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和书记员
2018年10月24日14: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某帝诉称其2014年因租房中介工作认识前来租房的被告向某安,后成为朋友。2016年被告说自己要开设健身馆,但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多次哀求,原告基于信任,通过各种贷款途径筹集资金给被告,陆续借出21万元。2018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后在原告的逼迫下,被告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借款明细及承诺书,但并未履行。于2018年6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承诺书,然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无奈之下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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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7:2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07:40]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5:08:37]
  • [原告]:
    李某,具体信息略。
    [15:08:49]
  • [被告]:
    向某,具体信息略。
    [15:08:5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人民法庭今天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袁奇钧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玉玲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发送双方的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载明,双方是否清楚?
    [15:09:14]
  • [原告]:
    清楚。
    [15:09:25]
  • [被告]:
    清楚。
    [15:09:32]
  • [审判员]:
    鉴于此,本庭不再赘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5:09:43]
  • [原告]:
    不申请。
    [15:09:57]
  • [被告]:
    不申请。
    [15:10:0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5:10:36]
  • [原告]:
    我方之前提交诉状上的金额计算有误,重新计算后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9421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同诉状一致。
    [15:10:48]
  • [审判员]:
    由被告进行答辩。
    [15:10:57]
  • [被告]:
    欠条是在我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写的,其中有一个是以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为准,我需要调取转账记录。由于数据过多,材料还需大概两三天才能拿到,对于利息没有意见。原告李明帝见我对我的健身团队给的待遇良好,原告就态度诚恳说希望在我这边学习,培养他,并签订了一个师徒合同,交了3万元的保证金。后我们是的合作关系,以我们的名义交了一年多的社保,大约有2万元,是他自行承担的。我们之间是师徒关系,相互合作关系。
    [15:11:22]
  • [审判员]:
    请原告继续质证。
    [15:11:42]
  • [原告]:
    欠条三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15:11:53]
  • [审判员]:
    请被告方质证。
    [15:12:05]
  • [被告]: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是在我比较匆忙、被逼迫的情况书写的,金额还需要庭后梳理材料计算。
    [15:12:20]
  • [审判员]:
    请被告在10月28日前向法庭提交相关转账材料。在收到被告的材料后,原告是要求书面表达还是?
    [15:12:47]
  • [原告]:
    我们会在收到被告的材料后,3天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5:13:05]
  • [审判员]:
    双方有无事实补充?
    [15:13:18]
  • [原告]:
    没有
    [15:13:28]
  • [被告]:
    没有
    [15:13:36]
  • [审判员]:
    原告代理律师,你是否知道原告李明帝本人与被告是师徒关系?
    [15:14:02]
  • [原告]:
    借款与是何关系无关,借款是真实合法的。我方认为是朋友关系、借贷关系。
    [15:14:14]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知道被告为何向你方借款?资金来源是?
    [15:15:25]
  • [原告]:
    开设健身房资金运转困难,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借贷筹集。
    [15:15: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5:15:50]
  • [原告]:
    224921元这张借条,被告称是原告父母逼迫他书写,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我方觉得并非事实,原告父母是中老年人,被告作为一个健身教练、成年人,原告的父母不可能逼迫,而被告也没有报警。
    [15:16:05]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5:16:16]
  • [被告]:
    我认为这次的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本意,原告本人今日也未到庭。我与原告之前的关系很好,当时写224921元这张借条时,是被原告父母逼迫写的。我需要时间缓冲,并不是不还款。
    [15:16:31]
  • [审判员]:
    被告,为何原告的父母会参与你们双方的借款?
    [15:16:46]
  • [被告]:
    可能是由于原告家庭教育问题。我认为我跟原告之间的关系没有那么极端。
    [15:16:56]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曾经还过钱?
    [15:17:07]
  • [被告]:
    曾经还款,大约有一万多元,并不是像诉状所写多次催缴未还的情况。我当庭提交手机交由原告方质证。
    [15:17:21]
  • [审判员]:
    原告,请质证。
    [15:17:36]
  • [审判员]:
    需庭后核实相关信息。
    [15:17:4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17:59]
  • [原告]:
    没有
    [15:18:08]
  • [被告]:
    没有
    [15:18:1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5:18:3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18:50]
  • [被告]:
    依法判决,根据欠款实际计算金额还款。
    [15:19:00]
  • [审判员]:
    由于庭前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本案没有调解基础。双方查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如发现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闭庭。
    [15:19:0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5: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