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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16:1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黄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伟律师。
被告1楚某,男(未到庭)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田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某法院淞南某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秉娴独任审判,书记员周源佳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2: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2: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被1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庭后核实送达情况。[14:16:5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36068元、律师费4500元;2、上述费用要求被2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由被1承担60%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处投保交强险,没有购买 商业险。
原告:认可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认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保单。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2:无异议。
审判员:损失?
原告:医疗费3637元提供:医疗费发票16张、就诊记录、射片记录。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提供:鉴定报告、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36068元、律师费4500元
被告2:医疗费法院核实。鉴定报告不认可,三期过长,要求重新鉴定(理由详见鉴定申请书)。城镇标准有异议,不能证明何时开始居住在城镇。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无异议。伙食费没有住院,不认可。交通费不认可。精神损失费不认可。律师费不属于理赔范围。鉴定费不承担不属于理赔范围。
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撤回,不主张了。[14:21:4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如需重新鉴定,原告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就诊记录、射片报告等相应要求提供的材料,配合鉴定。被告应预交鉴定费。如因一方造成不能重新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告:知道
被告2:知道了。
审判员:退还原告就诊记录、射片报告等原件。
原告:收到。
审判员:垫付?
被告2:无。
原告:被1-2都没有垫付。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2:无。
审判员:如果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
原告:不需要再质证了。
被告2:不需要再质证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被2应承担律师费。鉴定报告是委托相关部门鉴定,有效的。如果法院认为需重新鉴定,原告愿意配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也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2: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2: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4: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