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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10:30,三中院审理“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 产妇状告月子中心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09:28:35]
- [主持人]: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一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法官巴晶焱、曹炜、蒋巍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巴晶焱,民六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曹炜,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蒋巍,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刘怡然担任法庭记录。[09:30:01]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某在一审起诉称:刘某与A家政公司签订《A月子会所入住合同》, A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患重感冒后仍然继续与刘某及刘某女儿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导致刘某女儿出生10天受到感冒病毒传染,引发肺炎住院7日,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动过速等疾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家政公司向刘某书面公开道歉;退还已交费用;赔偿刘某女儿因病医治的门诊及住院各项费用、刘某因在月子中心积劳成疾所需康复费用、刘某女儿因患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及由疾病引起的其他费用及刘某丈夫请假照顾孩子产生的误工费30余万元。
A家政公司辩称: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所有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刘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A家政公司护理人员在患感冒的情况下,对刘某及其女儿仍进行护理以致刘某女儿患病,加上A家政公司为刘某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挡,法院认为A家政中心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因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某为其女发生医疗费用,A家政公司应对此赔偿、刘某主张的照顾女儿发生的误工费,实系护理费,根据刘某女儿的实际情况,其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符合情理。刘某要求A家政公司书面公开道歉,无法律依据;刘某本人及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家政公司退还刘某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刘某医疗费12 705.92元、护理费1200元;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家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09:34:25] - [主持人]:现在庭审开始。[12:58:3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2:59:11] - [审判长]:请坐。鉴于庭前已经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现不再重复核实。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2:59:30]
- [双方均]:没有[13:00: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现在开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康月(北京)国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服务合同,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18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蒋巍、法官曹炜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田晔、肖笛,书记员刘怡然。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刘怡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3:01:11] - [双方均]:听清,不申请。[13:01:25]
- [审判长]: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3:01:46] - [双方均]:听清。[13:01:55]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 ,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3:02:13] - [声明]:听清[13:02:20]
-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13:02:38] - [上诉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我方护理人员在患有感冒的情况下进行护理及更换护理人空档导致未能如实履行义务错误。本案是刘某行使选择权的问题。,在知道月嫂感冒后,刘某提出后我公司已经要求客户更换月嫂,但是刘某自己选择不更换月嫂。服务合同中,客户不提出更换月嫂,公司不能主动更换。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2.刘某女儿受我公司护理人员感染患感冒,我公司护理人员感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举证责任不应当由我方承担。鉴于刘某存在胎膜早破的客观事实存在,其女儿患感冒与此相关。一审法院以高度盖然性认定我方责任错误。1.一审具体与书面上诉状一致。[13:02:45]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发表答辩意见。[13:03:00]
- [被上诉人]:基本认同一审判决。从一开始月嫂就有感冒状态,我方和对方提出过,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我又提出,但是对方没有同意。后来我方第三次向主任杨某提出,但是对方还是不同意。另外,关于探视人员都有规定探视时要消毒等等,但是本案感冒的月嫂也没有做任何消毒隔离、预防,事后也没有更换月嫂。对方未能如实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对方在产生问题后应当及时补救。且月子公司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月嫂感冒,发现事实后也没有及时管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应适用行业标准,月嫂感冒照顾产妇婴儿,这在行业中都是不可见的。我家孩子在月子中心入住时是完全健康的,这是双方认可的。对方提出的我的住院情况与孩子生病的可能性没有事实依据。[13:03:17]
- [审判长]:除庭前询问时已经提交的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解释二审新证据)[13:03:41]
- [双方均]:没有。[13:03: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何时进入及离开月子中心[13:04:05]
- [被上诉人]:1月18日从医院出院入住,1月29日离开。[13:04:17]
- [审判长]:本案涉及两次更换月嫂的情况。明确一下第一次的情况。[13:04:34]
- [被上诉人]:第一次是由于月嫂王某在沙发睡觉打呼噜,第一天后我和对方管理人杨某要求能不能换一个人,对方和月嫂都保证月嫂不打呼噜,就和我商量要不然看一天,说道月嫂也不好找,就说先不换了。其实打呼噜就是因为月嫂王某当时已经有感冒症状了。[13:04:43]
- [上诉人]:第一次说更换月嫂是由于打呼噜,后来对方说不换了。[13:05:00]
- [审判长]:第二次说要更换月嫂是什么情况?[13:05:11]
- [被上诉人]:第二次是由于月嫂王某有感冒症状出现了,我提出了,对方人员以春节期间没有人员替换为由拒绝了我,后来我又和主任沟通,这个主任比较负责,说要我换一个月嫂,我就和对方负责人杨某说换一个月嫂。[13:05:27]
- [审判长]:关于第二次更换月嫂,上诉人意见是什么?[13:05:45]
- [上诉人]:第二次对方提出更换月嫂,是由于月嫂王某感冒。我方派了一个护士过去。[13:05:53]
-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知道月嫂王某感冒吗?[13:06:19]
- [上诉人]:不知道[13:06:29]
- [审判长]:在第二次刘某提出更换月嫂后你方如何处理?[13:06:52]
- [上诉人]:我们先找了一个护士,后来就说给她更换。[13:06:58]
- [被上诉人]:我提出更换月嫂后,对方是说没有月嫂可以更换。在第一次月嫂王某打呼噜我提出影响我休息后,对方提出让王某带着我的孩子单独在一个房间居住了两天,王某曾经单独带着我的孩子了两三天。我一审就提出证据王某感冒戴口罩照顾我的孩子。一共大约是在1月20、21左右照顾我的孩子,在1月22日左右,王某就去打针了。[13:07:12]
- [上诉人]:根据我方的记录,刘某是1月22日夜晚提出更换月嫂,1月23日完成更换。现在哪天感冒无法确定。[13:07:29]
- [审判长]:在月嫂每一次上岗照顾孩子之前有何培训、检查、考核?[13:07:46]
- [上诉人]:有,每一次上岗照顾孩子前,都会进行简单体检,我们会所也有护士和大夫,体检内容包括常规的身体状况和是否有感冒状况。[13:08:47]
- [审判长]:是否有身体检查记录?[13:09:02]
- [上诉人]:有检查,但是没有书面的检查记录。[13:09:21]
- [审判长]:常规检查包括什么?[13:09:34]
- [上诉人]:测体温、喉咙的状况。对月嫂进行消毒。现在没有书面记录。[13:09:49]
- [上诉人]:上诉人,你方和月嫂王某是何时建立雇佣关系?[13:10:05]
- [被上诉人]:有两三年了,是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最开始在录用的时候有抽血等体检,但后来不可能每次都抽血。每次上户前都会有基础的体检。[13:10:11]
- [审判长]:上诉人所述刘某的身体状况和婴儿患病的因果关系能否证明?[13:10:23]
- [上诉人]:就是我方提交的医学教材。[13:10:41]
- [审判长]:对于月嫂在照顾婴儿期间患有感冒的事实是否认可?[13:10:57]
- [上诉人]:不否认。[13:11:1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3:11:23]
- [双方均]:无。[13:11:3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11:50]
-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13:12:04]
-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13:12: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13:12:27]
-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13:12:33]
-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13:12: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13:13:17]
- [双方均]:同意。[13:13:25]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方案,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13:13:42]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席。[13:14: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田烨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3:15: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3: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