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7月25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与安装工系承揽关系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诉撤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08:43]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行政案件的情况。
    原告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诉称:原告为空调安装企业,业务多时就将工作发包合作单位,与安装工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安装工刘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某洗车修理厂装空调时,不慎从房顶架子摔到地面受伤。刘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工伤认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09:09:0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窦振利、许艳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任悦担任法庭记录。
    [09:09:2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09:56]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京,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镡春鑫,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2 岳辉,该单位干部。
    第三人刘某(未到庭),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0:1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4:30]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经本院依法传唤,第三人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法院传票传唤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窦振利、许艳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任悦担任法庭记录。
    [09:14:50]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16: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6: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09:16:4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由被告陈述一下被诉行政行为的文号、主要内容及作出时间。
    [09:17: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京昌人社工伤认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
    [09:18:45]
  • [审判长]:
    就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原告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09:19: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
    [09:20:17]
  • [审判长]:
    下面原告简要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20: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状一致。
    [09:23:16]
  • [审判长]:
    下面被告简要陈述一下答辩意见。
    [09:23: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详见答辩状。
    [09:23:5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住所地是否在昌平?在昌平均是由你局管辖是吗?
    [09:24: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原告住所地在昌平,应为我单位管辖。
    [09:27:1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程序。
    [09:28: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11月5日以原告为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于材料基本齐全我局当日受理。
    2018年11月6日,我局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签收,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介绍信,单位的意见,和员工徐某的身份证明。
    2018年12月6日,我局对证明人杨某、樊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8年12月11日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京昌人社工伤认XXX号,并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签收。于2018年12月14日直接送达至第三人。
    [09:28:29]
  • [审判长]:
    被告,根据你们陈述的法律依据,认定工伤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09:29: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首先,双方要有劳动关系,原告和第三人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有受伤事实依据,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
    [09:30:14]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对于昌平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不服,你们主张认为第三人刘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哪些认定工伤的条件?
    [09:32: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是我单位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被告认定第三人所受工伤的证据不足。
    [09:32:41]
  • [审判长]:
    被告,在你局办理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进行审查?
    [09:33: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第三人刘某是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有判决书,判决时载明刘某在2017年2月1日—2017年12月26这个期间,受伤的时间是11月28日,受伤时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09:34:40]
  • [审判长]:
    民事判决是否生效?是否上诉?
    [09:39: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已经生效,没有上诉。
    [09:39:29]
  • [审判长]:
    下面对本案事实部分审查将结合本案举证质证进行,原告从两个方面觉得不应该认定刘某为工伤,请被告再出示证据的同时进行说明,现在由被告出示你方证据。
    [09:40: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证据1—2、证明刘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同时证明被告与刘某办理了申请材料的交接手续。
    证据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手续;
    证据4、 立案调查审批表;
    证据5、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手续;
    证据6、调查笔录;
    证据7、工伤决定送达手续。
    证据3—7、证明被告按照规定,已经严格履行了案件的补正、受理、立案、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和送达等手续,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8、工伤认定申请表;
    证据9、工伤认定申请所需其他信息;
    证据10、企业信息查询单;
    证据11、裁决书及判决书复印件;
    证据1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承诺书;
    证据16、手机微信截图。
    证据8—16、为第三人刘某提交,可以证明2017年11月28日16时许,原告公司安装工刘某按照公司安排与同事到顺义区宁南村某处装空调时,不慎从房顶架子摔到地面,受伤后被单位同事送到了医院,2017年11月28日住院,2017年12月21日出院,医院诊断结果为左尺骨鹰嘴骨折(粉碎性),左髋臼骨折,骨盆骨折,左耻骨下肢骨折。
    证据17、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材料清单,证明昌平人社局接收单位举证材料清单。
    证据18、介绍信;
    证据19、关于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意见;
    证据20、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1、安装维修承揽合同。
    证据18—21、不能证明刘文浩与原告非劳动关系,亦不能证明刘文浩所受伤害为非单位工作任务。
    [09:42:2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1: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据5—7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证据8—证据16、证据8—12的真实性认可,但并不能直接认为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存在瑕疵,刘某的工作单位登记与原告名称不符合,并且该信息由刘某自己登记,并非由我单位登记;证据14不认可,证人与刘某同属我方的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和立场;证据15—1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17—21、认可。
    [10:14:0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刘某与你方是什么关系?
    [10:17: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劳务的加工承揽关系。
    [10:17:37]
  • [审判长]:
    刘某是否在安装空调的时候受伤?
    [10:18: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刘某是在安装完空调后,由于自身原因摔下来的。
    [10:19: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19: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第一,法院和仲裁阶段认定我方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是存在瑕疵的,不能认定刘某和我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我方认为刘某受伤不是在工作中造成的,被告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刘某是工伤认定的事实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所以我方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认定工伤的事实时存在巨大的瑕疵。
    [10:20:13]
  • [审判长]:
    下面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4: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在认定劳动关系方面,我方认定法院的判决,法律规定职工或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提交承担举证责任。
    [10:24: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0:25: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诉讼请求。
    [10:25: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0:25:2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25:4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任悦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26:0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