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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2018年9月2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区墨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安路口处,与牌号为沪A7Y488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ml,达到醉酒程度,经责任认定,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0:38:4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39:27]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39:4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10:40:04]
- [被告人]:伍某某[10:40:21]
- [审判员]:有无其他名字?[10:40:43]
- [被告人]:没有[10:57:02]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司法机关的处罚?[10:57:23]
- [被告人]:无[10:57:53]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10:58:05]
- [被告人]: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10:58:22]
- [审判员]:被告人伍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1:00:13]
- [被告人]:收到了。[11:00:28]
- [审判员]:两名辩护人是否收到?[11:00:42]
- [辩护人]:收到。[11:00:59]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伍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原建议使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朱燕佳独任审判,黄薇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唐磊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今天出庭为被告人伍某某辩护的是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王松永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杨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伍某某是否申请回避?[11:01:46] - [被告人]:不申请。[11:02:06]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1:02:47]
- [辩护人]:不申请。[11:03:23]
- [审判员]:你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此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1:03:33]
- [被告人]:清楚[11:03:5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04:34]
- [公诉人]: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宣读,略)[11:04:58]
- [审判员]:被告人伍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手段、时间、地点、起因、结果、情节、数额、罪名有没有意见?[11:05:17]
- [被告人]:没有[11:05:38]
- [审判员]: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11:05:54]
- [被告人]:没有[11:06:05]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11:06:23]
- [被告人]:是的。[11:06:37]
- [审判员]:根据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本院将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后果,听清楚了吗?[11:06:5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1:07:10]
- [审判员]:对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没有意见?[11:07:26]
- [被告人]:没有[11:07:45]
- [审判员]:辩护人对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手段、时间、地点、起因、结果、情节、数额、罪名有没有意见?[11:42:12]
- [辩护人]:没有[11:42:35]
- [审判员]:辩护人对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11:43:59]
- [辩护人]:没有[11:44:10]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11:44:36]
- [公诉人]:案发后,与对方发生摩擦,事后对损害结果向对方赔偿了多少?[11:44:49]
- [被告人]:赔了3500元[11:45:05]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发问[11:45:27]
- [辩护人]:你9月20号为什么喝酒?[11:45:41]
- [被告人]:最后一天在这家公司上班,同事们为我践行[11:45:57]
- [审判员]:被告人赔偿了多少钱[11:46:15]
- [被告人]:家属代我退赔3500元,9月21日就赔偿了[11:46:30]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11:46:42]
-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受案登记表、110受理登记表、相关照片、查过经过、拘束醒酒交接凭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
7、驾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8、身份查询信息、公安业务信息;
9、被告人的供述。[11:47:03] -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11:47:17]
- [被告人]:没有意见。[11:47:33]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11:47:48]
- [辩护人]:没有[11:48:26]
- [审判员]:被告人有没有证据要对法庭出示?[11:48:42]
- [被告人]:没有[11:49:09]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11:50:19]
- [辩护人]:庭前已经提供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和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已经赔偿。[11:50:36]
- [审判员]:请法警传递公诉人和被告人阅看[11:50:51]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意见[11:51:58]
- [公诉人]:没有[11:52:13]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意见?[12:05:17]
- [被告人]:没有[12:05:29]
- [审判员]:提交了荣誉证书拟证明什么[12:05:54]
- [辩护人]:不作为证据,请法庭在量刑予以考虑。[12:06:4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2:06:50]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12:07:15]
-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12:07:57]
- [被告人]:不用[12:08:07]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2:08:25]
- [辩护人]:被告系自首,且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晚是不胜邀请才喝酒,被告人对工作认真积极,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也及时缴纳了赔偿金,家庭中也离不开被告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2:08:40]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伍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向法庭陈述的?[12:08:59]
- [被告人]:没有。[12:09:14]
- [审判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2:09:25]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的宣判是口头的,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2:09:45]
- [被告人]:听清了。[12:10:12]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清楚?[12:10:27]
- [辩护人]:清楚。[12:11:11]
- [审判员]:庭审结束,将被告人还押。退庭。[12:11:30]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