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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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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14时,怀柔法院审理“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将怀柔人保局告上法庭”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0:05:15]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0:07:08]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将怀柔人保局告上法庭”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7:26]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某公司诉称,法院认定死者赵某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赵某与案外人胡某存在临时雇佣关系,既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没有上社保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被告认定赵某构成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告同胡某签订了《商品车驾送运输合同》,已经将运输权利义务转让给胡某,原告不应承担因运输造成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10:07:56]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09:2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09:52]
  • [审判长]: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请问被告,你方负责人今天为何不能按时出庭。
    [10:10:47]
  • [被告]:
    负责人有其他会议安排,所以无法参加今天庭审。
    [10:10:5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0:11:08]
  • [原告]:
    没有。
    [10:11:2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0:12:38]
  • [被告]:
    没有。
    [10:12:51]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0:13:10]
  • [第三人]:
    没有。
    [10:13: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北京路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发公司)、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人保局)、第三人李凤琴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路发公司、被告怀柔人保局、第三人李凤琴出庭参加诉讼。原告路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小五、被告怀柔人保局委托代理人陈伟、武红梅,第三人李凤琴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秀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10:14:1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16行初462号原告路发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怀柔人保局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661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臧振平、人民陪审员赵凤彪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0:14:32]
  • [原、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15:01]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15:1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10:15:24]
  • [被告]:
    无异议。
    [10:15:5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10:16:0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
    [10:16:20]
  • [被告]:
    2018年9月21日被告怀柔人保局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661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李凤琴,职工姓名赵某,性别男,年龄39,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北京路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汽车驾驶员,事故时间2016年11月15日,诊断时间2016年11月15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死亡,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申请人称,2016年11月15日,赵前利在运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轻型普通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8年7月27日受理李凤琴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6年11月15日,赵前利在运送由北京路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运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赵前利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6:3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10:18:06]
  • [原告]:
    没有。
    [10:18:27]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18:50]
  • [原告]:
    《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我起诉时提交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书面证据,但我们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10:19:00]
  • [审判长]:
    请证人出庭。陈述下个人基本情况。
    [10:19:10]
  • [审判长]:
    今天谁让您过来作证的?
    [10:20:06]
  • [证人]:
    原来给我找活的人,让我今天过来的。
    [10:20:26]
  • [证人]:
    给你打电话的人会告诉你是哪个公司的活吗?
    [10:20:45]
  • [证人]:
    不说,我们也不问。
    [10:20:59]
  • [审判长]:
    胡海彪和路发公司之间有合同吗?
    [10:22:40]
  • [证人]:
    没有,都是口头的,觉得价格合适,他就把活接了,有可能是他自己开车送,也可能他找人开车送。
    [10:22:54]
  • [审判长]:
    你知道胡海彪有经营资质吗?
    [10:23:04]
  • [证人]:
    应该没有,如果有的话他就直接去福田接活了。
    [10:23:14]
  • [审判长]:
    这事发生在什么时候。
    [10:23:30]
  • [证人]:
    2016或2017年。
    [10:23:44]
  • [审判长]:
    被告和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25:07]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三个证人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人李金成、马拥军证言与本案无关,对胡海彪和赵前利基本都不了解,对案件情况也不了解,对原告和胡海彪、赵前利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这三份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0:25:17]
  • [第三人]:
    对李金成的证言,他所述是有人给他打电话,现在打电话的人找不到了,这不合常理。他说不认识赵前利和胡海彪,所以他的证言与本案无关,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人张淑伟的证言,不认识赵前利及赵前利家属给其打电话,他当庭所述内容是不真实的,在第一次仲裁时,原告路发公司向仲裁机关提交了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是张淑伟和胡海彪的录音,这里面张淑伟明确和胡海彪说赵前利家属起诉福田公司这个对象不对,肯定会找路发,可见他认可赵前利是在为原告送车,肯定赵前利跟路发公司之间关系。在事发之后,胡海彪和胡海彪的同事去了出事现场,在认尸那天去的,当时我们问了胡海彪,问他赵前利的工作情况,胡海彪把路发公司的电话给了赵前利家属,我就给路发公司打了电话,告知路发公司我是赵前利的家属,张淑伟当时说在开会,就把电话挂了。张淑伟现在还是路发公司员工,他陈述的内容都是在维护路发公司,他的证言有部分是不可信的。关于证人马拥军的证言,他明确表示听说过赵前利,还说赵前利和他的情况是一致的,可以说明路发公司并没有固定的运输司机,他所用的司机都是属于外雇的,或者外包的情况,而且他的陈述说和胡海彪、赵前利不熟,没有私下联系,但是也都是在路发公司接活时见过面。我们认为赵前利与路发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0:25:33]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原告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5:47]
  • [第三人]:
    有一份电话录音整理材料。是张淑伟和胡海彪之间电话录音整理材料。证明路发公司认可赵前利在为路发公司工作。这份证据是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
    [10:25:57]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6:09]
  • [原告]:
    真实性不认可,张淑伟并没有说赵前利是我们公司员工,只是说起诉福田公司不对,会起诉路发公司,不能实现第三人证明目的。
    [10:26:19]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
    [10:26:32]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0:26:42]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0:26:58]
  • [审判长]:
    请原告及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0:27:16]
  • [原告]: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提供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与《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是相冲突的,被告适用的只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没有适用后面两个,属于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提交的法律依据,我们不认可。而且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赵前利死亡的情况是不相符的,我们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10:27:28]
  • [第三人]:
    被告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10:27:38]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0:27:50]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18年7月23日第三人提出赵前利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并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分别送达给第三人和原告,同时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在2018年8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举证的相关材料,被告在2018年7月21日对赵前利案是否受理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第三人进行调查,最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第三人送达。
    [10:28:01]
  • [审判长]:
    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10:28:34]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8:45]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28:51]
  • [审判长]:
    第三人,你是何时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何时接到工伤认定结论的?
    [10:29:10]
  • [第三人]:
    2018年7月23日提出申请。2018年9月22日接到的结论。
    [10:29:25]
  • [审判长]:
    被告是何时收到的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
    [10:29:36]
  • [被告]:
    2018年7月23日。
    [10:29:45]
  • [审判长]:
    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是什么?
    [10:30:01]
  • [被告]:
    生效法院判决中明确了原告、赵前利及胡海彪之间关系,原告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我们据此,以及对出交通事故情形确认后作出了认定属于工亡的决定。
    [10:30:14]
  • [审判长]:
    各方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0:30:24]
  • [原、被告]:
    没有。
    [10:30:33]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30:5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1:04]
  • [原告]: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前应该调查清楚,本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上写的事实非常简单,赵前利运了几辆车,运的车是否全是原告方的,赵前利和原告之间承运车辆的具体情况没有进行论述,没有事实基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结论是错误的。
    [10:31:15]
  • [审判长]:
    下面恢复法庭调查。
    第三人,刚才你说的,你们走了仲裁、民事诉讼,但为什么2018年7月23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31:27]
  • [第三人]:
    事发后,我们就向被告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没有劳动合同的,先去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走仲裁,之后原告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又经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原告应当承担用工保险责任。我们又去被告处申请工伤认定。
    [10:31:4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各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0:31:53]
  • [原、被告]:
    没有。
    [10:32:0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32:1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2:28]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32:3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2:48]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10:33:00]
  • [第三人]:
    同被告意见。
    [10:33:09]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0:33:2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33:3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