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9年5月16日9:3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09:41:25]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9月5日,被告骑电瓶车逆行撞伤原告,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鉴定,被告负事故全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谈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3万余元。
    [09:41:46]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1:05:52]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斌,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李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兴东镇牛陆庄村牛车某号。(未到庭)
    被告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某号某室。
    负责人:王某,公司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1:05:5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就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准备庭。本案由审判员钱伟侠独任审理,书记员寿昀迪担任记录。。
    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11:07:4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
    [11:08:1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08:19]
  • [被告 被告2]: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08:48]
  • [审判员]:
    今天庭审是否同意网络直播?
    [11:08:55]
  • [原告]:
    同意。
    [11:09:07]
  • [被告 被告2]:
    同意。
    [11:09:14]
  • [原告]:
    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614.4元;2、误工费20000元;3、护理费4800元;4、营养费2400元;5、手机维修费650元;6、交通费100元;7、鉴定费2210元;8律师费1000元。(以今日庭审为准)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旗下员工被告一李某在制造局路小区内送外卖时撞倒原告,致使步行的原告骨折,手机屏摔坏。经交警认定,被告一李某逆行并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9年1月11日经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故诉至来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11:09:2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诉请与事实理由有何答辩?
    [11:09:57]
  • [被告 被告2]: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点我方与李某不存在任何关系,被告一不是我方的员工,被告一是在我方的平台上通过手机APP注册成功但仅仅是个人骑手,被告一不属于任何配送加盟商,被告一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饿了么平台所推送的订单,被告一有选择权。第二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只有一张非机动车的照片,助动车上面放了饿了么的包,仅凭照片无法认定李某事故当时在配送饿了么的订单,李某可以接受饿了么订单,也可以接受其他平台的订单,譬如美团的订单。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应当由我方承担。
    [12:00:06]
  • [审判员]:
    原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12:00:32]
  • [原告]:
    1、事故认定书,证明侵权事实;2、照片打印件一张,我去交警收集证据,交警让我凭车牌号到扣车点去拍摄了这张照片;3、门诊病历(九院 九院黄浦分院)、门诊医疗费发票;4、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5、交通费发票;6、手机维修收据(480元);7、律师费发票。
    [12:00:50]
  • [审判员]:
    被告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2:01:02]
  • [被告 被告2]:
    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车牌号是一致的,事故车辆可能是这辆车,但车前摆放的饿了么软包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也从未提供过这个式样的包,只提供过车后架上放置的硬的方的餐箱,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根据病情来看,休息期过长,营养期、护理期没有异议,对鉴定费发票没有异议,对证据5认可,对证据6如果能提供正规发票可以认可,对证据7认可。
    [12:01:14]
  • [原告]:
    被告所指的饿了么的袋子就是事故发生的硬的方的餐箱,后来变形了,时间又长快一年了,涉案助动车摆放在露天的场地,本来硬的方的餐箱变成软的放在踏板上了。
    [12:01:26]
  • [审判员]:
    在公安这边处理时,除了事故认定书,被告一有在交警处做过笔录吗?
    [12:01:35]
  • [原告]:
    我就诊后再到交警处,李某已经离开了,我不知道李某有没有做过笔录,我庭后会去向交警确认。
    [12:01:4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12:02:00]
  • [被告 被告2]:
    没有 。
    [12:02:06]
  • [审判员]:
    下面对原告的诉请进行逐项审核。医疗费?
    [12:02:17]
  • [原告]:
    1614.4元。
    [12:02:24]
  • [被告 被告2]:
    金额对的。
    [12:02:34]
  • [审判员]:
    误工费?
    [12:0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从事手机销售的,我们按照5000元/月*4个月=20000元。
    [12:02:46]
  • [被告 被告2]:
    不认可,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有固定的工资,应当提供银行流水单来证明工资的减少。
    [12:02:53]
  • [审判员]:
    护理费?
    [12:03:01]
  • [原告]:
    2400元/月*2个月=4800元。
    [12:03:08]
  • [被告 被告2]:
    40元/天*60天=2400元。
    [12:03:14]
  • [审判员]:
    营养费?
    [12:03:22]
  • [原告]:
    40元/天*60天=2400元。
    [12:03:31]
  • [被告 被告2]:
    30元/天*60天=1800元。
    [12:03:38]
  • [审判员]:
    手机维修费?
    [12:03:47]
  • [原告]:
    变更为480元。
    [12:03:54]
  • [被告 被告2]:
    有正规发票认可480元。
    [12:04:01]
  • [审判员]:
    交通费?
    [12:04:09]
  • [原告]:
    100元。
    [12:04: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
    [12:04:41]
  • [审判员]:
    鉴定费?
    [12:04:52]
  • [原告]:
    2210元。
    [12:04:56]
  • [被告 被告2]:
    认可。
    [12:05:03]
  • [审判员]:
    律师费?
    [12:05:16]
  • [原告]:
    1 000元。
    [12:05:23]
  • [被告 被告2]:
    认可。
    [12:05:34]
  • [原告]:
    问一下被告二,你们公司和注册骑手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
    [12:05:43]
  • [被告 被告2]:
    承揽关系。
    [12:05:51]
  • [原告]:
    你们之间有无合同?如果发生事故,有没有相关约定责任承担?
    [12:05:58]
  • [被告 被告2]:
    书面上没有,因为骑手在手机上注册,上面有个电子版同意书,具体要看骑手在注册时有没有出现这个同意书,被告一注册时我方系统尚未完善,所以我方与骑手之间的约定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我们认为骑手与我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因此骑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包是骑手可以自己在我司购买或者在市场上购买盗版的。
    [12:06:06]
  • [原告]:
    下单应该有电子记录,如果骑手是否接被告二公司的订单,请被告二提供事故当天前后十日的派送接单记录。
    [12:06:18]
  • [被告 被告2]:
    我司已查过记录,当天没有被告一的配送订单。
    [12:06:29]
  • [原告]:
    对于个人骑手送外卖的标配是什么?
    [12:06:36]
  • [被告 被告2]:
    个人骑手和加盟商骑手,我司不提供任何标配,助动车、衣服、箱子都是个人自己准备的,我司平台商城会提供这些装备进行售卖。
    [12:06:43]
  • [原告]:
    被告二所售卖的装备目的是什么?
    [12:06:52]
  • [被告 被告2]:
    用于商标宣传。
    [12:07:00]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
    [12:07:08]
  • [原告]:
    没有。
    [12:07:15]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
    [12:07:22]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2:07: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2:07:35]
  • [原告]:
    我们的诉讼是侵权,起诉被告二的理由是因为被告二是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12:07:42]
  • [被告 被告2]:
    原告认为被告一是为被告二提供劳务的,但是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12:07:51]
  • [原告]:
    证明劳务关系的责任不在我方,应当由被告二承担。
    [12:08:0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2:08:11]
  • [原告]:
    同意。
    [12:08:18]
  • [被告 被告2]:
    同意。
    [12:08:25]
  • [审判员]:
    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 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季国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手机维修费、律师费等,共计15000元。
    二、 案件受理费175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直接转账给原告袁某(账号:6217 6802 0033 8239 ,中信银行市南支行)。
    [12:08:33]
  • [原告]:
    同意上述调解内容,请求邮寄送达调解书,同意本调解笔录签名就生效。
    [12:09:01]
  • [被告 被告2]:
    同意上述调解内容,请求邮寄送达调解书,同意本调解笔录签名就生效。
    [12:09:08]
  • [审判员]:
    本案以调解结案。
    [12:09:14]
  • [原告]:
    我方同意将门诊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手机维修收据、门诊病历本交给被告二。
    [12:09:23]
  • [被告 被告2]:
    收到 。
    [12:09:36]
  • [审判员]:
    其他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退还给原告。
    [12:09:44]
  • [原告]:
    收到。我方现申请对被告一李某的起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12:09:52]
  • [审判员]:
    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一李某起诉,经查并无不当,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制作法律文书。
    [12:10:25]
  • [原告]:
    知道了。
    [12:10:32]
  • [被告 被告2]:
    知道了。
    [12:10:38]
  • [审判员]:
    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2:10:46]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