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10月26日10时,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二次销售’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5: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
    [10:28:5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认为商家‘二次销售’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9:14]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10:29:29]
  • [主持人]:
    原告刘某诉称,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其于2017年9月25日在王府井某商场预定某品牌戒指一枚(单价为11495元),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经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于2018年3月初通知原告商品到货,但原告在取货时发现戒指上有明显划痕,疑是二次销售的残次品,并非购买时承诺的新品,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10:29:4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
    [10:30:0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30:2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30:45]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0:31:06]
  • [原告]:
    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刘某之妻),女。
    [11:01:12]
  • [被告代理人]:
    被告:王府井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
    [11:05:19]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11:08:52]
  • [原告]:
    没有
    [11:11: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12:5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府井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徐岩独任审理,书记员邓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庭已经依法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资格进行了审查,允许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
    [11:13:14]
  • [审判员]:
    根据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委托他人代理;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4,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7,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1:13:46]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4:45]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5:02]
  • [审判员]:
    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是否听清?
    [11:15:21]
  • [原告]:
    听清了。
    [11:15:45]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1:16:00]
  • [审判员]: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
    [11:16:23]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见起诉书)。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货并退还原告购货款11495元;2、判令被告承担三倍赔偿金34485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1:17:0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1:17:28]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并不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的情况,涉案商品是由于原告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进行收货,因此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详见书面答辩状。
    [11:18:0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1:24:03]
  • [原告]:
    证据1、购物小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目前仅有复印件,原件由于我自己疏忽目前无法找到,在北京市东城工商局双方进行协商时原件进行过出示;当庭提交证据2、当时供货照片,证明被告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同时号码不是我预定时要求的;
    [11:24:2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1:25:1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戒指的吉祥号码双方仅约定,没有书面约定;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1:25:51]
  • [原告]:
    当时所述的吉祥号码我们明确是要与我与爱人结婚纪念日或各方生日的号码,后被告知号码不好找因此我方要求码号不能带4和7,但双方没有书面约定
    [11:26:3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1:27:2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某百货大楼信用信息,证明原告应当起诉某百货大楼;证据2、双方短信记录,证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证据3、消费者投诉处置单,证明原告仅要求戒指号码不带4、7即可;
    [11:27:58]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11:29:01]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被告多次提供戒指,但没有满意的,之后被告不再提供戒指;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多次协商后确实我认可戒指号码不带4、7即可。
    [11:29:35]
  • [审判员]:
    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11:31:11]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目前仍在积极履约,本着关怀客户的态度,今天又带来两款戒指号码为某某及某某。
    [11:31:39]
  • [原告]:
    xxx的号码我可以接受,但看到产品包装(当庭查看产品)两个产品均是二次包装的
    [11:32:43]
  • [被告代理人]:
    因为戒指厂商并没有吉祥号码业务,每一个号码均是厂家出厂时标注的唯一商品号;我公司按照原告对号码的要求在全国进行调货,当庭提供的商品可能是在展柜中进行过展示再包装。
    [11:41:54]
  • [审判员]:
    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11:43:17]
  • [原告]:
    没有
    [11:44:0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44: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1:45:12]
  • [原告]:
    没有新的意见,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11:46:11]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新的意见,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11:47:1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53:08]
  • [原告]:
    同意调解,希望法院给予一定时间
    [11:53:31]
  • [被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希望法院给予一定时间
    [11:53:47]
  • [审判员]:
    现在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1:54:03]
  • [原告]: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11:54:26]
  • [被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11:54:4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签字。
    [11:55: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1:55: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56:2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
    [11:56:4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57: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