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2018年12月27日16: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15:29:4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5:30:07]
-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第五十条等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申请回避即本案承办人员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听清否,是否要申请回避?[15:30:38]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31:19]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31:2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请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15:31:45]
- [原告]: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赁保证金2.6万元。
2.被告承担逾期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5.16起算,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理由同诉状。[15:32:01] - [被告]:原告退租日期为6.21,6.22双方交接,9月6日被告退还原告2.6万元保证金,扣除一个月保证金2.6万元的原因是原告在租赁使用过程中损坏电磁炉,要求原告予以修复,修复后被告愿意退还原告2.6万元。[15:32:34]
- [审判员]:怎样的电磁炉?[15:32:55]
- [被告]:特制的电磁炉,在西式的厨房内电磁炉面板开裂。墙面损坏,被告自行油漆。饭厅灯上面的托盘损坏,灯整体掉落,原告都没有修复。电磁炉6800,大理石22800,人工费2000,油漆3000,清洁费1000,共计35600元。[15:33:09]
- [原告]:双方对电磁炉产生争议,确实标注,对于损坏是承认的。并且交接单上有被告签字。油漆、清洁费原告不予确认。对于电灯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电磁炉的损坏原因和谁来损坏的并未确定。[15:33:44]
- [审判员]:原告举证。[15:34:08]
- [原告]:详见证据清单。[15:34:38]
- [被告]:清点单上炉灶损坏,大理石并未损坏,但若要更换电磁炉就必须损坏大理石。首先要求原告修理,修不好就换。[15:35:05]
- [审判员]:今天审理至此,现在休庭为双方主持调解,现在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5:35:27]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5: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