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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10时,房山法院审理“称村民长期占用土地不还 经济合作社起诉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35: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村民长期占用土地不还 经济合作社起诉索要赔偿 ”案。[10:35:31]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6:27]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称村民长期占用土地不还 经济合作社起诉索要赔偿 ”案的案情。[10:36:38]
- [主持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经济联合社诉称:2004年李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期十年,自200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截止合同期满日即2014年5月19日,李某尚欠租赁费189000元,且自2014年5月20日至今,李某仍长期占用该土地,李某应按照2014年5月20日村经济联合社统一承租标准每亩1200元/年向原告支付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费,截止到2016年11月19日,李某占用土地的费用为135000元,两项合计为324000元。[10:37:24]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王俊伟独任审理,凌越担任书记员。[10:37:30]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0:38:39]
- [主持人]::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38:48]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39:07]
-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法定代表人孙某华,社长。(未到庭)[10:39: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10:40:46]
- [被告]:李某琴,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10:40: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10:41:2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0:41: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0:43:4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0:43:46]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某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俊伟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凌越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申请由其他的法官审理,或者书记员进行记录)。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43: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44: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44:1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3)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0:44: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0:44: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0:44:44]
- [审判员]:以往庭审内容继续合法有效,现在恢复法庭调查。上次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化吗?[10:44: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变化324000元,第一段是租金189000元,2007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一共是270000减去81000元,头三年被告交过,剩下的被告没有交,第二段是合同到期之后从2014年5月20日开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费到2016年11月19日,一共是135000元。2014年5月20日之后是按照2014年5月20日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承租标准是每亩1200元每年计算的,一共是45亩。[10:45: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确实是45亩土地。[10:45:10]
- [审判员]:反诉诉讼请求有变化吗?[10:45:21]
- [反诉原告]:没有变化。[10:46:31]
- [审判员]:反诉状反诉被告是否收到?[10:46:47]
- [反诉被告]:收到了。[10:46:58]
- [审判员]:反诉被告答辩。[10:47:05]
- [反诉被告]: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时的政府政策来清理低端产业,我们给反诉原告发了通知,要求终止,但是并没有终止,要求拆除,并没有拆除,后来是反诉原告不经营了,跟我们没有关系,双方没有达成终止协议。如果达成终止了,现在地上物也就没有反诉原告的了。[10:47:1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本诉的法庭调查,原告举证。[10:47: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的证据材料都在之前的案卷里面。[10:47:46]
- [审判员]:上次庭审中要求原告庭后去调取,原告调取了吗?[10:48: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调取。[10:48:21]
- [审判员]:原告之前提交了合同书、李某琴承诺书、证明材料、村委会决议复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提交吗?[10:48: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作为证据提交。[10:48: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合同书没有意见,实际履行人是李某琴。[10:48:57]
- [审判员]:经济联合社改名经济合作社了,双方有意见吗?[10:49: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0:49: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0:49:24]
- [审判员]:杨某林是谁?[10:49: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我们当初的一个合伙人,后来到9月底他就说不去了。[10:49: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可李某琴是合同相对方,实际经营人。[10:49: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承诺书,这是拆迁的时候写的,这是李某琴写的,我们也认可我们是土地实际承租人和经营者,承诺书上写了地上物补偿归我们所有。当时是大队通知我们停止经营的,当时是为了拆迁,为了配合拆迁工作写的这个协议书。[10:50:06]
- [审判员]:签合同是为了做煤炭加工吗?[10:50: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0:50:36]
- [审判员]:钱是分3笔27000元给的吗?[10:50: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一共是81000元,交到了2017年。[10:50:54]
- [审判员]:杨某林是三个月不到就退出了吗?[10:51: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0:51:22]
- [审判员]:原告承诺书是大队提供的吗?[10:51: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0:51:42]
- [审判员]:杨某林交了多少钱?[10:51:50]
- [审判员]:我们一个人五万起步,一次租赁费指的就是那个81000元。[10:52:02]
- [审判员]:承诺书里面说2007年接到大队通知停止经营,原告什么意见?[10:52: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是被告自己承诺的,这证明了我们一直在找她。[10:53:06]
- [审判员]:是因为原告你们通知被告停止经营了吗?[10:53: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因为当时政策,煤厂要求关闭,我们是通知她了,要求她停止经营,但是她没有拆建筑物,而且租赁合同也没有解除。承诺书和证明材料就是证明被告是实际承租人。[10:53: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证明材料,真实性认可,2007年原告通知被告停止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证明原告终止了双方的协议,从证明材料中体现出来地上物的补偿款是由被告李某琴享受的,土地补偿款是归村集体,所以刚才关联案件中村委会说补偿款他们享有一部分是没有依据的。[10:53:40]
- [审判员]:证明材料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双方说一下什么情况。[10:55: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因为签订合同的人不干了,李某琴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所以我们一直在找这块地的负责人到底是谁,一直联系不上指的就是找不着杨某林,后来听说有补偿了李某琴说她是实际承包人,承诺要交钱,2017年的时候李某琴又承诺了一次租金都是她负担。[10:55:59]
- [审判员]:均由李某琴承担是说承担租金吗?[10:56: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是,杨某林第一次交租金是2004年5月21日,后来8月杨某林就退出了,所以第二次租金是9月交的27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1月8日交的27000元,我们的意思是这两次租金都是李某琴实际承担的。[10:56:31]
- [审判员]:村委会决议证明什么?[10:56:54]
- [审判员]:原来租金是600元,时间过去很长时间了,租金又调整了。[10:57:04]
- [审判员]:后面两笔租金是李某琴交的吗?[10:57: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收据上写的是杨某林。[10:58:05]
- [审判员]:2016年的12月10日的时候能确定李某琴是实际承租人吗?[10:58: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之前不知道是李某琴。[10:58:31]
- [审判员]:本诉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10:58: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一份2015年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合同一直没有解除,这个时候还在通知他们清除建筑物。[10:58:51]
- [审判员]:签字的是谁?[10:59: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他们的工作人员。[10:59: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这也是一份复印件,我们没有收到这份通知,签字的人我们也不认识,不知道这是谁。[10:59:23]
- [审判员]:本诉被告举证?[10:59: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2007年7月、8月、11月原告发出的三份通知,要求被告停止经营并承诺给予补偿的通知,证明原告主张租金没有理由,合同在2007年底的时候已经由原告通知停止经营,2007年12月底的时候合同就已经终止了。[10:59: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写的是经联社、党支部、村委会,但是就盖了村委会的章。并没有盖经合社的章,这是村委会单方通知,要求清退,包括后面通知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上面都是要求清退,运走煤,拆除设施,都是我们的单方通知,但是事实上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实际上被告也没有清退,才有了后来公园拆除的事。[11:00:32]
- [审判员]:被告煤场停止经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11:00: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12月的时候停止经营了,煤、设备也都卖了。[11:06: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个我们没有看到,也应该没有清除,我们无法确定是什么时间停止经营了。[11:06: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三张收取租金的收据原件。提交捐款收据原件一份。[11:07:08]
- [审判员]:李某森是谁?[11:07: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琴的弟弟,现场负责人。[11:07:31]
- [审判员]:收据上开的都是杨某林?[11:07: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为了做账统一。证明第一次的钱是杨某林交的,后来两次的钱是李某琴交的,呼应8月6日证明材料里面的内容。[11:07:55]
- [审判员]: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钱都是杨艳某交的。[11:08:09]
- [审判员]:现将上述收据原件全部退还给被告,被告是否收到?[11:08: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收到了。[11:08:33]
- [审判员]:关于本诉还有证据提交吗?[11:18: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11:18: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一个是村委会会计,另一个是被拆迁的村民,想证明租金都涨了,也多次跟李某琴要过钱。[11:19:03]
- [证人]:证人郗某忭,女,1948年9月出生,汉族,村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委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11:20:09]
- [审判员]:证人跟被告有特殊关系吗?[11:20:29]
- [证人]:没有。[11:20:40]
-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听清楚了吗?[11:20:59]
- [证人]:听清楚了。[11:21:12]
- [审判员]:证人陈述相关情况。[11:21:25]
- [证人]:他们合同约定三年交一次,到2007年就该交了,电话通知的李某琴。[11:21:38]
- [审判员]:你们的合同是杨艳林?[11:21:47]
- [证人]:杨某林没干多长时间就不干了,后来他们就换人了。[11:24:46]
- [审判员]:为什么找的是李某琴?[11:24:53]
- [审判员]:因为那个人找不到了,我们去厂子那儿就是李某琴和她哥哥在那儿,所以就找的她,后来一直她也没有交,就只是催她交,每年都催,但是没有起诉过。[11:25:02]
- [审判员]:是涨了租金吗?[11:25:16]
- [证人]:是2010年我们收了种葡萄,那个时候是1200元,后来到了公园是1500元。[11:25:23]
- [审判员]:决定给李某琴涨租金是什么时候?[11:25:41]
- [证人]:不是单独给她涨的,是统一涨的,2010年涨到了1200元。[11:25:56]
- [审判员]:当时合同还没有到期,对吗?[11:26:07]
- [证人]:是的,没有到期。[11:26:16]
- [审判员]:双方提问。[11:26: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知道被告李某琴承包以后,这个催缴租金都是你的任务吗?[11:26:33]
- [证人]:是我的职责,是我负责同志。[11:26: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不是每年都催缴吗?[11:27:25]
- [证人]:一开始每年都催,到了顾某林干的时候,就是2007年以后没有催过。后来顾某林也叫打过,但是被告也没有来,什么时候让打的记不清楚了。[11:27:37]
- [审判员]:2007年以后你给被告打过电话吗?[11:28:02]
- [证人]:也打过,也没有少打,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楚了。[11:28: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7年李某琴写了一个承诺书,为什么写了这个承诺书?[11:29:05]
- [证人]:应该是承诺杨某林不干了,她接手了,她来承担租金,当时是书记让我找她的。[11:29: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从哪一年在村里当会计?[11:29:25]
- [证人]:94年的时候开始。[11:29: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琴到村里交过租金吗?[11:29:45]
- [证人]:她和杨某林一起去交过一次,后来没有交。[11:29: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她本人去交过吗?[11:30:11]
- [证人]:记不清楚了。[11:30: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本人收过李某琴的租金吗?[11:30:40]
- [证人]:我忘记了。[11:30: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出示2005年1月18日的收据,是你收的吗?[11:30:58]
- [证人]:写的是杨某林,但是实际是李某琴交的,她交过两回。[11:31: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琴是不是单独给你交过两次租金?[11:31: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1:31:39]
- [审判员]:是哪两次?[11:31:57]
- [证人]:第一次是三个人交的,后来都是两个人交的,第二次不是我开的票,第三次是李某琴交的。[11:32: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次租金是谁交的?[11:32:21]
- [证人]:第二次不是我开的收据。第三次肯定是李某琴交的。[11:32:33]
- [审判员]:订合同的时候李某琴也在吗?[11:32:43]
- [证人]:是的,是三个人。[11:32: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村里是不是煤厂统一不让干了?[11:33:13]
- [证人]:2007年村里不让干了,但是李某琴的房子也还在,一直没哟停,一直都有煤。[11:33: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村里是不是给李某琴发通知让停了?[11:33:34]
- [证人]:发通知让停了。[11:33: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12月之后到2016年拆迁的时候你在厂里见过李某琴吗?[11:33:51]
- [证人]:我去的时候没有见过。[11:34: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4年到2007年的时候你见过李某琴在厂里吗?[11:34: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见过别人,没有见过她。[11:35: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交钱的时候是你打电话还是她主动去的?[11:35:33]
- [证人]:主动去的。[11:35:43]
- [审判员]:证人还要什么补充?[11:35:50]
- [证人]:没有补充。[11:36:21]
- [审判员]:证人郗某忭退庭。[11:36:43]
- [审判员]:对证人证言什么意见?[11:37: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可证人证言。[11:37:32]
- [审判员]:证人的说法跟你们之前的说法有不一样的地方,实际承租人你们是什么时候知道的?[11:37: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证人说法为准。[11:37: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证人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证人的说法应当视为原告的自述,证言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证人在法庭陈述存在多次反复的情形,她曾经说顾某林当书记之后他没有再催过,后来又推翻证言说打过电话,但是对打电话的时间和次数记不清楚,所以证人说向李某琴催款我们不认可,证言不能采信,但是证人对于交款的事实的陈述我们认可。2007年之后村委会进行过催收我们不认可。[11:37:57]
- [审判员]:2007年之后村委会催收过吗?[11:38: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之后村委会没有催收过。拆迁之后村里跟我们说要交租金,当时我们说不同意交,当时是你们把我们轰走的,这十年我们没有做生意,不同意交租金。[11:38:31]
- [审判员]:反诉举证。[11:38:42]
- [反诉原告]:提交2004年12月4日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需要支付一万元,土地用途写明了是煤炭加工。合同第五条写明了甲方应当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甲方负有保障乙方进行煤炭加工的义务。提交三份通知,证明反诉被告存在违约,致使反诉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11:38:59]
- [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没有意见。合同第三页说乙方不得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和项目,虽然用途写的是煤炭加工,但是根据当时政府的要求,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和项目都要停产,这是不可抗力,清理低端产业是北京市统一的政策,都是按照政府要求发的通知,实际租赁合同没有解除。[11:40:15]
- [审判员]:双方对本诉、反诉还有证据补充吗?[11:40: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40: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40:38]
- [审判员]:双方对本诉、反诉事实还有补充吗?[11:40: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40: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41:0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1:4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一开始是杨某林来交租金,后来是由李某琴交租金,但有一段时间联系不上,根据证人证言,每年都在催缴,时效是中断了的,被告虽说在2007年以后没有实际经营,但是经营与不经营是被告自己的事情,实际上被告在地上所建的房屋还没有清退,一直到公园拆除的时候才拆除,所以2007年我们让拆除的时候,她并没有拆除,地上物没有拆除才有了后面的补偿,这个地上物是在持续占地,占地使用费没有时效一说。李某琴在2017年有个承诺,这也是跟16年的占地费和评估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要补偿,是承诺原来杨某林的义务是由她来承担的。根据司法解释,时效过了但是债务人又承诺继续给的,也是依法有效的,当时的承诺也是李某琴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反诉,我们认为是不可抗力,我们是根据政府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影响环境,我们不算违约。[11:41: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是认可2007年发出过清退通知的事实,2007年之后被告没有在租赁土地上没有再经营,从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我们认为2007年之后李某琴没有在涉案土地上实际经营,租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租金是三年一交,原告没有证明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原告履行过催促义务,原告提到的李某琴承诺承担租金与事实不符,承诺书的内容是租赁由李某琴接管经营,一直到2007年接到大队通知停止经营,证明2007年停止经营的事实,该承诺书也没有承诺给付租赁费,证明材料并非承诺书,只是证明承包经营延续情况,证明第二项内容是说杨某林交了第一次租赁费只有联系不上,从第二次交纳租赁费开始均由李某琴承担。涉案土地总共交了三次租赁费,证明材料只是证明第一次是杨某林交纳,第二三次是由李某琴承担,与原告对会计的询问相印证,并非李某琴承诺之后租金是由她来承担。证明材料第四条承诺拆迁补偿地上物由李某琴享受,土地使用权杨某林交给了李某琴,所以李某琴并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的意思表示,占地费的标准仅仅是原告自己的决定,没有与被告协商过,双方没有就占地费达成一致,所以不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出现目前的情况,责任在于原告村集体,合同存在违约情形在于原告一方,因为原告的行为,自2007年以后被告没有再进行煤炭经营。[11:41: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确实有过村委会的通知,但是这个通知是村委会单方盖章的,不是经合社盖章的,而且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解除合同,事实被告房屋没有清退。如果是在合同期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是在合同期外,合同到期之后是土地占有,土地占有双方并没有约定,不受合同约束,但是应当一视同仁,根据两委班子的证据,都是按照每亩1200元收的,持续占有土地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给付,所以应当从占有土地结束再要也不晚,所以合同期内和合同期外应当分两部分,性质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所建设的地上物占了这么长的时间影响原告出租给别人,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通过万亩森林公园给了被告40多万的补偿,是建立在占有集体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40多万的补偿,别人占有集体土地都要给付,所以被告也应该给付。[11:42:10]
- [审判员]:2007年底之后有人看着吗?[11:42: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人看着,是锁着的,房子就是空着的,设备都低价处理掉了。[11:42:37]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法庭主持调解?[11:42: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私下没有协商成,庭后在沟通。[11:42: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1:43:02]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听清了吗?[11:43: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1:43: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1:43: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1:43: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43: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43:51]
- [审判员]:鉴于本案调取证据及庭后调解时间较长,双方什么意见?[11:43: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按照简易程序继续审理。[11:44: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按照简易程序继续审理。[11:44:18]
- [审判员]:本次庭审到此,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可于5日内前来查阅,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1:44:2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凌越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1:44:5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