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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13:45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3台型号LibeAir10除异味净化器,总价共计6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预付50%货款为定金,剩余货款验收完成后付清。验收标准约定,产品调试完毕30天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2016年7月20日,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某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上述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至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0元,仍欠货款30000元。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3:57:27]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3:57:51] -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13:58:48]
-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14:00:12]
- [审判长]:现在开庭,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与被告的合同买卖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因未到庭视为缺席审理。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就不再重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4:02:57]
- [原告]:清楚[14:03:07]
- [审判长]: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认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故不自行回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14:03:22]
- [原告]:不申请[14:03:3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14:03:45]
- [原告]:见诉状[14:03:56]
- [审判长]:下面原告举证[14:04:08]
- [原告]:第三方检测机构证明,证明产品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14:04:21]
- [审判长]:产品维修服务合同与本案有何关系?[14:07:39]
- [原告]:维修合同用来保障产品质量[14:07:52]
- [审判长]:产品用途?[14:08:14]
- [原告]:除异味,用于工业[14:08:25]
- [审判长]:是否与被告进行联系沟通?[14:08:37]
- [原告]:未能联系上[14:08: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08:57]
- [原告]: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0元,仍欠货款30000元,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4:11: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作最后陈述[14:12:14]
-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诉请[14:12:26]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4时,在第24法庭进行公开宣判。今天庭审到此,退庭。[14:12:39]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4: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