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书记员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庭全景
2019年1月15日9:15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审判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连宏元,审判员胡雪梅,人民陪审员朱龙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祎炜担任记录。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在本院送达双方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在此不再重复。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
    [09:3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4: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5:1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诉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09:35: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求同诉状,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4333元,其中丢失物品金额23833元,机票改签费用300元,国际电话费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明确为5000元。2018-10-12,原告欲乘坐东航航班去哈尔滨,后错过航班,于次日回到浦东机场,发现自己三部手机丢失。原告至今未找回手机,因此起诉。
    [09:35:55]
  • [审判长]:
    第一项诉求中,如果有原物的,是否要求原物返还?
    [09:36: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要求返还原物,因为我们查询手机码,发现手机已经开封使用了,所以我们现在只要求折价款。
    [09:36:58]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37: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项诉求,我们认为首先原告在将相关行李寄存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我们保险柜上的条款说不能存贵重物品,如果当天没有拿走物品,东航有权收走物品。我方认为东航和原告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我们认为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过高。对于话费、改签费,我方认为我方没有侵权行为,且无论原告从哪种法律关系主张,被告都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这些损失。我们在公安调查中,另一位旅客叫于雪白,公安也和她联系过,她和原告也坐一个航班,她也把东西放在贵宾室王晶附近的柜子,她先来取她的遗留物品,然后是原告来取,原告发现丢失手机。我们就怀疑,三部手机被她错领了。基于这个情况,我们希望追加于雪白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作为侵占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09:37:26]
  • [审判长]:
    原告的补充意见?
    [09:52: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我们没有注意到柜上有不许放贵重物品、清柜的提示,2、我们后来了解到,根据被告的工作习惯,他们说东西被他们清理出来,交接到一个统一保管的部门,交接的过程中,错放到了于雪白的包里,才被于雪白错拿了。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对于物品丢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对于被告要求追加于雪白的意见,我们同意追加其为被告或其三人。
    [09:52:17]
  • [审判长]:
    原告举证?
    [09:5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2018-10-13,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单。证明原告寄存三部手机丢失的事实,实际存放是10-12下午大概是晚上存放的。原告当时是转机,到上海已经是6:40以后了,寄存物品是6:40-9点之间。原告寄存行李是放在浦东机场一号航站楼,国内出发,东航35号贵宾室,8号密码箱。原告离开的时间也是这段时间里,9点前离开了,原告有一趟私事去市区处理,所以当天的航班就改签到次日。她在8号柜里,放了一个黑色带黄色条纹的腰包,里面放了3部手机,苹果X2,全新未拆封,包装盒外面的塑料封套都没有拆,其他还有2个袋子,一个是购物袋,一个是包。她离开的时候,所有东西都没有带走,离开前这个密码箱她没有再去打开过。她离开的时候,自己还是带了一点随身的东西的。10-13下午,她改签的是5点的航班,她去密码箱,密码箱是凭指纹存取的,没有条形码。存放之后没有什么存放凭证。这个时候箱子应该打不开了,原告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12日没有拿出来的东西,就已经清柜了,具体清柜的时间点我们不清楚。工作人员带她去拿,查看行李的时候,发现少了腰包和三部手机,其他物品都拿到了。原告和工作人员说,如果找不到东西,就报警。随后原告本人就报警了,机场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公安向原告做过笔录,对东航的笔录我们不清楚。
    [09:53:04]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09:55: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告知书。原告和浦东国际机场的工作人员打过电话,那边的警察告知原告,材料已经调取了,可能被一个旅客错拿走了。因为是东航把东西错放了,不属于盗窃案件,所以不属于公安立案范围。
    [09:55:24]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09:55: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手机照片、条形码、购物凭证,证明损失金额。手机是2018-9-27,下午4点左右、9-28、10-3分别购买,全部是原告本人在日本买的,手机是购买完之后拍的。原件在原告手里,今天代理人这边没有原件。
    [09:56:16]
  • [审判长]:
    庭后三日内提交。
    [09:56: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0:13:02]
  • [审判长]:
    被告你们的质证意见?
    [10:13: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要求对原件质证。1、对于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2、对证据3即便原告拿出原件,我们暂时不能认可,一定要追到手机原物,核对条码,我们才确认一致,认可是原告丢失了这3部手机。
    [10:14:35]
  • [审判长]:
    对事情经过,被告的意见?
    [10:15: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在法院开具了调查令,王晶到浦东机场报案了,我们调取了询问笔录。工作人员王宁也去做笔录了。我们想说明,2018-10-12日晚, 11点左右,国内航班结束,由当班组长王利华带着员工三人王林,范某,赵某,东航有规定,航班结束应当清理寄存柜物品,清理时发现在35号贵宾室6号柜7号箱,和8号柜8号箱有遗留物,我们把遗留物全部拿到东航的行李查询处。
    [10:15:36]
  • [审判长]:
    东航贵宾室有几间,有多少寄存箱?
    [10:16: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0:16:28]
  • [审判长]:
    存取有无凭证?
    [10:16: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凭指纹,应该没有纸质的凭证,具体庭后核实。
    [10:17:20]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发表刚才的意见。
    [10:17: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工作人员把一些物品交到行李查询处,我们提供了一些我们的记录,其中确实有3部手机,从公安笔录和我们自己的记录来看,品牌型号无法确认,对于包装是否完整,也无法确认。
    [10:18:13]
  • [审判长]:
    为什么工作人员能知道是三部手机?
    [10:18: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有一个黑色的包,打开看了一下,看到三部手机。这方面,和原告陈述的情况是一致的。
    [10:19:07]
  • [审判长]:
    继续发表意见。
    [10:19: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0-13早上7点,有个旅客叫于雪白,她过来到查询处来查询,她说遗留物品,说了几样东西,查询处主任姓孙的接待了,请她留下联系方式,她就把遗留物品拿走了,具体拿走了什么,旅客交接单上有,她签字了。交接单上没有写手机,她拿了认为属于她的物品,去登机了,我们看了视频监控,过安检的时候发现她有三部手机,派出所来机场查看视频了。王晶后来也来了,在7点45分的时候来的,她要求领取遗留物品,我们就拿出来给王晶看,她自称手机不见了。我们认为当晚所有物品放一起,我们就怀疑是于雪白拿走了。我们当时班组长王利华,9点30给于雪白打电话,没打通,对方一直在通话中,此时她乘坐的航班飞往大连的舱门关闭了。9点40,王利华接到辽宁的电话,问她王利华是否是东航工作人员,为何拨打于雪白手机,说于雪白托这位朋友回电,来问有何事。王利华就告诉这位朋友,于雪白包里应该有物品不是她的,让她查看一下。当时没有明确说手机,只是说有物品不是她的。辽宁朋友说,事后会让于雪白查看,如果看到确实有这种情况,已经带上飞机了,该怎么办?王利华说:如果查看到不是她的物品,可以交给机组人员,让机组人员转交。9点46分,王利华拨打辽宁朋友,辽宁朋友说已经联系不上于雪白,说他会发消息给于雪白,于雪白下飞机会看到。10点42,王利华再次打辽宁朋友电话,和他说,到了大连,我司会有工作人员来接她,如果她发现有东西不是她的,可以交给工作人员。9点30分,东航联系大连站,要求协助旅客于雪白,确认是否错拿物品。
    [10:21:27]
  • [审判长]:
    当天于雪白还是乘坐东航的航班吗?
    [10:22: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22:28]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发表意见。
    [10:22: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1点50,东航大连站回复,找到下飞机的于雪白本人,但是并未找到三部手机。
    [10:23:16]
  • [审判长]:
    你们是怎么查找物品的?
    [10:27: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于雪白自己展示的。我们工作人员没有翻查。她自己告诉我们没有。
    [10:29:30]
  • [审判长]:
    有没有再用安检的方式来查?
    [10:29: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下飞机不需要安检,所以没有。
    [10:30:18]
  • [审判长]:
    当时她是否知道,你们在找手机?
    [10:30: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和她说了,我们在找手机。
    [10:31:54]
  • [审判长]:
    大连下来以后,你们工作人员找到于雪白,告知在找三部手机,那么工作人员有没有告诉她,你上飞机的时候有三部手机,怎么下来没有了?
    [10:32: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庭后要去确认。估计没有问,那种情况下,公安没有立案,我们工作人员无权正式询问和强制检查。
    [10:32:43]
  • [审判长]:
    在大连站的哪个区域,让于雪白展示的,是在哪里查找物品的?
    [10:33: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
    [10:33:48]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意见。
    [10:34: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现在关键性证据在安检视频,派出所没有给我们,他说应该由法院来调取,这是关键性的证据,我们申请法院调取监控录像,依职权追加于雪白为被告。
    [10:34: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同意追加她为被告。
    [10:34:57]
  • [审判员]:
    其他质证意见?
    [10:35: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36:24]
  • [审判员]:
    法庭归纳一下,原告存放物品的事实是存在的?
    [10:36: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但是里面有些什么,我方不能确认。
    [10:37:03]
  • [审判员]:
    密码箱设置问题,只凭指纹,不凭凭据。
    [10:37: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
    [10:37:52]
  • [审判员]:
    原告所述的三个包中,除了腰包(含三部手机)没有拿回,其他物品都没丢失。
    [10:38: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0:39:09]
  • [审判员]:
    原告三部手机存在,被告方确认的?
    [10:39: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但是品牌型号不清楚。
    [10:40:19]
  • [审判员]:
    你方现在认为,三部手机被旅客于雪白带走了,现在去向不明。
    [10:40: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41:13]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意见补充?
    [10:41: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工作人员确认是苹果手机,我们有聊天记录。
    [10:42: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0:42:52]
  • [审判长]:
    东航有规定,当天密码柜要清柜?
    [10:4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我们在柜子旁边,对此也有详细的友情提示的。
    [10:44:51]
  • [审判长]:
    工作人员清柜的时候,必须一个人以上?
    [10:45: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我们是三个人去清柜的。
    [10:45:32]
  • [审判长]:
    清柜以后,要登记吗?谁来登记,交接有没有手续?
    [10:45: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提供了一份证据,遗留物品交接单,是清柜人员和接受物品人员大家在一起,看着这些物品,清点的时候,一起记录的,工作人员要签字的。
    [10:46:21]
  • [审判长]:
    每个密码箱里的物品,清出来以后,是分开放的吗,还是放在一起的?
    [10:46: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总体上来说,清点的时候,是分开的清点的。存放的时候,放一起的。
    [10:48:41]
  • [审判长]:
    旅客来拿的时候,冒领怎么办?
    [10:49: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根据她的回忆,给她拿,她领走的东西,要签字的
    [10:49:27]
  • [审判长]:
    有没有存在旅客冒领物品的可能性?
    [10:49: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看公安对王宁的询问笔录,她在清点的时候,把装三部手机的腰包放到一个lv包里去了,这是于雪白的包。第二天,于雪白来领她的包的时候,就都领走了。交接单上没有登记手机,腰包也没有登记。那天于雪白说,航班只有10分钟了,来不及核对了,她就把东西都带走了。但是于雪白带走的时候,自己检查的时候,有没有看到手机,我们不确认。过安检的时候,我们看到有三部手机。
    [10:53:43]
  • [审判长]:
    原告的物品是8号密码箱,于雪白是7号,当时工作人员清柜的时候,怎么原告的腰包会和于雪白的东西混起来了?
    [10:54: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三个人拿了东西到清点处,清点的时候放在一个操作平台上清点,这这个过程中,可能误放了。我们认为于雪白是关键。
    [10:54:27]
  • [审判长]:
    遗留物品的旅客,你们一般物品保管多久?
    [10:55: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有一个旅客遗留物品条例,上面规定了,对于遗留物品,我们填写登记薄做好记录,物品入库,交接单据要保存一年。查询处保管90天后,统一移交地面服务部。这90天我们无偿保管。
    [10:55:25]
  • [审判员]:
    贵宾室保管的时候,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
    [10:55: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购买了机票,贵宾室是附加服务,没有另外收费。
    [10:56: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在清理后,我们才是保管。在之前我们提供寄存柜是免费使用寄存柜,是借用关系,因为没有成立保管合同。从工作人员打开柜子进行清理,才产生无偿保管,在此之前只是借用。
    [10:56:32]
  • [审判员]:
    原告说,被你们清理过的柜子,指纹就无法打开了?
    [10:57: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0:57:27]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10:58: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有的,两份询问笔录、交接单,背面有旅客签字的。
    [10:58:36]
  • [审判员]:
    原告有没有签字的交接单?
    [10:58: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0:59:13]
  • [审判员]:
    169号交接单有吗?
    [10:59: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0:59:59]
  • [审判员]:
    原告庭后提交原件,被告今天提交的证据,庭后和原告核实后,来发表意见。
    [11:00: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了。
    [11:00:39]
  • [审判员]:
    被告你方要求追加被告申请书,身份信息?
    [11:00: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
    [11:01:17]
  • [审判员]:
    庭审调查暂时至此,下次会再开庭。
    [11:01: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了。
    [11:02: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清楚了。
    [11: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