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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14时,三中院审理“办理理赔发现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16:26:54]
- [主持人]: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三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三庭法官尚晓茜、胡新华、程磊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尚晓茜,民三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胡新华,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程磊,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徐曼担任法庭记录。[16:28:0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16:28:25]
- [主持人]:侯某1等五人在一审起诉称:2018年7月9日,李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内乘侯某2)与兰某某(关某某的雇员)驾驶的车辆(登记在W运输公司名下)相撞,致兰某某驾驶车辆又与赵某1、赵某2驾驶车辆(分别在Y保险公司、R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相刮撞,造成侯某2死亡,四车损害。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为主要责任,兰某某为次要责任,赵某1、赵某2无责任,侯某2无责任。此次事故给侯某2的亲属侯某1等五人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P保险公司在一审答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兰某某驾驶的车辆在P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它两个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无责限额的责任。
Y保险公司未出庭,其向一审提交答辩意见称:同意按保险限额赔付。
兰某某、关某某、W运输公司、R保险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一审庭审。
一审法院认为:P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Y保险公司、R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判决:一、P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侯某某等五人医疗费用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110521.67元;二、Y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侯某某等五人医疗费用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11052.17元;三、R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侯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11052.17元;四、P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侯某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515895.8元。五、驳回侯某某等五人其他诉讼请求。
P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6:29:06] - [主持人]:现在庭审开始。[16:29:1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上诉人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侯某1、赵某1、侯某2、侯某3、兰某某、关某某、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6:36:16] - [审判长]:当事人身份在庭前均已经核对过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6:36:37]
- [双方均]:没有异议。[16:37:18]
- [审判长]:本案经合法传唤,被上诉人兰某某、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双方是否听清?[16:37:30]
- [双方均]:听清。[16:37:44]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3民终3242号上诉人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侯某1、赵某1、侯某2、侯某3、兰某某、关某某、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641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尚晓茜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审判员程磊、审判员胡新华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汤和云,书记员徐曼、郑海兴,由书记员徐曼担任本次法庭记录。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16:38:07] - [双方均]:不回避。[16:38: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一审判决书?[16:38:35]
- [双方均]:收到。[16:38:42]
- [审判长]:根据卷宗记载,一审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内容详见一审卷宗)。上述情况是否属实?[16:38:56]
- [双方均]:属实。[16:39:02]
- [审判长]: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下面由上诉人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请求。[16:39:10]
-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改判上诉人无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侯某某、赵某1、侯某1、侯某2、侯某3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同上诉状一致(详见上诉状)。
补充:1.我们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恪守之。2.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且上诉人已经依法履行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3.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经过我方调查,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兰某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运输货物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故此缺乏相应的必备证书,我们不应当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除上诉状载明理由之外,一审中我们对本案的事故责任提出了异议。当庭审判员出示了交通队的卷宗认为是机件不合格导致的。兰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平安保险认为机件不合格是指的是改装和加装,本案属于追尾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兰某某作为被追尾方,本应不承担责任,但其实属机件不合格改装加装车辆导致其承担责任。同时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改装加装车辆需要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保险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免除责任。综上,我司认为一审判决我司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故此,我们请求撤销改判。[16:39:24] - [审判长]:你方免责理由除了改装加装车辆,还有其他的吗?[16:39:43]
- [上诉人]:缺乏必要的许可证书和必备证书,主要指的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16:39:54]
- [审判长]:你方认为改装加装车辆应该向保险公司告知?你的上诉意见主张改判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责任,你认为该部分责任应该由哪个责任主体来承担?[16:40:06]
- [上诉人]:保险公司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后,应当按照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有关的责任方承担,本案中我们认为是兰某某及其雇主以及被上诉人王宏运输公司。[16:40:1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16:40:32]
- [被上诉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关某某、王宏公司一并发表意见:被上诉人兰某某有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第一,答辩人从未收到过保险公司的任何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给答辩人讲过哪些赔付、哪些不赔。第二,保险公司的条款指向不明;第三,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第四,兰某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驾驶人;第五,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第六,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情合理。(详见答辩状)。[16:40:46] - [审判长]:各方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事实描述)双方有何异议?[16:41:05]
- [被上诉人]:无。[16:41:19]
- [上诉人]:有异议。
1.一审判决第五页第二段记载“本院庭审中向···无意见”我方仅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而不是对事故划分无异议;
2. 一审判决第五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三行“自2015年在陈镇租房··”有异议,该点依据证据不足;
3.一审判决第五页倒数第三行记载“2018月在河北定州市香河县巴黎印象小区购买楼房”存在笔录,应该是2018年5月购买。[16:41:2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本法庭提交?[16:41:44]
- [上诉人]:证据1、涉案车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证据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证据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证据2、3均证明合同明确约定免责条款,本案驾驶员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保险人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并且自愿投保;证据4、平安业务员张红发送的有关驾驶人兰某某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信息的微信截图;证据5、2018.12.14驾驶员兰某某发送的经营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信息的微信截图;证据6、江苏省佳通运输厅-兰某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查询截图;证据7、连云港市运政信息网-兰某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网页截图,证据4-7均证明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我们发现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以及与法律适用的新证据。驾驶员兰某某无合法有效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述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一审庭审后,我们查询无果以后,我们向连云港市政府热线12345了解到该证书的颁发部门是连云港市运管部。我方找到相关部门电话且电话沟通,经过电话核实确实没有兰某某的驾驶证,电话号码0518-85521063、0518-85521052。[16:41:57]
- [审判长]:一审为何不提交?[16:42:20]
- [上诉人]:证据1-3是我们发现他触发了免责条款之后,我们才交出来,因为在一审的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虚假的情况,当时也没有触发免责条款。同时,在一审的提交的综合商业保险单的附后8项条款,因为保险条款我们采用的是2014的,这是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网上都有公布的公示文件。证据4-7是在一审庭后才发现相关事实,兰某某在办理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向我公司提交,我公司才发现的发现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4日,本案的一审判决是2018年的12月7日。[16:42:35]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16:42:51]
- [被上诉人]: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3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是其他一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商业保险条款前面,被上诉人盖章的地方没有签日期,所以无法证明在投保之前平安公司就免责条款做出了说明。最后一页没有投保人的手写确认。证据4、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7不认可,应由应由交管部门出具盖章的相关的证据,因为在官网查询当中有可能会出现网络错误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查询无法查询到,所以不能证明事发时兰某某没有从业资格的。查询的内容是从业人员查询,并没有说经营性道路人员查询。
贺律:一并发表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运输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保险公司的所谓的条款。该投保单也没有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2、3的要求进行加粗。其属于隐形免责条款和事项,合同法规定隐形免责事项属于无效。投保单没有日期,无法说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给运输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证据3、盖章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该投保人声明没有车牌号,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为事故车辆所指向的投保人进行了声明。2.没有投保人工作人员的签字及手抄收到条款,并知晓条款的免责事项。3.没有日期。证据4-7、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应以交管部门核发的盖章确认的没有资格证的法律文书为证。[16:43:05] - [上诉人]:其提交的判决书和文章: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应当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或与本案有相关联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交另案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其他判决无法拘束本案。[16:43:23]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收到你方证据原件?核对证据原件?[16:43:37]
- [上诉人]:收到了,核对无误。[16:43:50]
- [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届满,此后法庭原则上将不再接收各方当事人新证据。[16:44:01]
- [审判长]: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陈述意见,现对本案已查明事实进行归纳总结:
2018年7月9日0时4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沈路与顺于路交叉路口北侧,李松海驾驶车号为辽P7323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内乘侯二强),适有兰某某驾驶车号为晋M4779**8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赵俊杰驾驶的车号为冀BU0557的重型厢式货车、赵文良驾驶的车号为冀T9**83/冀TW**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等候放行信号,李松海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兰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部相撞,致兰某某驾驶车辆前部又与赵俊杰驾驶车辆后部相撞,赵俊杰驾驶车辆左前部又与赵文良驾驶车辆后部相刮撞,造成侯二强死亡,四车损害。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松海为主要责任,兰某某为次要责任,赵俊杰为无责任,赵文良为无责任,侯二强为无责任。
侯二强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侯某某等支付医疗费626元。
侯某3系侯二强之父,1953年1月28日出生;侯某某系侯二强之母,1954年3月7日出生;赵某1系侯二强之妻;侯某1系侯二强之子,2009年7月5日出生;侯某2系侯二强之女,2006年4月21日出生。
车号为晋M47798车辆登记在王宏运输公司名下,在平安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驾驶人是兰某某。兰某某与关某某在交通事故卷宗中均认可兰某某系关某某的雇员,事发时兰某某属于从事关某某指派的劳务活动,
车号为冀BU0557的车辆在阳光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驾驶人为赵俊杰。车号为冀T96683车辆在人寿衡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驾驶人为赵文良。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平安运城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侯某某、赵某1、侯某1、侯某2、侯某3各项损失。
上述事实以及争议焦点的总结归纳,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16:44:12] - [双方均]:听清楚了,无异议,没有补充。[16:44:52]
- [审判长]:本案当中,兰某某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什么?[16:45:10]
- [上诉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兰某某获得次要责任的描述是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所导致,本案应是追尾方全责,但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蓝菲菲获得30%。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按照相关的解释是进行了改装或者加装等行为,导致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故此改装和加装车辆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就是否加大保险责任和保险危险系数进行核定,并且重新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未通知保险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依据责任免除条款不承担商业保险责任。[16:45:17]
- [被上诉人]:我们认可交通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
贺律:我们认可交通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上诉人提到的机件不合格,便认为是改装加装,我们认为这是单方面的理解。机件不合格并不等于是改装加装。同时,我们需要说明的时候,追尾不一定是全责追尾,因为前面的车辆未放警示牌或者未开启双闪或未在道路右侧停放等都有可能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上诉人这种观点我们不认可。[16:45:29] - [审判长]:在商业保险条款当中,具体涉及的指向性免责条款都分别是哪一条?明确说明。[16:45:45]
- [上诉人]: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同时保单中重要提示第一、三、四条及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在此不赘述。[16:46:01]
- [审判长]:改装加装问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如何表述?[16:46:12]
- [上诉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二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中第二段,在此不赘述。通过百度查询可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指的是改装加装,或者是使用不合格厂家生产的相关的零件或产品。[16:46:21]
- [审判长]:一审认定金额计算本身是否有异议?[16:46:45]
- [上诉人]: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来计算。庭外和解金额不详,一审法院漏查了,是否涉及重复给付问题。[16:46:56]
- [被上诉人]:陈律:具体和解的金额,我目前卷里没有,无法核实。主责方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有超出的部分,也是为了他的量刑作出的自愿的赔偿,不涉及到原告方的赔偿问题,不是上诉人的赔偿问题。
贺律:金额不持异议。[16:47:0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6:47:13]
- [双方均]:无。[16:47:2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6:47:40]
- [双方均]:坚持我方在庭上的意见。[16:47:4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16:48:12]
- [双方均]:坚持我方在庭上的意见。[16:48:22]
- [审判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调解的权利,现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在本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16:48:36]
- [双方均]:不同意。[16:48:52]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合议庭合议后将对本案择期进行宣判。[16:49:01]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16:49:1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汤和云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6:49:2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6: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