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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9:30,海淀法院审理“不服劳动人事仲裁结果 医生诉求解约赔偿金”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7:2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09:27:45]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龚莉婷。[09:28:25]
- [主持人]:龚莉婷,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09:28:54]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29:09]
- [主持人]:原告许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的职务是宫腹腔镜手术专家,每月工资3.8万元,另有每月3000元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在职期间,原告正常上班,但是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额发放工资,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将原告辞退。被告在发出通知时未提补发工资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金、拖欠工资的事宜,但是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3.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亮点: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解除劳动者,劳动者如何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待通知金。 此案定于2019年1月23日9:30,在海淀法院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09:29:28]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9: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30: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32:56]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35: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许女士,女,汉族,无职业,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冬,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37:24] - [被告]:北京某医疗机构,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太平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先生,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女,该单位业务副院长,主任医师。(特别授权)[09:38:48]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9:44]
- [审判长]:由于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故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女士诉被告北京某医疗机构劳动争议纠纷互诉二案,由本院审判员龚莉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海杰、梁铭全组成合议庭,董洪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09:43: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5:04]
- [被告]:无异议,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5:1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09:46: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元;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当庭陈述为准)同意仲裁裁决1、2项。
事实理由:原告于2017.6.19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职务为宫腹腔镜手术专家,月工资为3.8万元,另有每个月300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在职期间原告正常上班,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全额发放工资,且于2017.8.22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将原告辞退。被告在发出通知时未提补发工资的事情。原告所赐与被告沟通赔偿金、拖欠工资的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2388号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09:47:06]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并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09:47:38]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关于被答辩人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以被答辩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以及在试用期内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其他任何费用。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许女士的试用期为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基本工资每月15000元”;“岗位为宫腹腔镜手术专家”。答辩人在试用期内发现被答辩人许女士的医学技能、技术与应聘岗位相差甚远、与其本人陈述及承诺严重不符。宫腹腔镜联合检查术中的重要操作环节是宫腔镜下选择性输卵管插管通液术,是行宫腹腔镜手术医生最基本的技能之一,也是该岗位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而许女士只会做置管通液的操作,根本无法达到检查和治疗的目的。许女士的无菌观念差,消毒频率不符合常规要求,且多次将器械错放在无菌区域,严重增加院内感染的风险。许女士手术技术不娴熟,手术操作时间过长。其他医生均可在一小时内完成相同难度的手术,许女士因技术不娴熟,需要近3小时才能完成,严重增加患者的手术风险。许女士在手术中止血技术不规范、不熟练,导致患者术中出血较多。许女士工作态度极不认真,缺乏作为医生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出现患者进入手术室后甚至麻醉后,许女士在病房睡觉或者不知去向的情形,人为增加手术风险。许女士在试用期的各项考核内容均不合格。
被答辩人许女士在2017年6月19日签署劳动合同后,迟迟不到岗,直至2017年7月12日才正式上班,实际在职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至8月22日,其中7月份累计出勤12天,旷工2天,出勤率为57%;8月份累计出勤16天,旷工2天,出勤率69%。试用期内,许女士出现4次旷工;多次脱岗,工作纪律极为散漫,迟到、早退、旷工不断,上班时间吃东西、睡觉。
答辩人有关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即:《关于进一步加强严肃工作经历。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员工旷工构成重大违纪,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赔偿费用。
被答辩人许女士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严重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连续不断旷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解除与许女士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其他任何费用。公司董事会征得工会同意后,作出解除许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有效。
二、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2388号裁决书中关于公司向许女士支付228000元工资赔偿的裁定错误。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在裁定书中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法正确,但裁定公司向许女士支付228000元工资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2017年6月20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第六条,规定:“公司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许女士6个月工资”。关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显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已经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员工过失性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定明显违法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助长不道德行为、使过错方因过错而获利,并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且,补充协议并不排除试用期规定对双方的约束,许女士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期为三年,许女士仅仅出勤28天,就被发现根本不符合录用标准,且连续重大违纪。公司根据法律行使解除权,并不支付补偿金。另,公司与许女士签署补充协议时,正值公司现股东收购公司之际,不排除许女士与已被辞退的前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故意签署含糊不清、逻辑混乱的文件,以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许女士也正是基于其对补充协议的片面理解而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消极方式追求不合理利益。
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2388号裁决书中关于公司向许女士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8月22日之间的工资差额56580元的裁定错误。
首先,根据公司的出勤记录,许女士的实际出勤期间为2017年7月12日至8月22日。许女士谎称在2017年6月19日至7月11日期间,公司未要求其执行刷卡记录考勤。根据《劳动合同》第四条,许女士执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严肃工作经历。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许女士1973年出生,虽然2014年才完成本科学历,但其在医院工作多年,不可能不了解标准工时制的概念和医院的出勤管理规定,且公司的出勤规定始终展示在公告栏内,并且员工的出勤记录与劳动报酬息息相关。许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后迟迟不入职,故意制造合同签订日期和出勤记录起始日之间的时间差,反而污蔑公司迟延办理考勤打卡记录23天。考勤记录是证明员工出勤的直接证据,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证据规则。
其次,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工资差额56580元的认定错误。《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5000元。《补充协议》约定保底收入含业务提成后每月38000元。15000元的月工资为固定收入,而提成属于非固定收入,即使约定保底为每月38000元,但也需要参考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标准、是否全勤,是否达到基本的工作量(相同岗位医生的手术数量日均4至5台,月均100台以上,许女士在职期间仅完成5台手术)、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如上所述,不能因许女士的消极甚至故意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
许女士固定收入为每月1.5万元,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许女士预支工资18558.44元,是因为考虑到许女士入职时间为7月12日,为使许女士在北京生活稳定,安心工作,所以预支当月及次月工资。根据许女士实际出勤情况(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扣除旷工期间后,2017年7月份许女士出勤12天,工资为8280元;2017年8月许女士出勤16天,工资为11040元,合计为19320元。关于差额761.56元,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拟支付许女士,但许女士表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而拒绝接受。
四、被答辩人关于诉讼费的请求,根本不是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明确后的诉讼请求:确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1:被告无需原告工资差额56568元:;2:不赔原告六个月工资228 000元。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6.19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使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三年。原告世纪入职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至8月22日,其中七月份累计出勤12天,旷工2天,出勤率为57%;8月份累计出勤16天,旷工2天,出勤率为69%。试用期内,被告出现四次旷工;多次脱岗;医术水平低下,手术时间超长,给患者造成巨大风险;缺乏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甚至出现患者术前麻醉后,作为主刀医生的原告不知去向的恶劣情况等。2008.8.22,被告一原告重大违纪且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不服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2388号裁决书,提起诉讼。[09:47:50] - [审判长]:原告就被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09:53: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拖欠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38000元,及300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打卡记录证明旷工,但是未有依据证明旷工系解除依据。原告是医生存在手术的情况,因此不能正常完成打卡,被告不了解原告的情况。被告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且未告知原告考核标准,因此被告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事实理由详见我方起诉状及书面答辩状。[09:54:0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09:55: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以下证据的证明目的均同证据目录。
原:证据1、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
证据2、工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数额,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系被告单位的个人账户发放的,账户名称为朱某,是被告单位前法人。
证据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证据均是原件。
(以上证据核对原件后,已退回)[09:57:38] - [审判长]: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09:58:11]
- [被告]:1、《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能以许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重大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解除权时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包括支付任何补偿金等附加条件。其上加盖的公章系我单位公章。
2、《许女士工行借记卡历史交易记录》,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许女士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万元。用人单位于2017年7月24日向许女士预支工资18558.44元,是因为考虑到许女士入职时间为7月12日,为使许女士在北京生活稳定,安心工作,所以预支当月及次月工资。根据许女士实际出勤情况(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扣除旷工期间后,2017年7月份许女士出勤12天,工资为8280元;2017年8月许女士出勤16天,工资为11040元,合计为19320元。关于差额761.56元,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拟支付许女士,但许女士表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而拒绝接受。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充分告知,有效送达。
(以上证据核对原件后,已退回)[10:02:02]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10:02:29]
- [被告]:证据及证明目的均同证据目录
证据1、裁决书,证明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认定解除合法有效。
证据2、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张,证明决议文件、公告栏照片(拍照打印件),证明旷工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及通报的情况。
证据4、考勤管理管理规定(系我方自行制作)
证据5、考勤记录,证明原告在职时间。原告不存在旷工是因为去参加培训的情况。8.11的缺勤处罚通知单。
证据6、岗位职责
证据7、查房制度证明原告需要遵守的制度。
证据8、试用期评议表,试用期标准考评记录。2017年的麻醉单及其他医生相同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单。原告在手术时存在重大失误,让患者在进入手术室后应当在五分钟之后开始麻醉,但是原告作为主刀医生不知去向,使得患者在裸体清醒情况下在手术室等待20余分钟,且多次询问何时开始。后发现原告在厕所。另一次手术,在于原告确认手术情况的时候,麻醉成功后,未见原告进入手术室,所有人进行寻找,将近一小时后才在病房找到了睡觉的原告。原告不履行查房制度,患者术后腹痛,到处寻找原告,后在宿舍找到了未起床的原告。原告手术技术不娴熟,止血技术不娴熟,增加了患者的风险,被告单位麻醉师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拒绝与原告合作手术。无菌意识差,应当消毒三次,原告只消毒两次。技术技能与所承诺不符。原告不能完成承诺的技术。原告签字的手术记录和其他医生签字的手术记录。劳动纪律散漫,多次不打卡,旷工。综上所述对原告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严重违纪,给患者造成重大风险。麻醉师董某,医务处刘某,护士长路某、宫腹腔镜主任陈某均有签字。
证据9、解除劳动合同签呈文件,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10:02:48] - [审判长]:原告核对证据原件后发表质证意见。[10:12: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用人单位自行制作并未向原告出示,其上没有原告签字,原告不知情。公告照片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未向原告出示。
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打卡是记录原告的考勤。其上签字是原告本人签署。其上手写部分是原告对工资单的补充陈述。当时并未出席研讨会,以工资单上手写异议为准。
证据6、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系被告为本次诉讼制作的,原告之前并不知情从未见过,其上没有原告签字确认。
证据7、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质证意见同证据6。
证据8、同意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其他医生的手术记录上述均不能证明原告不符合录用标准及手术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一概而论,被告强调多次标准,但是被告并未提供统一标准的标准,不能证明原告违反了标准。转正评议表和工作考核标准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从未向原告出示,原告也未签字。上述两份证据及管理规定并未出现在劳动合同中,为告知劳动者。
证据9、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为了本案临时做出,医生离职不需要召开董事会,召开董事会是不符合常理的。
(所有证据原件核对后已退回)[10:35:13]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10:36: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7:16]
- [被告]:没有。[10:37:27]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陈述入职离职基本情况?[10:38: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7.6.19入职,2017.8.22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岗位是单宫腹腔镜手术专家,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为每个月1.5万元,提成保底工资按照补充协议计算,保底3.8万元。如不足甲方予以补足。试用期4个月。[10:39:34]
- [被告]:补充协议中1.5万元以外的工资需要根据原告的工作情况,按劳取酬。[10:40:12]
- [审判长]:原告,6.19-7.12是否出勤,为何没有刷卡记录?[10:40: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出勤了,公司刷卡机坏了,当时均为刷卡。[10:40:48]
- [审判长]:出勤做了什么?[10:40: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就是正常手术上班。[10:41:19]
- [审判长]:被告,6月19日双方合同开始履行,到7月12日是否对原告进行出勤管理,是否要求出勤?[10:41:35]
- [被告]:要求出勤,也进行了管理。但是目前没有证据。[10:42:23]
- [审判长]:被告,你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法庭明确依据及对应证据[10:42:48]
- [被告]:第一项没有证据,第二项不经请假旷工的证据是考勤记录未打卡的四天,同我仲裁主张的四天,8.8、8.11、7.26只有晚上的打卡记录,7.14整天未打卡。8.11只有8.11进行了核实其他三天未形成文字。原告的业务能力差,多次进行未果操作,且无法完成承诺的手术,且不具备相应的技术。且多次存在患者进入手术室麻醉后找不到医生的情况,原告不符合医生的职业操守,存在多次上班时间吃饭,我们不敢将手术交给原告,一个月就做了5台手术,正常医生一个月要求做一百余台手术,原告的能力差,起初并未向将原告辞退,只是认为不能将患者置于危险境地。解除原因就是因为原告在患者麻醉后原告不知去向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操守和公司规定。[10:43:13]
- [审判长]: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何如此?[10:44:16]
- [被告]:是财务交接了,当时的财务已经离职,是根据出勤和日工资,因此不是整数。[10:45:00]
- [审判长]:在职期间是否为原告缴纳社保、个税及公积金?[11:02:01]
- [被告]:未缴纳。[11:02:19]
- [审判长]:原告实际出勤天数?[11:02: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考勤打卡的出勤天数。[11:03:02]
- [被告]:6月未出勤,7、8月出勤同考勤打卡。[11:03:18]
- [审判长]:四天旷工的情况向法庭陈述?[11:03: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参加研讨会的情况,晚上存在打卡,是因为白天参加学术研讨会。是参加完后又回单位打卡。[11:03:54]
- [审判长]:学术研讨会的情况?[11:04: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1:04:42]
- [审判长]:庭后7日向法庭提交书面核实意见,逾期不提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1:04: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11:05:09]
- [审判长]:被告是否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6个月工资的协议?[11:05:27]
- [被告]:是不包括员工过失的情况,予以补偿。[11:0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录用时的保障性条款,当时原告在广东的医院,是吸引原告来该单位所用,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有该条款的约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约定执行。[11:07:14]
- [审判长]:被告在职期间是否计算提成?[11:07:36]
- [被告]:未计算,因为原告工作内容太少。[11:07: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未发放,基本工资都未发放。[11:08:10]
- [审判长]:是否清楚,原告是否做了五台手术?[11:08: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1:08:45]
- [审判长]:庭后7日向法庭提交书面核实意见,逾期不提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1:09: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11:09:24]
- [审判长]:原告是否清楚出勤是否刷卡,是否清楚考勤制度?[11:09: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考勤制度,只知道7月需要打卡,但是并不知道是强制的。[11:09:54]
- [审判长]:参加研讨会是否报备?[11:10: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被告提供的信息,但是目前没有证据[11:10:24]
-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被告所述原告手术中不守时的情况?[11:10: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不认可。[11:11:14]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述证据中不守时的情况?[11:11:38]
- [被告]:正常手术时需要向手术主刀医生确认时间,先接病人进入手术室,五分钟后开始麻醉,医生护士麻醉时就应当进入手术室,9:25入手术室,但9:45开始麻醉,病人已经进入手术室20分钟期间均在找原告,10点才有原告签字的手术开始。另一台手术的患者叶某也和原告进行了确认14:35入室,14:40麻醉完毕,15:35开始手术,期间找了原告55分钟,手术时间为将近四小时。事后麻醉师找到院里,要求不让原告做手术。[11:11: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手术不守时的情况,被告未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证明手术规范,不能证明原告违反手术规定,手术中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因此手术时长不定,不能证明被告曾在手术前对原告进行寻找。[11:12:59]
- [审判长]:被告继续陈述3、4项解除原因?[11:13:49]
- [被告]:不能按时按制完成工作,原告实际技术与入职时承诺不符。原告指挥子宫通液输卵管,正常应当是子宫插管通液。无菌观念不强,是当时观察到的,有麻醉师和护士长签字,术中止血技术不佳,术中应当用单极止血,原告使用双极止血,双极损伤面积较大。上述情况是在术中观察到的,签字的是护士长和麻醉师,考核医生有宫腹腔镜主任陈某和代理人刘某。已经和原告进行了交流,被告单位希望留下原告,但是原告的技术不过关,为了患者的安全我们只能将原告解除。学术活动是医院同意通知安排的,争议期间从未安排原告参加研讨会。[11:14:02]
- [审判长]:双方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其他补充?[11:17: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17:44]
- [被告]:没有。[11:18:0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18: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被告所述的事实均未提交证据,已经对原告作为医生日后工作造成影响,原告不存在职业操守问题。手术记录中已经有麻醉满意,手术顺利的描述,现在口头陈述和书面表述自相矛盾,就技术和原告进行沟通,手术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进行培训明确注意事项,不应当在手术过程中与医生交流。被告陈述的技术差缺乏道德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不应当予以采信。原告符合录用标准,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原告原告入职时并未告知原告考核标准,手术并非原告一人参与,不能由原告一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一台手术中出现这么重大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做了5台手术的情况。[11:19:1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19:56]
- [被告]:试用期考核不符合标准,且严重违纪。6个月工资补偿是建立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了原告现制造规定。原告为医生,岗位是专家,手术中涉及的医学常识,很多人不了解,麻醉时间、手术时间等专业情况需要原告出庭或者专业人士出庭进行解释。原告应当达到承诺的标准。麻醉满意的字样,即使在原告的情况下,麻醉只是患者的状况,因为没有出现危险,是对患者感受的描述。对原告工作失误的教导,因为聘请原告的岗位是专家岗位,并非实习生,上述的内容是原告基本应当掌握的。如果对被告病历、麻醉单、手术记录有异议需要原告或者专家进行评议。用人单位有用人及辞退的权利,原告是医生,医生是最守时的职业,原告在明知手术开始已经麻醉完毕的情况下,置患者安全不顾,几次引起麻醉师手术室护士的集体抗议。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 医生本应是最守时的职业,患者的病情瞬息万变,可以说时间就是生命,但许在试用期间,不仅把迟到早退当家常便饭,并且在知道手术已经开始,甚至已经麻醉好的情况下,居然去睡觉或蹲厕所,几十分钟乃至一个小时后才进入手术室,置患者的痛苦安全于不顾,屡次引起手术室麻醉师和护士的集体抗议,如果用正常人的思维分析,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就是精神障碍,不符合一个医务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心理素质。
2 医生本应是最谨慎最诚实的职业,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关系着患者的治愈率,关系着医院的口碑,医院对医生的技术要求越来越严格,但许女士的技术水平与所承诺的严重不符,不会装会,欺骗医院,欺骗患者,甚至最基本的消毒和止血都不符合要求,来院仅仅做了五台手术却险象环生,潜在医疗风险巨大,把患者把医院均置于危险境地。
3 我院建院近三十年中,无一例医疗事故,极少医疗纠纷,这基于医院一直把医疗安全、医疗质量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严格要求医生,医疗质控是医院的第一生命线,所以院方一致同意,辞退许女士。
4 合同里的附加条件,本来就是在医院新旧董事会交替的混乱的情况下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我在医院工作十五年,业务院长做了十一年,第一次看到这种条约时,我非常震惊,真是闻所未闻,完全不平等,我甚至怀疑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不正常的状况下签署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样一个条约,就继续聘用许女士,所以我作为医院的代理人,业务副院长,我认为辞退许女士是正确的、合理的决定。[11:20:15]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1:23: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23:58]
- [被告]:没有。[11:24:1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1:24: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11:24:38]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1:24:55]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明确后的诉讼请求。[11:25:07]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1:25: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11:25:34]
- [被告]:同意。[11:25:44]
- [审判长]:鉴于上述情况,法庭在当庭不再当庭调解,庭后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11:26: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11:26:22]
- [被告]:同意。[11:26:33]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26: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28:0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28:46]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大力支持。[11:28:59]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