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4月15日14时,丰台法院审理“申请与获取信息不一致 诉请撤销答复重新出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10: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方女士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0:2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12:13]
  • [主持人]:
    原告方女士起诉称,2019年1月,他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交房产门牌号变更申请,但原告信息公开回复与原告申请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出具的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14:12:23]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2:3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4:13:13]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4:13:51]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4:14:0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女士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案。
    [14:14:13]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大庄,人民陪审员卢桂萍组成合议庭,胡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刘荣华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14:17:5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4:19:08]
  • [原告]: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14:20:0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4:20: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14:20:2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进行法庭陈述,由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
    [14:20:38]
  • [原告]:
    2019年1月,我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交房产门牌号变更申请,但得到的信息公开回复与我申请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出具的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15:07:22]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15:08:24]
  • [原告]:
    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公丰(2019)第x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2、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08:3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5:09: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9年1月2日,我分局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因该申请关于门牌号办公时间及质地是否为实物内容尚不明确,故向原告发送补正告知书,要求其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补证。
    2019年1月10日收到原告的补正,经我分局核实,我分局均作出过正面答复,我分局不再作出重复答复。
    关于原告认为我分局应当对其进行答复的观点,我分局认为原告的观点错误。原告就同意申请内容在2018年已经申请公开过两次,我分局也在之前作出过正式书面答复,故依照相关规定本次不需再对原告进行重新答复告知,我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20: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5:20: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登记回执及EMS快递单。
    2、政府信息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封面。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地契及户籍底票。
    [15:20:53]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21:30]
  • [原告]:
    没有异议。
    [15:23: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4、补正申请告知书及EMS快递单。
    5、补正书、邮寄信封,证明2019年1月10日收到原告明确政府信息申请内容的补正书。
    [15:23:35]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据4、5是否有异议?
    [15:24:03]
  • [原告]:
    没有异议。
    [15:24: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6、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明2019年1月16日,针对原告申请,我单位依法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
    7、EMS快递单,证明2019年1月17日左右向原告邮寄被诉答复告知书。
    [15:24:25]
  • [审判长]:
    原告方,针对证据6-7发表质证意见。
    [15:25:11]
  • [原告]:
    我是在2019年1月19日收到的被诉答复告知书。
    [15:25: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书、京公丰(2018)第xx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京公丰(2018)第xx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证据8-9证明经补正后,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在第xx、xx号信息公开案中已经作出了公开,不再重复答复。
    [15:25:37]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5:36:28]
  • [原告]:
    我是在1月19日收到的被诉答复告知书。对证据8-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重复答复的陈述不认可。我要的方某一家庭的门牌号,被告公开的是户籍地址,64号42号和方某二44号门牌号的信息,被告给我公开的是户籍地址。2019年1月2日提交的申请是王佐镇南宫村原登记在方某三名下的宅院的门牌号,不是户籍地址,我认为不是同一重复申请,之前公开的是户籍地址,现在申请公开的是门牌号。
    [15:37:12]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什么补充的?
    [15:40: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申请实质是门牌号变更登记的信息,产生并以一定方式保存的信息,房产变更门牌号的信息,在2018年提出的两项信息公开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也是本案当中的要求,对此要求我单位已经作出答复。
    [15:40:45]
  • [审判长]:
    被告方,户籍地址和门牌号是否一致,有什么区别?
    [15:41: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农村地区一户一号,户籍地址和门牌号是一致的,户籍地址是根据门牌号确定的。不存在户籍地址和宅院门牌号不一致的情况。
    [15:41:36]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什么补充?
    [15:41:49]
  • [原告]:
    不认可,每个人只有一个户籍地址,但可以有多处房产。1998年是变更门牌号的行为,不是变更户籍地址的信息。我现在要求被告公开的两处宅院的门牌号信息,不是户籍信息。
    [15:42:10]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补充的?
    [15:42: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8第xx号案中我们已经向原告答复其门牌号信息档案是未保存的。
    [15:42:56]
  • [审判长]:
    原告方,有什么补充的?
    [15:43:19]
  • [原告]:
    1998年只是更改门牌号的行为,被告既然已经作出更改,就应当向我公开变更门牌号的相关档案信息。我现在要求被告公开变更后的宅院门牌号的信息。
    [15:43:31]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5:4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44:33]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15:45: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5:45:15]
  • [审判长]:
    被告方,你方有什么法律依据?
    [15:45: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15:45:41]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15:45:53]
  • [原告]:
    被告认为我重复申请的观点我不认可,2018年第xx号、第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也有问题。
    [15:46:5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5:47:14]
  • [原告]:
    1、方某一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2、某村大队社员盖房申请表。
    3、证明信两份。
    4、方某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5、证明信两份。
    6、户口登记簿。
    7、常住人口登记表。
    8、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我的户籍一直落在方某一宅院内,该宅院跟我息息相关,但我们实际居住在方某二宅院内,我是该两处宅院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应当保存有相关门牌号信息档案。
    [15:47:24]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5:49: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以上有关房屋产权的相关信息与本案无关。
    [15:49:45]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54:11]
  • [原告]:
    举证完毕。
    [15:54:24]
  • [审判长]:
    原告方,提起本诉讼前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15:54:34]
  • [原告]:
    没有。
    [15:54:46]
  • [审判长]:
    被告方,针对第xx号、第xx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原告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15:54: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针对京公丰(2018)第xx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原告提起(2018)京0106行初xxx号行政诉讼,原告当时撤诉,针对第xx号答复告知书,原告提起(2018)京0106行初xxx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5:55:40]
  • [审判长]:
    原告方,被告方上诉陈述是否属实?
    [15:56:56]
  • [原告]:
    属实。
    [15:57:13]
  • [审判长]:
    被告方,原告提起本诉讼前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15:57: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57:44]
  • [审判长]:
    原告方,涉案方某一、方某二、方某三与你是什么关系?
    [15:58:03]
  • [原告]:
    方某一是我太爷,,方某二是我五爷,方某三是我父亲。
    [15:59:47]
  • [审判长]:
    原告方,涉案两处宅院是谁的?
    [16:00:53]
  • [原告]:
    都是我父亲的,方某四居住在42号,方某二住44号,方某三是方某一第三子,方某二没有子女,在80年代的时候某三给方某二养老,方某二的宅院由方某三继承,42号房产是方某四去世后由方某三等三兄弟继承了。方某四去世后方某三就是42号院的户主。方某三之外的两个哥哥都有自己的宅院,户口都分出去了,不在42号院里了,方某三户口在44号,但居住在42号院。方某三有两个子女,除了我还有我弟弟方某五。
    [16:01:13]
  • [审判长]:
    原告方,42号和44号房产是否实际存在?
    [16:05:30]
  • [原告]:
    不存在,2000年的时候拆除了44号房产,2001年拆除了42号房屋。2000年我们随着44号拆除也搬走了,拆除42号房屋的时候我们也不清楚。我现在的户口在185号,1998年变更门牌号的时候由42号或44号变更为185号的。我现在想了解42号和44号宅院变更之后的门牌号信息。被告对我作出的答复不清楚,被告之前告知我的是户籍地址,不是变更后的门牌号信息,变更完门牌号之后被告也没有及时告知我们。什么时候更改的门牌号我们也不是很清楚,当时44号钉上185号门牌号,我的户口不是就迁到44号宅院上了,至于42号宅院门牌号实际是多少我们也不知道。我现在想知道我的户籍到底在44号、42号两处宅院中的哪处地址?村里现在没有房屋也能迁户口,只要有门牌号就行,被告既然已经变更完门牌号了,就应当将变更后的新门牌号告知我们,协助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6:05:44]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6:06: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经我方查询,原告申请公开的门牌号变更信息确实不存在,就本案政府信息答复告知情况合法。根据一户一门原则,1998年丰台区所有自然村重新编排了门牌号,根据门牌号的变更情况户籍地址也进行了变更,原告要求公开门牌号变更信息我单位确实没有留存,当时相关规定对此门牌号档案管理方面没有具体的保存要求,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我单位是从户籍信息方面对门牌号信息进行的查询。从42号变更为185号,变更后村委会错将185号门牌号钉在原告实际居住的44号院了。原42号宅院后来钉了183号门牌号,当时村委会将武某的户口挂在183号了。
    [16:06:40]
  • [审判长]:
    原告方,被告叙述是否属实?
    [16:08:05]
  • [原告]:
    属实,我的户口在42号,变更为185号了,但实际上185号门牌号钉在44号了。42号院钉上了183号,183号还有空挂了一个人武某,而实际上武某是没有宅基地的,为什么武某的户口要挂在183号上?42、44号两处宅院都是我们家的。42、44号因为1998年重排了一下,方某二的户号没有了,但门牌号仍然还在用,是185号,是我家实际居住的地方。44号在1986年的时候就销户了。
    [16:08:21]
  • [审判长]:
    被告方,183号、185号是怎么来的?
    [16:10: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998年派出所按照原址变更的方式根据村委会报上来的户籍信息进行变更的,当时原告户籍信息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才造成今天的情况。
    [16:24:40]
  • [审判长]:
    原告方,你们是什么时候知道上述情况的?
    [16:24:52]
  • [原告]:
    我是在去年去派出所查询门牌号信息的时候才知道183号上挂上了武某。42号宅院1998年的时候没有人住,也没有钉门牌号。
    [16:25:05]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6:25: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42号当时确实钉新门牌号了。
    [16:25:46]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是什么?
    [16:26:21]
  • [原告]:
    我现在就想迁户口,将我的户口迁到44号宅院的实际门牌号处,但因为44号房子已经拆除了,没法做分家析产,被告没有办法告知我实际门牌号,我就没法在此地址落户。
    [16:26:39]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什么补充的?
    [16:26: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现在的户口没办法迁回到村里其他的地址上来,原告现在居住的村里的周转房因为规划问题无法落新户,除非有新生儿、外地投奔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在该地址上落户,但不允许空挂户,户口只能出不能进。1998年重排门牌号后,42号、44号都是作废地址,后来又将185号变更为182号。182、183号以后如果没有人挂在上面,就会因为没有实际房屋马上废止。
    [16:27:10]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什么反驳的?
    [16:27:38]
  • [原告]:
    前些时候我们村有人因为父母去世就把户口迁回村里了,所以现在村里的地址是可以往里迁户的。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拆迁,因此少了一个门牌号就少了一处宅基地,以后就无法对该处宅院权利人进行安置了。
    [16:27:50]
  • [审判长]:
    原告方,你认为被告应当如何答复?
    [16:28:13]
  • [原告]:
    被告应当向我公开变更后的实际门牌号信息,门牌号是户籍档案的一部分,户籍档案有保存,那么门牌号信息肯定是有保存的。
    [16:28:2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16:28:59]
  • [原告]:
    没有。
    [16:29: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29:22]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开始。
    [16:29:2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29: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29:52]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6:30:02]
  • [原告]:
    没有。
    [16:30:15]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6:30: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30: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16:30:5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31:01]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6:31: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31:22]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6:31:30]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6:57:3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