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10月30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花万元买课程卡遇门店关张 消费者起诉‘欢乐厨房’退费”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花万元买课程卡遇门店关张 消费者起诉‘欢乐厨房’退费”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22:44]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韦女士起诉称:2017年4月15日,其在某乐厨(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欢乐厨房国贸店消费10780元购买了两年至尊VIP卡。2017年5月许,该店店长更换,经营方式与以往大不相同,每周制造包场假象并由每天三堂课改为除包场天数外每天一到两节课,且不征求学员意见安排课程内容,致使无法上课,故韦女士自办卡后基本没有上成课。2018年春节前后上述门店关闭,韦女士多次沟通退款事宜但均无果。
    为此,韦女士将某乐厨(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会员卡内余额7854元并支付同期利息,同时支付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600元。
    [09:23:3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23:58]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旁听人员不得作证。
    [09:42:17]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
    [09:43:18]
  • [原告]:
    原告韦某某,女,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09:43:43]
  • [审判员]:
    原告的身份信息有无变化?
    [09:44:45]
  • [原告]:
    没有。
    [09:45:01]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某乐厨(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女,被告公司员工。
    [09:45:17]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现在的住址?
    [09:46:03]
  • [被告代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小区某号楼某室。
    [09:46:26]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陈述一下授权的具体内容?
    [09:47:04]
  • [被告代理人]:
    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和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调取相应案卷,代为申请评估、鉴定,代为收取法律文书。
    [09:47:21]
  • [审判员]: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47:32]
  • [原、被告双方]:
    均无异议。
    [09:47:44]
  • [审判员]:
    到庭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双方在法庭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中所留地址是否为双方被送达地址?
    [09:47:54]
  • [原、被告双方]:
    是的。
    [09:48:07]
  • [审判员]:
    如送达不到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09:48:17]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09:48:30]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某乐厨(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茜倩独任审判,书记员谷岩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经法庭准许,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因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专业律师,诉讼代理人权利不再赘述。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48:46]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
    [09:49:22]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9:34]
  • [原、被告双方]:
    不申请回避。
    [09:49:5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
    [09:50:07]
  • [原告]:
    诉讼请求: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被告向我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7854元,并支付利息824.67元;3.要求被告赔偿因诉讼维权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材料费100元;4.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事实理由同起诉书,另做事实补充:2017年4月15日我在被告国贸店刷卡10780元办了一张70节课的二年VIP卡,2017年五六月份的时候该店更换了店长,后因课表的更改以及被告制造的包场假象,导致我无法继续上课。2018年春节,我到国贸店发现已经关店了。我与老板陈某联系要求退款,老板说让我换到其他店。但当时之所以选择在国贸店办卡一方面是因为该店是总店已经经营了七八年,口碑还不错,另一方面是因为国贸店离我家特别近,走路十分钟就到,比较方便,所以我才选择了70次的课程。但被告其他的店离我都太远了,去其他店上课不方便,而且据我了解,其他的店经营状况也不好,也在陆续关店,因此我就要求退款。老板陈某让我给他一个邮箱,让我核对退款金额,我将邮箱发给他之后,再也无法与陈某以及国贸店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
    [09:50:30]
  • [审判员]:
    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
    [09:51:48]
  • [原告]:
    利息以7854元基数,按年利率的10.5%,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一年。
    [09:52:0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2:10]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最后一次上课是在2017年9月5日,这与原告所说的不一致。国贸店是在2018年3月15日开始闭店,当时是因为该店所在的光华路soho因消防问题需要整改所导致,现在国贸店正在选址,同时海淀万柳店已经恢复营业,朝阳大悦城店从原来的五层换到了九层,店面还有二十天就装修改造完成,就要营业了。经财务核实,原告卡内还剩余48节课,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同意,但原告当时购买的70次的课程卡是特价优惠的,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不应再享受优惠价格,我方单次课程价格350元,原告已经上了22节课,因此已经使用的课程费7700元,应予扣除,扣除后同意向原告退还3080元。
    [09:52:21]
  • [审判员]:
    庭前双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听清楚了吗?
    [09:53:17]
  • [原、被告双方]:
    听清楚了。
    [09:54:02]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09:54:16]
  • [原告]:
    坚持上次开庭时提交的1.会员卡,证明我与被告订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我从被告处购买70次的厨艺课程。2.刷卡凭条,我支付了70次的课程费10780元。3.短信记录,1350139XXXX是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电话,我在2018.4.10应其要求将邮箱发给陈某,陈某当时表示核算我的上课情况后会将退款明细发给我,但此后其再也不回复了。举证期限届满前补充提交了:4.与被告光华路店员工的微信记录一份,是我和被告SOHO店的店长的记录,证明原告一直在与被告联系退卡事宜,与被告所述一直联系不到我的抗辩是相悖的;5.与被告前员工(被告SOHO店的员工)微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在办卡时就承诺办卡后就会安排课程,被告却未如期安排上课;6.与其他顾客的微信记录若干,(大众点评会员与原告私信的记录),证明闭店没有提前通知会员,同时证明新店长到岗后管理混乱;7.大众点评APP评价页面截屏打印件一组,证明很多人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未经通知就闭店,不予退款,同时退款有扣款情况。
    [09:55:09]
  •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原告的会员卡办理时未走正常程序,不能看到当时的销售办卡信息,因此不能确定原告办卡时是否从被告处获得赠品;2.真实性及内容认可,认可原告购买了70次课,课程费10780元,二年有效期,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3.真实性认可,1350139XXXX是陈某的号码。对于补充提交的:4.真实性认可,但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一直在积极配合原告;5.真实性不能确定,该证据不能做为证据,该微信号是否为被告的保洁阿姨其身份不能确定,即使是被告保洁阿姨也不认可她在微信中所述内容。6.真实性不认可;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顾客的评价肯定有好有坏。
    [09:56:26]
  • [审判员]:
    国贸店与建国路店的关系?
    [10:01:44]
  • [原告]:
    是同一家店。
    [10:01:5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10:02:19]
  • [原告]:
    举证完毕。
    [10:03:34]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03:43]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
    [10:03:57]
  • [审判员]:
    被告经营范围,有无教育培训、办学等资质?
    [10:04:08]
  • [被告代理人]:
    经营范围是营业执照中所列范围;除营业执照外应该是有教育培训的资质,因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还有其它三个公司。但无证据提交证明。
    [10:04:41]
  • [审判员]:
    双方,有无签订过书面合同?
    [10:05:01]
  • [原告]:
    签署过合同,是很长的制式合同。
    [10:05:19]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正常办卡都是签署合同的,但被告现未找到原告的合同,所以原告办卡时应该是未签署合同。
    [10:05:33]
  • [审判员]:
    双方明确一下合同权利义务。
    [10:08:35]
  • [原告]:
    二年时间,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70次课并另外送了三节课烹饪课。上课时间:2017年5月前每天有三节课,分别为早、中、晚,原告可自行选择课程时间;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变为一天二节课或一节课;2017年10月左右国贸店经常出现包场,包场就是企业做活动,学员无法上课。自此,一天只有一节课,且每周有三至四天的包场。我是在光华路SOHO(国贸店)办卡,卡是通用的,在北京市内的店均可上课。我现在已上课时应该不到22节课,我用73节课-22节课=51课,即为应该退费课时。
    [10:09:1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收取了原告10780元课程费,共70次课并另外送了三节课烹饪课,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课程内容包括四种:中外、西餐、面点、烘焙。各分店的课程安排是总部安排的,不是分店能自行决定的。在原告办卡时国贸店每天三节课,上课时间与原告所述相同。被告的课表是十天一期,会十天前通知下一期的课程,不存在临时包场改课导致原告无法上课。被告一直是每天三节,有包场会十天前通知。每节课是二个小时。
    [10:10:18]
  • [审判员]:
    有无上课签到表,能否提供?
    [10:10:45]
  • [原告]:
    有签到表。
    [10:10:57]
  • [被告代理人]:
    国贸店对学员上课的课时应该均有记录,但该店店长生宝宝未上班因此未提交上述记录。
    [10:11:09]
  • [审判员]:
    原告如何到上课地点,怎么去,路程多久?
    [10:11:20]
  • [原告]:
    我去国贸店上课很近,步行五至十分钟吧。
    [10:11:43]
  • [审判员]:
    约课、上课的流程?
    [10:12:48]
  • [原告]:
    约课先在网上查课表,打电话预约,一般是约一周内的课。
    [10:13:03]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一般是一个月的课表。
    [10:13:15]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书中所述被告改变经营方式是什么意思?
    [10:13:28]
  • [原告]:
    以前在排课时均会征求原告的意见,后来不再排课不再征求意见,以被告下发的课表为准。
    [10:13:45]
  • [审判员]:
    国贸店的位置?
    [10:13:56]
  • [被告代理人]:
    在光华路SOHO一座五楼。
    [10:15:19]
  • [审判员]:
    国贸店现状?
    [10:15:32]
  • [原告]:
    闭店。
    [10:15:45]
  • [被告代理人]:
    闭店选址,是在2018年1月底至2月初闭店,现在依然闭店。
    [10:15:54]
  • [审判员]:
    被告目前在北京的店面情况?
    [10:16:05]
  • [被告代理人]:
    万柳店在2018年10月13日装修完成开业,朝阳大悦城装修后刚开业。
    [10:17:31]
  • [审判员]:
    原告为何不去其他店面上课,而要求解除合同?
    [10:17:44]
  • [原告]:
    因为其它店太远,国贸现在也有很多类似的店,原告当时选择国贸店就是因为离家近。被告称大悦城店正在装修,但上次开庭是在9月时,原告未见到装修。
    [10:17:57]
  • [审判员]:
    就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有无证据?
    [10:18:10]
  • [原告]:
    没有。
    [10:18:2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可以提供证据中保洁人员及私信人的真实姓名?
    [10:18:40]
  • [原告]:
    不知道。
    [10:18:5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10:28:02]
  • [原告]:
    没有证据提交。1、我一直未接到被告调解的电话,2、被告未提交上课签到表,故原告已上课时为22节课是有水份的。3、被告所述的课程单价350元不属实,也无学员按此费用上过课。关于朝阳大悦城店要开业是假的。4、大众点评上的差评也反映了被告经营不良。5、被告闭店未提交通知,属先行违约。且被告现经营范围是不包括烹饪等教育培训范围的。
    [10:28:1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事实补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是原告申请退款在前,SOHO闭店在后。无其它补充意见。
    [10:29:08]
  • [原告]:
    我是在2018年4月申请退款。因此是退款在后。无其它补充意见。
    [10:29:4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30:05]
  • [原告]:
    如果双方当时沟通顺畅,也不至于诉至法院。但因被告店长迟延、消极处理此事,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同时产生误工等费用。
    [10:30:22]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0:39]
  • [审判员]:
    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如有补充,不得重复此前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
    [10:31:0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了。
    [10:31:2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0:31:3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1:56]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2:27]
  • [审判员]:
    当事人阅笔录签字,闭庭。
    [10:32: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姜海燕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的大力支持。
    [10:44: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