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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9: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11:44:04]
- [主持人]: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冒充他人QQ或微信头像的方式,以购物或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等人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等后,将被害人微信账户内的钱款以发红包等方式转移至黄的微信账户,并骗取该微信通讯录内亲友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1日将被告黄某抓获。[11:44:5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1:45:05]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1:46:10]
- [审判员]:核对基本情况。[11:46:23]
- [被告人]:黄某,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潭口镇田头村某号。[11:46:34]
- [审判员]: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1:46:57]
- [被告人]:没有。[11:47:12]
- [审判员]:被告人此次被最初关押的时间?[11:47:18]
- [被告人]: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11:47:27]
- [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11:47:38]
- [被告人]:收到。[11:47:51]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池晓烽独任审判,法官助理陆玉婷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11:48:02]
-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你没有聘请律师为你辩护,但你在法庭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48:21]
- [被告人]:听清。[11:48:43]
- [审判员]: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法官助理、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1:48:55]
- [被告人]:不申请。[11:49:08]
- [审判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49:23]
- [被告人]:听清。[11:49:35]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49:47]
-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冒充他人QQ或微信头像的方式,以购物或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等人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等后,将被害人微信账户内的钱款以发红包等方式转移至黄的微信账户,并骗取该微信通讯录内亲友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1日将被告黄某抓获。[11:50:16]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是否听清?[11:50:23]
- [被告人]:听清。[11:50:34]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不同意见?[11:50:43]
- [被告人]:没有。[11:50:53]
- [审判员]:起诉书指控你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应当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至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你听清楚没有?[11:51:01]
- [被告人]:听清楚了。[11:51:12]
- [审判员]:在清楚相关法律后果后是否自愿认罪?[11:51:29]
-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11:51:41]
- [审判员]: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异议?[11:51:52]
- [被告人]:没有。[11:52:02]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11:52:13]
- [公诉人]:出示如下证据:1.被害人刘某、轩某、刘某等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黄某冒充其亲友以借款或购物为名诈骗钱款的具体经过。2.证人郭某、王某、马某、凌某的证言证实,其微信或QQ账号被人冒充行骗的事实。3.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人黄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某其行骗后将钱款转至其名下账户内的事实。4.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作案用的手机及银行卡。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的到案经过。6.本院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7.被告人黄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举证完毕。[11:52:26]
-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异议?[11:53:35]
-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11:53:49]
-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证据向法庭申请出示?[11:53:59]
- [被告人]:没有。[11:54:08]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11:54:17]
- [公诉人]: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结果表明,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5至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意见发表完毕。[11:54:30]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11:54:58]
- [被告人]:没有。[11:55: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11:55:38]
-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一旦法庭认定你构成诈骗罪将对你判处罚金。你是否愿意缴纳罚金?你有否能力缴纳?[11:55:46]
- [被告人]:愿意,有能力。[11:55:57]
- [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1:56:06]
- [被告人]:以前因为年纪小不懂事,走上犯罪道路,经过在看守所的反省和教育,知道错了,希望从轻处罚。[11:56:13]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某诈骗一案,经法庭审理,本庭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11:56:21]
- [审判员]: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
将被告人黄某还押。闭庭。[11:56:55] - [主持人]: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1: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