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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5:03] - [原告 宝山法院]:原告:基于父亲的能力,现向法庭口头告知,撤销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原告已重新办理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手续。庭前已交给法庭。
全体被告:无异议。
原告:为便于本案审理,申请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全体被告:同意。
审判员:对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庞海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沈彦某,男。(未到庭)
被告2:张某琴,女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庞海某与被告沈彦某、张某琴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秀嬿独任审理,书记员方琪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全体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全体被告:不申请。[13:36:2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全体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沈某、陈某月夫妇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韶山路馨佳园245弄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2产权份额,由两被告支付原告系争房屋的1/2产权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全体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如发生法定继承,要求系争房屋归两被告所有,由两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系争房屋由两被告以及沈某、陈某月共有,4人各占1/4。2、被继承人陈某月生前写有遗嘱,明确将其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由被告沈彦某一人继承。同时在遗嘱中也表达了被继承人沈某同样希望在过世后,其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也由被1继承,但因突发疾病并未在遗嘱上签字,但确实为其遗愿。3、两被继承人生前均由被2照顾、赡养,生病后医疗费由被2支付。被2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4、原告在2被继承人生前从未尽赡养义务,且在2被继承人生病后威胁被继承人要求由其继承房产份额,被2被继承人拒绝。[13:37:0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是被继承人沈某、陈某月两人。
证据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证明系争房屋已有大产证,可以办理小产证。但由于被继承人过世,小产证还未办理。
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登记表、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代位继承权,以及女儿沈海某已死亡。
证据4、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证明被继承人及他们的儿子沈浩某已死亡。
证据5、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原告就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过行政复议,但未获得支持。
全体被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被继承人陈某月是作为家庭代表签订协议,该户房屋实际安置人应为陈某月、沈某、被告1、被告2共4人。证据3:从原告举证的该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是沈海某的儿子,无法确认其具有代位继承资格。被继承人与两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予以确认。两被继承人生育了一子沈浩某,一女沈海某。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质证。
全体被告:证据1、遗嘱,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月将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遗产指定由被告沈彦某继承。遗嘱中并且表述了被继承人沈某有同样的遗愿。
证据2、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张某琴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证据3、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证明系争房屋来源系拆迁安置,两被告也是被安置人。两被告与两被继承人作为共同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两被告也是系争房屋产权人。
证据4、证明,系被2为陈某月请的护工在居委会口述,由居委会工作人员记录(旁听人员: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亲属),证明被告张某琴为被继承人生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并未尽赡养义务。陈某月生前所立遗嘱的真实性。
原告: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认可遗嘱同时具有沈某遗愿,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同证明目的。被2并无照顾两被继承人,由保姆照顾陈某月一人。原告认为从证据1看出,两位被继承人有房产及财物,有能力自行支付保姆费以及医疗费。所以原告认为医疗费及保姆费均不是被2支付。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签字处有4人签字,但合同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被继承人沈某是2013年6月6日过世,所以合同上的签名非沈某本人签名。陈某月签名与其遗嘱上签字不一致,原告猜测合同上4个签字由被2一人所签。证据4:真实性认可,表述内容不认可。证明上只罗列了支出费用,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由被2支付。对该份证明的形成时间有异议,原告认为晚于证明落款的时间。
全体被告:申请证人出庭。[13:38:2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准许。
(证人入庭)
证人:刘某某,男已退休。
审判员:就本案,被告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你须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刘某某:清楚。
审判员:证人今日为何出庭?
刘某某:我是宝山公安分局政治处负责离退休老同志工作的,与沈某很熟悉。62年之前沈某在横沙岛派出所工作,我出生于横沙岛。因为工作原因,与沈某接触颇多。2013年大概5月份下雨的一天,陈某月上午打电话给我,希望我去一次她的家中,说是有要紧的事情。我也清楚应该就是立遗嘱的事情。我以前做过他工作,立遗嘱应该找顾村镇司法所。陈某月说她去过了,但没人理她。接完电话,我就找了离退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请他下午一起去一次沈某家里,当时沈某正在住院,病情比较严重。沈某生病后我打了报告,以单位名义对他进行了补助。所以对他的病情是了解的。下午一点,老赵来单位找我。我们便一起开车去了沈某家里。当时陈某月一人在家,当时她有些哮喘,但思路清晰。之后,陈某月当着我和老赵的面写了遗嘱。遗嘱内容大概有3点:1、老两口商议过,系争房屋在老两口过世后归孙子。2、财产包括现金也归孙子。3、特别强调其他人无权干涉。陈某月写完后,自己又誊写了一遍,签名写年月日。之后我与老赵先后在遗嘱上都签了字。沈某的儿子在09年8月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儿子过世一年后,沈某与陈某月一起来我办公室聊天。他们说,由于儿子的去世,儿媳沉浸悲痛,导致生活不正常,对孙子的教育以及生活都欠缺照顾,担心孙子。沈某夫妇表示按照农村习俗,他们的财产希望都传给孙子。由于我对沈某的熟悉,也提醒沈某还有一女,女儿虽已过世,但有一外孙。当时沈某表示,这个外孙不认亲,与我并不来往。我今天专从横沙岛赶到宝山法院,来做证明。
审判员:原告是否需要发问?
原告:请问证人,沈某夫妇确实与你说过要把房子交给孙子?
证人:沈某夫妇说的是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都给孙子,因为当时房产还没拿到钥匙。
原告:请问证人,2013年陈某月立遗嘱时,立遗嘱的草稿是否完全自己写的?
证人:是,系陈某月亲自写的。并且在自己写完草稿后,又自己誊写了一份。
原告:请问证人,沈某夫妇的儿媳的状态在儿子过世后不好,之后状态如何有没有向你们说过?
证人:后来沈某也来聊过,我们老同志每三个月都有一次活动。说媳妇状态现在好了。
原告:请问证人拆迁以后,沈某夫妇与两被告的居住情况?
证人:分开居住,但在同一个小区。具体拆迁分了多少房子我不清楚。
审判员:被告是否需要向证人询问?
全体被告:不需要。
(证人退庭)[13:46: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宣读另一位证人赵某某的谈话笔录。原被告发表意见?
原告:笔录没有提到陈某月写一遍,再抄一遍的过程。遗嘱是陈某月一个人的意思。
全体被告:谈话笔录与今天证人所述一致,因为证人今天出庭,所以对当时情况细节描述更加详细。证人刘某某与沈某较熟悉,所以沈某会对证人刘某某说更多的家里的情况。
审判员:原告,两位被继承人的父母何时过世?
原告:庭后7日内补正所有的身份关系证明,逾期不提交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商品房出售合同上买方4人的签字是谁签的?
全体被告:此合同为倒签,实际签订日期被2记不清了。签订合同当天,被2与两位被继承人一起去了办证处,两位被继承人叫我自己一人去签了所有人的字。当时签合同都是如此操作,由一人代替全部买方签字。
审判员:刘行老街165号拆迁分得几套房子?
全体被告:一套,就是本案系争房屋。
审判员: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家庭内部是否有书面协议?
全体被告:没有。
审判员:刘行老街165号动迁安置政策、被安置人口认定能否举证?
全体被告:不清楚。
审判员:告知,原、被告如需补充证据,需在庭后7日内提交。
原告:清楚。
全体被告:清楚。
审判员:补充证据后如何质证?
原告:由法庭依法审查。
全体被告:由法庭依法审查。
审判员:对房屋价值意见?
原告:经查,按40000元/平方计算,总价384万元。
全体被告:350万元。
审判员:房屋总价是否能够协商达成一致?
原告:同意被告说的房屋总价350万元。
全体被告:房屋总价就按350万元计算。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全体被告:没有。[14:42:0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被继承人动拆迁,分得两套房屋。2、被告2一人在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签字是无效的。3、经过庭审认可陈某月遗嘱,但不能代表另一被继承人的意思。其余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全体被告:1、本案的遗产范围是系争房屋的1/2产权。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两被继承人在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两被继承人未亲自签字。2、陈某月的房屋产权份额,应由被1来继承。3、根据沈某生前的生活情况,以及证人表述,沈某的遗愿由孙子继承。4、若发生法定继承,被2也应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5、从现有证据看,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6、原告未对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也长期与被继承人不联系。在法定继承中应少分,或不分。其余同庭审意见一致。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全体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4: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