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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约定给付农民集体住房 未按时交付房屋被诉”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0:02]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约定给付农民集体住房 未按时交付房屋被诉”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系被告门头沟区某村集体组织成员,由于无房居住,向村委会租住东房二间。三年后,原告张某新建北房三间。2012年,因危房改造工程,被告某村委会征收了张某的自建北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门头沟区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某征收补助费599399元,给付一套60平方米的二居室安置房,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农民集体住房,购房款由张某自行负担,房源由被告某村委会负责解决,该村委会主管部门某镇政府督办,该房屋位于门头沟区某地块,预计3年后将房屋交付至原告张某,张某搬离征收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村委会未向原告张某交付安置房,原告张某一直租房居住。因被告某村委会逾期未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1、审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被告某村委会按照协议出售6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并赔偿原告张某自2015.7.6至今的租金损失(按照每月800元计算)。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仅仅是意向性协议,无具体的履行内容。目前村委会没有安置房可以出售。况且,当时安置协议说的是房屋价款和房源坐落另行协商。协议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方式,目前无房源出售,也不属于村委会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10:26]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源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董颖担任法庭记录。[09:10:38]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10:58]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11:55]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12:09]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09:13:34]
- [原告]:原告:张某,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1号院4号楼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4:25] - [被告]: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4:5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5:27]
- [原告]:没有异议。[09:17:02]
- [被告]:没有异议。[09:17:1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源独任审判,书记员董颖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8:40]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19:12]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19:19]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09:19:30]
- [原告]:原告张某系被告门头沟区某村集体组织成员,由于无房居住,向村委会租住东房二间。三年后,原告张某新建北房三间。2012年,因危房改造工程,被告某村委会征收了张某的自建北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门头沟区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某征收补助费599399元,给付一套60平方米的二居室安置房,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农民集体住房,购房款由张某自行负担,房源由被告某村委会负责解决,该村委会主管部门某镇政府督办,该房屋位于门头沟区某地块,预计3年后将房屋交付至原告张某,张某搬离征收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村委会未向原告张某交付安置房,原告张某一直租房居住。因被告某村委会逾期未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原告出售高家园某地块集体产权6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值2019年4月6日止,共计45个月,按照每月房屋800元标准计算,共计36000元。事实及理由与起诉书一致。[09:19:53]
- [审判员]:租金每月800元如何计算胡?[09:40:08]
- [原告]:每个月交800元。[09:40:18]
- [审判员]:有无收据?[09:40:28]
- [原告]:没有拿来。[09:40:4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40:55]
- [被告]:原告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于明确的诉讼请求,60平米二居室,自行承担,是原被告双方将来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一种意向,原被告基于意向的存在,需要对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价款,交付方式另行达成一致,才能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有的意向条款并不具备明确的标的,也不能确定标的的数量和价款,原被告双方并不必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权根据意向,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虽然原被告双方协议抬头,是征收补偿协议,并非征收补偿协议本质,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当事人,是解除租赁合同期间,原告添加附物的相应补偿,原被告于2004年就东房二间达成过租赁协议,将东房二间,提供给原告租住,约定租期是三年,免收房租二年,第三年开始交纳房租,同时约定,办理租赁房屋时候,村委会不负责任何经济赔偿。原告居住及其添附的附属设施,不负责相应赔偿。遇到国家拆迁,自动搬出,村委会不负责补偿。2012年,村委会要求原告搬出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时候,基于原告的要求和考虑原告的家庭情况,村集体同意对其添附的附属设施给予相应补偿,原告提出房屋的安置补偿时候,村委会仅仅对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并未承诺必然向原告给付房屋。最后一点,安置协议诉请,是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假设说可以向原告出售房屋的话,对于出售房屋的价款及是否同意向原告出售,均需要按照村集体土地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村集体委员会集体的同意。[09:41:08]
- [审判员]:被告,手写的字是谁写的?[09:44:27]
- [被告]:某镇的工作人员。[09:44:34]
- [审判员]:为什么是某镇的人写的?[09:45:11]
- [被告]:说安置房是村民集体住房,签订协议的时候,村里没有可对外出售的集体房屋,基于某镇在村的拆迁,某镇预计在高家园有集体住房,我们找到了镇上的拆迁负责人,他们认为可能有集体住房。[09:45:33]
- [审判员]:手印是谁摁的?[09:46:23]
- [原告]: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写的这一句话,杨某摁的手印,当时还有刘某在场。[09:46:32]
- [审判员]:村子里的人有在场的吗?[09:46:54]
- [原告]:杜某是当时村委会的村长,他在协议书盖章签字以后,杨某和刘某拿到我家里来的,杨某用手写的这一句话。[09:47:08]
- [审判员]:下面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09:48:13]
- [原告]:征收安置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协议内容。[09:49:09]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49:54]
- [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手写的这一句话,不是协议内容。原被告是租赁关系,对遇到政府征占,对原告租住期间,添置均不存在法大和约定的补偿义务,考虑到原告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补偿,是一种赠与行为。对赠与已经交付部分不返还,被告也无权要求我们履行。原告根据协议第六条,我们按照原协议版本的内容,对将来可能产生的买卖协议达成意向,对买卖数量没有具体的体现,按照最高院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一天的规定,应视为原告合同并不成立,要求被告来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09:50:0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某镇政府人员认可吗?[09:50:27]
- [被告]:认可某镇工作人员。再补充一下,根据自述,书写是原告所加签字之后,书写文字的时候,并无村委会的人在场,所以这不是村委会在合同中的意思的体现,也没有村委会的追认。[09:51:19]
- [审判员]:协议约定的位置现在有房子吗?[09:52:28]
- [被告]:这是一个地名,分别是村民的安置房。协议约定的位置是有房子,但是棚户区改造安置给村民的房子。[09:53:39]
- [审判员]:村里还有其他的征收补偿协议吗?[10:06:06]
- [被告]:没有了。[10:06:17]
-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10:06:28]
- [被告]:有一份租赁协议,我们证明原告提交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基于前面租赁协议引发达成的合同意向,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10:06:39]
- [审判员]:原告,查看一下,质证。[10:07:41]
-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是本人签署。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租赁协议标的为东房二间,张某修缮后,入住至2007年,已经退还给村委会,征收协议明确的自建房5间,211.63平方米,并非该租赁协议标的物的添附,能够独立于标的物的存在,且在补偿协议中,该211平方米的房屋系张某本人的自建房屋,并约定补偿,并非该租赁协议的补偿协议。[10:07:51]
- [审判员]:原告新建的北房有无规划批示?[10:13:10]
- [原告]:没有。有口头的,书记村长同意的,司法所协调的。[10:13:24]
- [审判员]:你建房的事情,找司法所干什么?[10:13:57]
- [原告]:我补充一下。当时张某有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接受社区矫正,由于住房困难,司法所帮助协商,村委会同意在该地内建房211平方米。[10:14:16]
- [审判员]:2007.6之后,原告还在院里居住吗?[10:15:05]
- [被告]:还在。[10:15:20]
- [审判员]: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原件退回被告。[10:16:09]
- [被告]:好的。[10:16:18]
- [审判员]:自建房什么时候建的?[10:16:31]
- [原告]:自建房5间,2007.3建房的。[10:16:40]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10:16:51]
- [被告]:我们调查过,对该位置的认可,那个地方全部改完了,也达不到211平方米,还有租赁协议上,明确也约定了不给补偿。[10:17:00]
- [审判员]:原告,居住期间住在哪个房屋里?[10:17:14]
- [原告]:2004-2007年开始住在租赁的东房。2007年建北房以后,住到北房了,东房退回。[10:17:28]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10:17:39]
- [被告]:不清楚。[10:17:48]
- [审判员]:北房还有吗?[10:17:57]
- [被告]:早就拆除了。[10:18:06]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关于原告与你方的其他材料吗?[10:18:52]
- [被告]:我们手里只有租赁协议,和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别的了。[10:19:02]
- [审判员]:原告,有无村子里其他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10:19:18]
- [原告]:签协议就我这一户,还有三户都住着安置房呢。[10:20:23]
- [审判员]:对于每个月800元的租金是什么意见?[10:20:37]
- [被告]:我们不认可向她三年之内交付的义务,所以就不承担租金。[10:20:47]
- [审判员]:如果给她租金,你方能给她每月800元的租金?[10:21:08]
- [被告]:这是实际发生的期间租金。[10:21:33]
- [审判员]:原告应该需要补充的证据租金的收据,被告需要补充的证据,村委会名称变更的资料。[10:21:44]
- [原告]:好的[10:22:19]
- [被告]:好的[10:22:28]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的事实和证据?[10:22:40]
- [原告]:有的,以村民委员会为征收人的安置协议及拆迁档案,这份协议里,有涉案房屋最终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最终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如果涉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我们要主张涉诉房屋的最终补偿安置利益。关于集体产权房屋,有20套集体产权房,有四户是出租给本村困难户,有十几套房屋空置。[10:22:52]
- [审判员]:涉诉的门牌号是多少?[10:23:14]
- [原告]:某街17号院。[10:23:23]
- [被告]:我需要庭后核实 。[10:23:32]
- [审判员]:鉴于双方需要补充证据,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23: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董颖和陈新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24:1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