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4月24日9:30,三中院审理“父亲去世留有房产 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四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四庭法官鲁南、张玉娜、石煜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鲁南,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张玉娜,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石煜,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左爽担任法庭记录。
    [14:59:2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何某系何某某与前妻刘某某之女,被告梁某某系何某某再婚妻子。2017年何某某去世,并留有其名下房产一套。何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由何某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及相应存款。梁某某主张何某某去世后留有遗嘱,应当按遗嘱内容执行。一审法院查明,何某某病中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名下房屋由妻子梁某某继承百分之七十、由女儿何某继承百分之三十。该遗嘱由鲁某有代书后,立遗嘱人何某某签字捺印,鲁某有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冯某玺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何某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何某某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并遵照履行。现何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继承人何某某名下遗留的涉案房屋由何某和梁某某共同继承,何某享有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梁某某享有百分之七十的所有权份额;二、(略);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5:04:3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5:04:57]
  • [审判长]: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鼓掌、喧哗;
    (二)不得吸烟、进食;
    (三)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5:05:09]
  • [审判长]:
    庭前已经核实双方身份,现不再核实。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5:06:12]
  • [均]:
    无异议。
    [15:06:53]
  • [审判长]:
    庭前书记员已经向双方释明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15:07:0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782号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鲁南担任审判长(就是我本人),会同本院法官张玉娜(在我的左侧)、法官石煜(在我的右侧)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姜君、温迪,书记员左爽。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左爽。
    [15:07:36]
  • [审判长]:
    首先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了(2018)京0105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各方当事人收到的是这份判决书吗?
    [15:08:14]
  • [均]:
    [15:08:3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
    [15:08:48]
  • [被上诉人]:
    是的
    [15:08: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
    [15:09:07]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何某汉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某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及名下存款和理财保4万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上诉理由同上诉状详见上诉状。
    [15:09:1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15:09:53]
  • [被上诉人]: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继承人何某汉留有的见证遗嘱由见证人冯某玺、鲁某有见证,由鲁某有代书,由被继承人何维汉签字。立代书遗嘱的形式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所立的内容清晰明确。遗嘱的内容为梁某某继承涉案房屋的70%,何某继承涉案房屋的30%。见证人和我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我方和冯某玺存在利害关系。对于冯某玺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到了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冯某玺没有提供鉴定材料的原因是没有同期的笔迹资料,不是拒不提供,因此鉴定不能的责任应由何某承担,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驳回何某申请冯某玺的签名是否是鲁某有代签,二见证人在一审中均表示冯某玺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一审根据高度概然性认定冯某玺的签名是本人所签,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存在遗漏,这是小的瑕疵,并不能影响遗嘱效力,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15:10:18]
  • [审判长]:
    下面继续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15:11:38]
  • [上诉人]:
    第三页第六行,补充:相关存款我们实际上是很明确的,应当是被继承人何维汉工行尾号9163的存款。
    [15:11:54]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5:11:59]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5:12:14]
  • [上诉人]:
    2016.4.5的何某汉在协和医院的体检报告,证明当时何某汉的视力非常差,几乎看不见东西。视力数值详见第8、9页。我方对于何某汉是否知晓遗嘱的内容,遗嘱内容能否表现何某汉的真实意思是存疑的。协和医院的体检报告是电子存档,只能通过手机查询。
    [15:12:23]
  • [被上诉人]:
    真实性需要核实,三日内回复法庭我的该项质证意见,如果不回复视为认可真实性。本证据和遗嘱是否有效不具有关联性。何某汉有用放大镜看字的习惯,视力有些差,但是用放大镜能看见字。遗嘱也是可以宣读的。
    [15:13:03]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出示证据材料,并说明证据名称、内容、证明目的。
    [15:13:23]
  • [被上诉人]:
    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合法有效。
    [15:13:41]
  • [审判长]:
    证人要证明什么?
    [15:14:48]
  • [证人1]:
    当天签订遗嘱时我在场,而且我是代书人。
    涉案遗嘱的内容是何某汉陈述的,我代写的,向何某汉宣读过,何某汉也看过。
    [15:15:03]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15:15:45]
  • [上诉人]:
    谁让你去参与写遗嘱的?
    [15:15:57]
  • [证人1]:
    何某汉打电话让我去的,我在网上查了一下遗嘱怎么写,到医院是何某汉陈述的。
    [15:16:12]
  • [上诉人]:
    代书遗嘱时是何某汉说一句写一句还是说完后由你整理的?
    [15:16:19]
  • [证人1]:
    基本上是说一句我写一句,记录的内容不可能是和何某汉说的内容完全严丝合缝的。
    [15:16:39]
  • [审判长]:
    证人2要证明什么?
    [15:16:57]
  • [证人2]:
    证明遗嘱是真实的。何某汉打电话通知我的。
    我上午11点多到医院的。当时何某汉、鲁某有及其女儿在病房。
    鲁某有代书的遗嘱。是何某汉说一句写一句的。
    [15:17:06]
  • [上诉人]:
    在遗嘱上签字的顺序?
    [15:18:25]
  • [证人2]:
    何某汉先签,然后是鲁某有签的,我是最后签的,我记不太清楚了。
    [15:18:4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发表意见。
    [15:18:54]
  • [上诉人]:
    对于遗嘱订立过程的关键内容,证人陈述前后矛盾,对鲁某有的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冯某玺的证言。冯某玺和被上诉人是利害关系人,冯某玺和被上诉人有租赁房屋的关系,获取过相关利益。二见证人都陈述说看过遗嘱内容并签了字,遗嘱内容的缺漏是比较明显的,如果见证人认真读过的话是能够发现的。我产生了冯某玺的签名是否是鲁某有代签的这个疑问。二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5:19:08]
  • [被上诉人]:
    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何某汉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合法,冯某玺和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只是朋友关系。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15:19:14]
  • [审判长]:
    根据一审的审理查明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现将二审期间无争议的事实进行总结:被继承人何某汉与刘伯英结婚后育有一女既本案原告。1994年8月22日何某汉与刘伯英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协定原告归刘伯英抚养,何某汉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参加工作,双方财产已分清。何某汉于1995年11月13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3月3日何某汉购买并取得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楼2门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朝私字第263547号)。2009年11月7日,何某汉与被告离婚。2016年8月29日,何某汉与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4月7日,何某汉病中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名下房屋由妻子梁某某继承百分之七十、由女儿何某继承百分之三十。该遗嘱由鲁某有代书后,立遗嘱人何某汉签字捺印,鲁某有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冯某玺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2017年4月10日何某汉因病去世。另查,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止,何某汉名下工商银行0200211101001099163账户内遗留存款及利息合计为77103.86元。现原告因对何某汉遗嘱中见证人冯某玺的签名存疑,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何某汉其名下之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楼2门1号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以及相关存款二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于本院总结的二审期间无争议的事实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
    [15:19:36]
  • [均]:
    无异议。
    [15:20:14]
  • [审判长]:
    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主张,本院法庭调查归纳的焦点问题为涉案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庭审可采用诉辩合一的模式,当事人在陈述己方主张事实的同时可以一并发表辩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对采用诉辩合一的模式是否同意?
    [15:20:20]
  • [均]:
    可以。
    [15:20:3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询问一下双方,涉案房屋在何某汉去世前后的居住使用情况?
    [15:20:54]
  • [上诉人]:
    去世前是何某汉和被上诉人一起居住,何某汉去世后,应该还是由被上诉人居住,被上诉人有多套房屋,其是否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不清楚。
    [15:21:11]
  • [被上诉人]:
    何某汉去世前由何某汉、被上诉人及其父亲一起居住。何某汉去世前不到一个月的时候,被上诉人的父亲搬到了养老院,在住养老院期间去世了。何某汉去世后,涉案房屋由我方居住至今。
    [15:21:18]
  • [审判长]:
    问一下双方,遗嘱中代书人及见证人和何某汉是什么关系?
    [15:21:39]
  • [上诉人]:
    鲁某有和何某汉至少是30年以上的朋友,何某汉曾经说冯某玺是其干儿子,何某汉曾向干儿子借过6万元,何某汉租给冯某玺房子的时候,免除了部分租金,因此我认为他们有利害关系。
    [15:21:46]
  • [被上诉人]:
    何某汉和鲁某有是多年的朋友。何某汉出租房屋认识了冯某玺,双方处的比较好。
    [15:22:09]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主张涉案遗嘱无效,依据是什么?
    [15:22:32]
  • [审判长]:
    1.见证人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见证资格。2.遗嘱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15:22:38]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事实及辩论意见?
    [15:22:49]
  • [上诉人]:
    4.7日订立遗嘱时被上诉人说没到场,但被上诉人当庭说何某汉4.7日能自己表达意思。被上诉人说其不清楚立遗嘱的情况。但证人说是何某汉通过被上诉人打电话通知来的。冯某玺使用被上诉人房屋,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解释,冯某玺是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因为冯某玺和被上诉人没有亲属关系,凭什么免费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屋。不付房租更证明了冯某玺和被上诉人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具有利害关系。鲁某有说和冯某玺是在立遗嘱日第一次见面,冯某玺说和鲁某有之间见过面。我认为遗嘱上冯某玺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
    [15:22:59]
  • [被上诉人]:
    遗嘱地址和房产证上的地址不一致是代书人尊重何某汉的意思,根据何某汉所说的记下来的,一审我方提供了燃气缴费单等,单元门上的邮箱照片,都是显示201,我们应该尊重何某汉的表达习惯,这恰恰说明是冯某玺和鲁某有见证的何某汉的立遗嘱过程,遗嘱是真实的。我方对立遗嘱过程不清楚,不影响我方电话通知鲁某有来见证。冯某玺和我方不存在利害关系,我方和冯某玺只是认识,如果不认识的话人家也不可能来给做见证。我方已经向法庭释明,我方和冯某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用房屋,也不是存在利害关系。鲁某有和冯某玺是不熟悉的,这两个人在立遗嘱日是第几次见面,不影响证人证言整体的真实性。
    [15:23:10]
  • [审判长]:
    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15:23:45]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
    [15:23:55]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24:07]
  • [审判长]:
    鉴于各方调解方案差距较大,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本案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5:24: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温迪本次直播记录。
    [15:24:4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25:1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5: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