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4月2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承租房屋被征收 补偿款如何分配”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3:06]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承租房屋被征收 补偿款如何分配”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韩某、某园林公司诉称:原告韩某、某园林公司分别与被告一某工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工贸公司是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的下属单位,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139号房屋是被被告二某蔬菜公司交由被告一某工贸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被告二某蔬菜公司为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受益人。原告韩某承租房屋后,租金交纳至2013年6月30日,年租金为7万元。原告某园林公司承租房屋后,租金交纳至2011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2万元整。涉纠纷房屋于2013年年初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由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次征收认定139号为商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666.54平方米,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3449595元。现征收工作已经结束且韩某、某园林公司已经腾退涉案房屋,却始终未取得应该的经济赔偿,故韩某、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韩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10万元、自建房屋及室内装修损失326762元、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621305元,共计1048067元;某园林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3万元、自建房屋及室内装修损失152023元、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195975元,共计377998元。
    被告一某工贸公司辩称:被告一某工贸公司是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的下属单位,对涉纠纷房屋有管理和使用权,某工贸公司将房屋租赁给原告韩某及某园林公司,租赁期届满,二原告拒绝腾退,后经法院判决腾退房屋,并将自建房交还给某工贸公司,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韩某、某园林公司亦未在前期案件中提出反诉,故被告一某工贸公司认为原告韩某和某园林公司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在合同届满之后不再享有财产权益。即使二原告享有财产权益,其没有提出反诉,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二原告的诉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一某工贸公司基于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的授权管理涉案房屋,并未实际享有拆迁利益。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某蔬菜公司辩称:被告二某蔬菜公司与原告韩某、某园林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某蔬菜公司承担给付和赔偿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9:13:25]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黄聪聪担任法庭记录。
    [09:13:4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14:02]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20:56]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1:41]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北京某园林公司分别诉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某蔬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2:03]
  • [原告]:
    原告:韩某,男,1862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韩某之妻),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原告:北京某园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北京某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3:00]
  • [被告]:
    被告一: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1,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某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1,经理。(未到庭)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4:2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5:14]
  • [原告]:
    没有。
    [09:25:30]
  • [被告]:
    没有。
    [09:25:36]
  • [审判员]: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黄聪聪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25:5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6:3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6:4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09:26:53]
  • [原告]:
    原告韩某、某园林公司分别与被告一某工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工贸公司是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的下属单位,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139号房屋是被被告二某蔬菜公司交由被告一某工贸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被告二某蔬菜公司为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受益人。原告韩某承租房屋后,租金交纳至2013年6月30日,年租金为7万元。原告某园林公司承租房屋后,租金交纳至2011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2万元整。涉纠纷房屋于2013年年初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由被告二某蔬菜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次征收认定139号为商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666.54平方米,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3449595元。现征收工作已经结束且韩某、某园林公司已经腾退涉案房屋,却始终未取得应该的经济赔偿,故韩某、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韩某案件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原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人民币10万元;没有计算依据,是估算的。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承租期内原告自建房屋及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人民币32.6762万元;依据拆迁协议中所有自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计算的。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承租院落内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1305万元;依据拆迁合同计算的,包括停产停业损失(100%)、搬迁补助费(按60%计算)、工程配合奖(按60%计算)、区位补偿价(按60%计算),根据自建房面积的百分之六十。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某园林公司案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原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人民币3万元;是全部附属物的补偿。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承租期内原告自建房屋及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人民币15.2023万元;是自建房内的附属物的补偿。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门头沟区某处139号承租院落内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975万元;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按60%计算)、搬迁补助费(按60%计算)、工程配合奖(按60%计算)、区位补偿价(按60%计算),根据自建房面积的百分之六十。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09:41:49]
  • [审判员]:
    要求被告某工贸和蔬菜公司连带给付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10:03:12]
  • [原告]:
    我们没有看到被告关于二公司拆迁款分配的方案,如果某工贸公司没有领取到任何的拆迁款,我方可以把某工贸公司撤掉。要求某工贸公司给付的依据是他们拿到了拆迁款。
    [10:03:35]
  • [审判员]:
    韩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0:04:47]
  • [原告]:
    所有自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按照拆迁单估价出来的。根据的是拆迁档案测绘示意图上中2、4、6、10号。
    [10:05:02]
  • [审判员]:
    韩某自建房屋的装修费用怎么算的?
    [10:05:14]
  • [原告]:
    重置成新价加上附属物的价格再除以总面积的出来的平均价格是666.54元。那这样算的话,前两项诉讼请求重合了,应该是第二项的诉讼请求减去第一项的诉讼请求是第二项的诉讼请求。
    [10:05:3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0:05:58]
  • [被告]:
    不同意补偿。
    一,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原告起诉的是房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为我们认为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2、我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装饰装修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我方的装饰装修获得的补偿归我方所有。其起诉装修损失没有依据,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装饰装修的部分归出租人所有。二、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自建房属于违建,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行建造的房屋,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因此我方认为私建不能获得补偿,如遇拆迁等不可抗力,合同自动履行终结,现在装修损失和被告无关,我们不存在违约行为,该损失是进行经营活动有预见的经营损失,因此不同意装饰装修损失。第三项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基于拆迁影响了经营者的经营收入进行的补偿,二原告在拆迁的时候其租赁合同均以期限届满,不存在相应的经营损失,即便存在也与吧诶高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某工贸公司不是被拆迁的主体,也没有获取拆迁利益,因此某工贸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没有给付义务。某工贸公司也不同意给付。某蔬菜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也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同意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理由均同上,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在征收之前合同已经到期的不予支持,该案件是被拆迁人和韩某就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0:06:13]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0:07:26]
  • [原告]:
    韩某案件证据如下:一、韩某和北京某工贸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北京某餐厅的工商登记信息,面积是330平米,证明原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签订合同时,该房屋产权的复印件,被告向原告出示过,证明原告是知道产权人是某蔬菜公司的事情,原告也知道他们的隶属关系。二、2013年11月18日14时谈话笔录。韩某案件情况1现场勘查图两张,为法院审理当时的现场勘查图;韩某案件情况2——拆迁档案房屋布局图分布。原被告双方对原始房屋的装修位置等进行了确认,确认了原告在出租期间,哪里是新建房的信息;三、(2013)门民初字第24**号、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对现场勘查图的房屋号进项的相关确认;四、民事执行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执行时,被告对自建房的事实是认可,对于该自建部分并没有实际解决;五、北京市某蔬菜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某蔬菜公司认可工贸公司为其下属单位,房产归某工贸公司代为其管理出租;北京市某副食蔬菜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证载面积和自建面积的合计数是最终的拆迁面积,自建面积不是被告所谓的违建;六、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及档案材料;七、现场照片;所有的证据都是复印件,照片可以看出拆迁时原告依然在经营。有韩某本人的照片。
    [10:12:3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0:14:44]
  • [被告]:
    质证意见没有变化,我们的答辩意见也没有变化,我刚才仅仅是补充了一下。
    [10:15:0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10:19:38]
  • [被告]:
    提交新证据是判决书一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2013年6月30日截止,结合我们当时签订的拆迁合同,是2013年12月份,当时我们签订拆迁合同的时候租赁合同已经终结,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到期之后没有续租,到期之后拒不腾退,强行占有该房屋,因为他们主张的拆迁奖励和配合奖都不能享有。
    [10:19:53]
  • [原告]:
    补充一个证据,证明韩某的租赁合同期限未满。
    [10:20:17]
  • [审判员]:
    被告在那里经营过吗?
    [10:20:37]
  • [被告]:
    有一个经营网点,一直有人。
    [10:20:56]
  • [审判员]:
    原告经营到什么时候?
    [10:21:07]
  • [原告]:
    一直到法院执行阶段。我们是属于配合执行。
    [10:21:20]
  • [被告]:
    法院到了执行阶段就已经属于强制执行了。
    [10:21:30]
  • [审判员]:
    什么时候移交拆迁办的?
    [10:21:58]
  • [被告]:
    法院给我们房的当天就移交给拆迁办了。
    [10:22:09]
  • [审判员]:
    拆迁示意图里还有别的房屋吗?
    [10:22:40]
  • [被告]:
    没有了。有证房都是我们的。
    [10:22:52]
  • [原告]:
    没有了。
    [10:23:06]
  • [审判员]:
    估价结果通知单说的其他房屋是10号房屋吗?
    [10:23:25]
  • [被告]:
    其他房屋说的是小棚子之类的。
    [10:23:36]
  • [原告]:
    不清楚,以法院核实为准。
    [10:23:51]
  • [审判员]:
    租赁主体是什么?
    [10:24:05]
  • [原告]:
    是某工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它和某蔬菜公司是隶属关系。
    [10:24:19]
  • [审判员]:
    庭前法院向双方出示了(2018)京0109民初45**和45**号卷宗,双方之前在(2017)京0109民初34**号及2013年门民初字第24**号案件中对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在45**和45**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双方对上述卷宗和笔录是何意见,是否同意在上述案件中的陈述作为本案的陈述?
    [10:27:41]
  • [原告]:
    对当事人的陈述都认可,代理意见与当庭意见为准。
    [10:28:10]
  • [被告]:
    认可。作为本案陈述。
    [10:28:20]
  • [审判员]:
    还有什么补充吗?
    [10:28:37]
  • [原告]:
    没有
    [10:28:46]
  • [被告]:
    没有
    [10:28:5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10:29:02]
  • [原告]:
    没有。
    [10:29:11]
  • [被告]:
    没有。
    [10:29:17]
  • [审判员]:
    鉴于上述案件中双方均对事实进行了陈述,法庭不再重新审查,双方还有无补充?
    [10:29:27]
  • [原告]:
    没有。
    [10:29:40]
  • [被告]:
    没有。
    [10:29:46]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诉辩意见还有无补充?
    [10:29:56]
  • [原告]:
    没有。
    [10:30:05]
  • [被告]:
    有,我方认为这不是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是拆迁纠纷,某工贸公司和韩某是租赁关系,某蔬菜公司和韩某没有法律关系,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韩某还请求租赁合同,不是适格原告。
    [10:30: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0:3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0:4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1:0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1:0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31: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1:3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1:4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10:31:55]
  • [原告]:
    同意
    [10:32:10]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0:32:18]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当庭不再调解,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32:3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黄聪聪和王晓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32:4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