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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10:30,三中院审理“次承租人不腾房 承租人承担占用费”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一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法官孙京、周易、张帆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孙京,民一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周易,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帆,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张鑫担任法庭记录。[14:12:14]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在一审起诉称:赵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店面租赁合同》,赵某某向某公司出租朝阳区十八里店房屋,租期从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每年36万元;2017年11月24日,赵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解约协议书》,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但某公司至今未腾退办理涉诉房屋。请求立即腾退涉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48000元、利息2610元。
某公司一审答辩称:不同意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07年11月24日签订了《解约协议书》,约定赵某某有向我方返还押金及租金的义务并应该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并未约定我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解约协议书》第二条也有约定赵某某已收到我方交付的房屋,且双方除《解约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无其他义务,属于无责任解约。至今赵某某仍未按约定向我公司退还租金及押金,应该属于赵某某违约。我方租赁168号房屋之后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尚未向我方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赵志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年360 000元的标准计算);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4:16:25] - [主持人]:现在庭审开始。[14:16:40]
-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4:16:55] - [审判长]:请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于庭前核对的一致么?[14:18:29] - [均]:一致。[14:18:47]
- [审判长]:对双方主体资格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4:19:17]
- [均]:没有异议。[14:19:53]
-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4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京(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帆、审判员周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曾德荣,书记员张鑫,本次法庭记录由曾德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的权利;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20:10] - [均]:不申请。[14:21:01]
- [审判长]:首先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了(2018)京0105民初63454号民事判决书。各方当事人收到的是这份判决书吗?[14:21:08]
- [均]:是[14:21:29]
-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14:21:37]
-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项,驳回赵某某一审诉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某、王某某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11月24日以后,涉诉房屋由王某某实际占有使用,A公司无法返还,应当由王某某承担占用损失。[14:21:56]
-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14:22:10]
- [被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A公司诉请。
王某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A公司诉请。[14:24:18] - [审判长]: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什么意见?[14:24:31]
- [均]:无异议[14:24:4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上述规定?[14:24:56]
- [均]:听清了。[14:26:10]
- [审判长]:涉案房屋谁居住?[14:29:31]
- [被上诉人]:王某某:无人居住,现在大门被我锁了,2017年8月我发函给A,要求A收回房屋,我从A处租的房屋。A没有联系过我。[14:29:42]
- [上诉人]:A公司:我们希望王某某腾房。我们与王某某的二审案子明天开庭,该案王某某是原告,我们几乎是同时立案,我方提的反诉。[14:30:00]
- [被上诉人]:我与A案诉讼请求为A返还租金、装修费用、押金等。[14:30:11]
- [上诉人]:我方在该案的反诉请求为确认合同于2017.11.24日解除,王某某支付租金73611元,王某某支付违约金两万多,当时我们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了。[14:30:34]
- [审判长]:王某某,你对一审判决什么意见?[14:30:45]
- [被上诉人]:本案我是第三人,我对一审判决没有什么意见,我随时准备腾退涉诉房屋,但是A没有通知我腾退房屋。[14:30:57]
- [审判长]: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二审举证期限于今日届满,之后提交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14:31:09]
- [均]:没有,听清了。[14:31:2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4:31:48]
- [均]:没有。[14:31: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4:32:29]
- [上诉人]:与上诉状一致,其余庭后提交书面意见。[14:34:06]
- [被上诉人]:赵某某:涉诉房屋并未由A实际居住;A称已经腾空反顾我是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称未占用房屋,应该由王某某支付也不符合事实法律。A公司称剩余租金退还A属于反诉,但是一审未提。
王某某:阅读A上诉状,2017.8.31给A发送腾退交房的函,要求A三日内收房,但是A没有联系我,后我锁门走了,这个责任应由A承担。[14:34:1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4:34:45]
- [均]:没有。[14:34: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14:35:06]
- [均]:坚持我方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14:35:12]
- [审判长]:鉴于各方需要庭下调解,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14:35: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曾德荣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4:35:5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4: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