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9年7月18日14:3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抢劫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4:36:32]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至某便利店,持水果刀威胁店员李某,并抢得其OPPO牌价值979元的手机一部、收银机内的营业款1200余元及店内中华牌软壳香烟四条等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4:36:5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15:00:19]
  • [审判长]:
    传被告人杨某到庭。
    [15:00:30]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5:23:3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
    [15:23:42]
  • [被告人]:
    杨某,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某村某组。2015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2016年11月犯盗窃罪的漏罪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15:23:5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于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15:24:14]
  • [被告人]:
    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15:24:25]
  • [审判长]:
    被告人,本院于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5:24:32]
  • [被告人]:
    收到了。2019年6月18日收到的。
    [15:24: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抢劫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24:4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15:25:00]
  • [审判长]: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鸿发、审判员熊理思、人民陪审员徐红富组成,由唐鸿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渊伦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杨某辩护的是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的徐佳乐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杨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15:25:06]
  • [被告人]:
    不申请。
    [15:25:31]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5:25:40]
  • [辩护人]:
    不申请。
    [15:25:4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或由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杨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5:25:55]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6:12]
  • [审判长]:
    告知被告人,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系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你听清楚了没有?
    [15:26:1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6:3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15:26:43]
  • [被告人]:
    认罪。
    [15:26:49]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意见?
    [15:26:57]
  • [被告人]:
    没有。
    [15:27:0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意见?
    [15:27:13]
  • [辩护人]:
    没有。
    [15:27:2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27:27]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至某便利店,持水果刀威胁店员李某,并抢得其OPPO牌价值979元的手机一部、收银机内的营业款1200余元及店内中华牌软壳香烟四条等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5:27:34]
  • [审判长]:
    被告人杨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
    [15:27:5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8:04]
  • [审判长]:
    被告人杨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
    [15:28:14]
  • [被告人]:
    没有。
    [15:28:23]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没有意见?
    [15:28:30]
  • [辩护人]:
    没有。
    [15:28:38]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5:28:44]
  • [公诉人]:
    无。
    [15:28:51]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5:28:58]
  • [辩护人]:
    无。
    [15:29:0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
    [15:29:15]
  • [公诉人]:
    宣读和出示:
    1、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2、证人朱某的证言。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部分赃款赃物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
    6、监控视频。
    7、公安机关工作情况。
    8、有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9、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请法庭予以质证。
    [15:29:22]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31:18]
  • [辩护人]:
    没有。
    [15:31:3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的?
    [15:31:44]
  • [被告人]:
    没有。
    [15:31:50]
  • [审判长]:
    你怎么会想到去抢劫的?
    [15:35:43]
  • [被告人]:
    我在上海打工,厂里查到我有前科,就把我辞退了。我身上没钱了,就一时冲动犯了罪。
    [15:37:3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5:37:42]
  • [审判长]: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37:54]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公诉发表如下量刑建议,供法庭参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综上,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15:37:5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5:38:17]
  • [被告人]:
    希望法庭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15:38:25]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5:38:32]
  • [辩护人]:
    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认罪认罚,今天庭审过程中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从被告人在案发前的处境来看,其情可悯。刑法的作用除了惩治犯罪外,还有教育作用,希望合议庭能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机会,尽量挽救被告人的生命轨迹,避免其彻底被社会抛弃而陷入绝境。
    [15:38:38]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
    [15:38:52]
  • [公诉人]:
    没有。
    [15:38:5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15:39:05]
  • [被告人]:
    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5:39:12]
  • [审判长]: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待评议后作出当庭宣判。现在休庭。
    [15:39:22]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杨玉杰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5:39:3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41:05]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5:41:12]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5: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