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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10时,延庆法院召开“相邻关系纠纷”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党员活动室召开“相邻关系纠纷”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8:08] - [主持人]:首先,非常感谢大家莅临延庆法院新闻通报会的现场。在此,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远亲不如近邻”,只有邻里真情互动起来,才能实现邻里和谐。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建设和谐乡村,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也有助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与和谐中国、平安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历来重视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的审理工作,通过依法审判调处邻里矛盾、规范用邻里行为,净化邻里社区的法治环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和谐邻里,我院召开相邻关系案件新闻通报会。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为邻里之间依法理性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建议。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蔚莉,民一庭庭长高建国。同时,今天我们还非常荣幸的请到了延庆电视台的媒体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家的到来。感谢大家在百忙工作之中能够莅临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现场。首先,有请钟院长介绍我院审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10:05:42]
- [嘉宾钟蔚莉副院长]: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延庆区人民法院对各位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延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制度的改进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提升,近年来,延庆法院审理的相邻关系纠纷逐年增多。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延庆法院共审理相邻关系案件263件。多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依法规范群众的行为,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滋养文明乡风,延庆法院随机选取了100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10:08:43]
- [嘉宾钟蔚莉副院长]:一、相邻关系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延庆法院对所受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进行梳理调研,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乡村为纠纷发生的主要地点。由于延庆位于远郊区,辖区内以农村为主。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旧房翻建、宅基地新建房屋等较为普遍。23起案件系因房屋建设过程中,“小红本”对原有房屋界限记载不明确、为了扩大房屋面积、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或者出于个人恩怨等原因,导致非法搭建越界建筑、占用公共通道建房、堆放物品,影响了相邻方的排水、通行与采光。6起案件发生在城区,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建筑物专有部分安装防盗门、空调外挂机等影响了相邻方的通行与生活环境。
(二)当事人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的空间内,诉讼往往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部分当事人长期处于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矛盾激烈难以调和。部分案件出现结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或者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情况。因此,该类案件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涉及相邻通行与公共地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表现为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两个案由,尚有部分案件以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审理。13起案件系穿越邻地至公共道路的通行权;7起案件涉及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等;4起案件由于房檐滴水对他人房屋造成损害。
(四)易引发非正常信访。相邻关系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所涉标的额不高,但是案件背后隐藏着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败诉方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一旦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出现非正常闹诉闹访。[10:09:19] - [嘉宾钟蔚莉副院长]: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延庆法院发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一)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相冲突。我国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中。《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虽对《民法通则》的内容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的规定仍然较少,且部分内容重复、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建筑物之间的间隔比例标准、噪声的可容忍范围等,均无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案件调解难度大。相邻关系纠纷本质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对另一方权利的扩张。由于此类案件冲突的双方的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常接触频繁,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相邻方在受到侵害时,通常加以忍受,不到法院主张权利。而案件一旦进入法院,则表示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加之诉讼标的事关双方生活或切身利益,诉讼中互不相让,致使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三)案件执行难度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义务,想尽办法拖延执行;部分当事人履行部分义务,其他的则不履行;部分被执行人在被实施强制执行后重新恢复了建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的原貌,当事人只得重新申请执行或者重新起诉。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为主,故在案件的判决中经常涉及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居多,因此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三、延庆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采取的措施:
一是设置专门审判组织,实行专业化审判。将相邻关系案件交由较为固定的审判团队审理,由其负责承办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进行梳理;定期筛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定期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类案的指引作用。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统一裁判尺度。相邻关系纠纷复杂,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多发,强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通过现场勘验、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附近群众、相关土管部门等方式,尽量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了解涉案标的物的历史状况,以尊重历史、合理利用、方便生活为原则,明确涉案标的物是否越界、是否占用公共空间;对相邻关系纠纷进行专题调研,统一法院内部的裁判尺度,减少裁判的随意性。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扩大裁判影响力。通过庭审直播、法官访谈向群众讲解《物权法》,让群众了解所有权与使用权行使的界限与尺度;通过送法下乡、进社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依据、认定标准等,充分发挥生效裁判的辐射作用,提示群众在新建、翻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时,避免随意越界、占用公共空间;告知群众在合理范围内,安装生活设备设施时,既便利生活,又营造和谐的社区邻里关系。[10:14:27] - [嘉宾钟蔚莉副院长]:四、延庆法院针对相邻关系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作用。相邻关系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着难以查清的其他矛盾。即使能够查清,调解或判决结案后也容易因其他纠纷未能解决而造成不能服判息诉。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日常接触较多、熟悉争议现场与历史情况,因此对于纠纷的整体情况掌握较多。建议辖区村委会或居委会吸纳乡贤、德高望重人员等成立纠纷化解服务载体,让乡贤能人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通过向当事人家属做思想工作,结合历史情况、纠纷发生的背景等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而妥善化解纠纷。
(二)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提高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范性,加大对越界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倒逼村民依规建房。在强制执行越界建筑、恢复原状时,法院应借助城乡规划、道路管理等多部门的配合与协助,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越界建筑拆除后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强制执行后再行复建的情况;在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管理审批存在问题时,及时向其通报,建议其完善管理,消除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因素。[10:15:01] - [主持人]:钟院长刚才介绍了我院审理的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情况、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举措,并就规范邻里行为、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下面有请我院民一庭庭长高建国向大家发布两起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件。[10:17:42]
- [嘉宾高建国庭长]:谢谢主持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现在我与大家分享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两起典型案例。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案例一:因土地权属不明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在部分排除妨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虽请求另一方排除妨害,但该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以及权利内容是否明晰存有争议。那么,因土地权属不明而起的纠纷,能否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呢?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南北相邻居住,王某居南。两家均开东门,由东侧走道向北出行。王某宅院现有一排建筑,包括北正房6间及其西侧偏房3间。张某宅院现分为南北两院,其中,南院有北正房7间,该院西南角有一厕所,厕所南墙向东延伸有一段原库房砖墙,该砖墙南墙皮与厕所南墙皮相齐,距离张某西侧偏房后山墙距离为0.75米,该砖墙北侧有对应的另一段原库房砖墙与之平行。根据双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记载,王某宅院登记在其自己名下,东西两侧南北长度均为14.7米;张某宅院也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东西两侧南北长度均为18米。后张某要求利用其厕所东侧原库房两端砖墙搭建棚子,该棚子为石棉瓦顶结构,东西双向流水,中间起脊,南侧向南出檐0.1米,但遭到王某阻拦。故张某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停止阻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现场勘查,自王某北正房后山墙外墙皮至其前邻北正房后山墙外墙皮距离为14.53米;自张某北院北正房后山墙外墙皮至王某北正房后山墙外墙皮距离为18.75米。将法院现场测量结果与双方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尺寸进行比对,无法确定涉诉原库房南墙所在地归属,两家之间的宅基地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因此,本案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双方存在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的情况下,因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宅基地的定点、丈量和划分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法院现场测量结果与张某、王某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尺寸比对,无法确定涉诉原库房南墙所在地归属。张某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但是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张某提起排除妨害之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先审查宅基地或地上物是否被流转、继承或分家,权利登记人是否明确,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宅基地四至范围是否明晰,只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审理此类排除妨害纠纷。[10:18:57] - [嘉宾高建国庭长]:下面我再为大家发布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例,不正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案例二:在自家院墙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对相邻方构成侵害?
当事人为防贼盗窃、防止人为破坏其家后墙及房基而在自家院墙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对邻居构成日常通行及隐私的侵害?
基本案情:
张某家位于鲁某家北侧邻居的西侧,张某家东侧一间北房正对鲁某家北房西侧一间,鲁某家北房房后是张某家向东出行的走道。2017年春开始,鲁某将原北房翻建为二层楼房。2017年底,鲁某在楼房北后墙上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均从西向东照摄。楼房东墙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一个向南照摄,一个向北照摄(诉讼期间安装)。另外鲁某还在院内安装了两个摄像头。鲁某楼房北面是其他邻居,楼房东面是街道。
张某认为鲁某楼房北墙的两个摄像头及楼房东墙向北照摄的一个摄像头监控着自己家的一举一动,侵害了其隐私及通行的权利,给其生活造成困扰,因此要求鲁某拆除。鲁某则认为安装摄像头的主要目的是防贼盗窃、防止人为破坏其家后墙及房基,且张某有过一系列对其造成人身伤害、财务损失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鲁某安装的摄像头在其自家院墙上,并未影响张某正常通行。且根据现场勘查,鲁某安装的摄像头,楼房北墙的两个系向东照摄,楼房东墙的两个,一个是向北照摄,而另一个是向南照摄,所以鲁某所安装的摄像头并未直接照摄张某家,因此没有对张某家的隐私构成侵权。故张某要求鲁某拆除安装的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鲁某的摄像头是在其自家院墙之上,非安装于张某通行必经之道,亦未占用张某宅基地,故张某以通行受阻为由提起诉讼不甚妥当。另外鲁某所安装的摄像头并非直接照摄张某家,没有证据证明此行为对张某隐私构成侵权,故张某据此主张拆除摄像头,法院亦没有采纳。在此特别提示大家,邻里间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及朝向应避开相邻各方宅院范围,防止侵犯相邻方之隐私等权利进而引发矛盾。[10:24:08] - [主持人]:感谢高庭长的发言。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现场的嘉宾进行提问。需要提问请举手示意我们。[10:25:43]
- [主持人]:记者提问中。[10:26:04]
- [主持人]: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今天上午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我代表延庆法院对各位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