本人的微信号。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后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后核实。[10:20:23] - [审判员]:陈某本人能否到庭陈述[10:21:18]
- [原告]:出差了[10:22:43]
- [审判员]:法庭给你方三天时间核实证据,逾期则依法承担不利后果[10:23:17]
- [原告]:听清了。[10:25:48]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询问,被告公司经营范围[10:26:20]
- [被告]: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变更等业务[10:26:36]
- [审判员]:原告个人之前是否有公司[10:26:54]
- [原告]:没有。都是原告委托陈某办理的。[10:27:07]
- [审判员]:原告与陈某什么关系[10:27:28]
- [原告]:朋友,原告将本案的情况都委托了[10:27:50]
- [审判员]:注册公司目的,原告是否又重新注册其他公司了[10:28:20]
- [原告]:不清楚[10:28:40]
- [审判员]:双方当时约定所有费用[10:28:56]
- [原告]:4万元[10:29:14]
- [被告]:5万元,还有1万元地址费[10:29:30]
- [审判员]:双方在合同上是否约定地址费[10:29:47]
- [原告]:没有,地址是免费的。[10:30:02]
- [被告]:原告没有签字,是口头协商,原告同意后,才变更的公司地址[10:30:35]
- [审判员]:对于新增加的地址费1万元,原告什么意见[10:31:02]
- [原告]:认可有地址变更事实,但不存在1万元地址,具体的还需要核实。[10:31:19]
- [审判员]:被告陈述2019月1月17日全部履行完毕?[10:31:48]
- [被告]:认可,我方将所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了,包括工商登记等等[10:32:06]
- [原告]:认可2019年1月7日履行完毕[10:32:22]
- [审判员]:按照双方约定及行业习惯,变更工商手续后,被告需要将什么材料交付原告[10:32:40]
- [被告]:如果原告给了尾款,我方会给原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基本户网银都需要交付。[10:32:57]
- [审判员]:原告是否认可2019年1月17日约定的委托事项被告全部履行[10:33:29]
- [原告]:没有完成。合同没有履行完毕[10:34:56]
- [审判员]:合同哪部分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10:35:27]
- [原告]:我方要求查询目标公司的信息及运营状况等情况,委托合同约定公司名称变更[10:36:51]
- [被告]:我方已经答应原告变更名称,我方也已经将相应手续做出,但是原告指定的人员无法到场或者手机APP核准,后期变更到张某,之前已经核准,后期再变更名称因为1年期限内只能变更1次,故无法变更[10:37:21]
- [审判员]:原告认为目标公司存在异常记录,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变更到张某之前就存在异常情况[10:38:07]
- [原告]:我方需要举证期[10:39:42]
- [审判员]:原告发送解除合同依据什么解除[10:40:35]
- [原告]:法定解除,被告存在根本违约[10:41:56]
- [审判员]:根本违约行为[10:42:21]
- [原告]:1、被告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将目标公司信息和材料交付原告2、目标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目标公司,存在异常3、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伪造原告签字,变更至被告员工名下[10:44:44]
-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纠纷吗。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0:46:58]
- [原告]:没有[10:47:19]
- [被告]:没有[10:47:28]
- [审判员]: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对方认可的部分予以确认,对方不认可的暂不予确认,证明目的暂不予确认,是否确认以判决书为准,所有证据原件退还原告。[10:47:4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10:48:00]
- [原告]:坚持庭上所述的诉讼请求。[10:48:1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8:31]
- [被告]:坚持庭上所述的答辩意见。[10:48:47]
-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49:05]
- [原告]:没有[10:49:20]
- [被告]:没有[10:49: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0:49:52]
- [原告]:坚持庭上所述的诉讼请求[10:50:18]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50:31]
- [被告]:坚持庭上所述的答辩意见。[10:50:44]
-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0:50:58]
- [原告]:向法庭申请两个月时间进行调解。[10:51:14]
- [审判员]:同意你们的意见,这两个月时间不计入审限,期间调解意见及时向法庭反馈,鉴于此,法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本案延期宣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10:51:3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51:5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