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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入职后第二天猝死 家属诉求确认关系”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入职后第二天猝死 家属诉求确认关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系死者亲属。死者自2018年6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2018年6月11日11时,死者在工作地点的休息室中猝死。因被告公司否认其与死者的劳动关系,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死者与被告公司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24:58] - [书记员 武帅]: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25:42]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4:25:51]
- [双方]:听清了。[14:25:58]
- [审判长 李秀文]:(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26:04] - [双方]:无异议。[14:26:22]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爱华、王亚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武帅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5:28:01]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15:28:30]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15:28:37]
- [原告]:原告系死者亲属。死者自2018年6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2018年6月11日11时,死者在工作地点的休息室中猝死。因被告公司否认其与死者的劳动关系,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死者与被告公司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无变化。[15:28:44]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5:31:33]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我方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可仲裁裁决。[15:31:40]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15:31:47]
- [原告]:1、体检表,证明死者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死者体检结果正常,是2018.6.11上午体检的。[15:31:54]
- [被告]: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死者自行前去体检的,与公司无关,体检只是应聘之前的环节,双方没有进行面试,以及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15:32:02]
- [原告]:2、银行卡,证明死者入职之后已经按照公司的安排办理了银行卡,公司负责接待新员工尚某带死者办理的。是2018.6.11上午办理的,是先体检后办卡的。[15:32:13]
- [被告]:2、真实性认可,是有卡,但是不是我单位要求办卡就是录用了,尚某没有带其去办,只是告诉其在哪可以办,如果正常入职的程序是要提交体检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前来应聘,是应聘的前提条件,不是录用的条件。[15:32:45]
- [原告]:不认可,正常应该入职之后才会让其办理银行卡,让其体检,体检表上写的单位是被告,证明死者体检的时候是以被告员工的身份去的。[15:32:58]
- [被告]:体检表上的被告是后写上去的,不是我单位的,对这个真实性不认可,即使体检表上有被告的名字,也不是被告委托的体检,因为是手写,想写什么就写什么。[15:33:22]
- [审判长 李秀文]:体检是谁去的?[15:33:39]
- [原告]:由尚某带着死者去的,体检表封皮上的内容不知道是谁写的,我们拿到的体检表的时候已经写好了。[15:33:46]
- [被告]:是死者自己去体检的。[15:33:55]
- [原告]:3、病案记录,证明公司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故发生场所为工作地。知情同意书上显示尚甲与死者是同事关系,尚甲是被告公司的保安班长,知情同意书上写了告知其同事、单位负责人。[15:34:05]
- [被告]: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死者当时是在等候我公司安排面试的期间突发心脏病晕倒了,我公司保安班长尚甲是出于人道主义,第一时间打的120,院前病案记录,是通过劳动仲裁调取的,同时调取了公安记录,死者不是实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因为如果是实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该穿着保安的制服,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死者没有亲戚在场,才会由尚甲代为签字,其他不知道写什么,才写的同事关系。单位也通知了家属,尽到了相应的抢救义务,但是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是出于人道主义。[15:34:25]
- [原告]:发生事故时,首先打的120急救电话,尚甲的签字是第一真实的反映,不是出于人道,如果不是同事关系,就不会表示为同事关系,不会签字,事故的发生地点也是死者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5:34:54]
- [被告]: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写法是同事,而是基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15:35:10]
- [原告]:仲裁没有调取院前的病案记录,只是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笔录,病案记录是死者的家属自己调取的,仲裁的时候没有提交过。如果书面的材料都无法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那被告的陈述更不能证明双方的关系了。[15:35:19]
- [被告]:双方是什么关系,不能依据医院的医生的文字表述,应该以法官的标准为准。[15:35:38]
- [原告]:4、裁决书,证明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全部证据出示完毕。[15:35:48]
- [被告]:4、认可,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裁决中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15:35:55]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提交证据。[15:36:17]
- [被告]:1、关于死者是否正式入职的说明,证明公司入职的流程是需要员工准备资料等过程的,死者只是完成了第一个阶段,提供了资料,等待面试,应聘阶段。[15:36:25]
- [原告]:1、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公司的单方陈述。这个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可以添加条件,否认与死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15:36:36]
- [审判长 李秀文]:如果属于应聘阶段,还没有面试,为什么要提交银行卡复印件呢?[15:36:45]
- [被告]:公司为了方便,如果面试合格就可以直接登记了,就不用再等办理了,而且这个银行卡是死者自行向公司提供给的,不是公司给其办理的。
2、内勤工作注意事项,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死者是被告的员工,就应该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这是我公司对于各事业部内勤进行培训的工作注意事项,其中有面试合格后正式入职员工资料上报的各种方式,每个事业部的内勤人员都需要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比较严谨的,不是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而且被培训的职工是需要签字的,签字后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并且注意事项不是6.10之后才实行的。[15:36:52] - [原告]:2、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公司的单方陈述。这个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可以添加条件,否认与死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签字的人本身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对注意事项的确认不能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15:37:12]
- [被告]:3、2017.4.27对规范员工入职信息报送的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微信群截图、邮箱截图,证明我公司明确了新入职人员报送的邮箱,新入职人员报送的时间也有规定。在专门报送新入职人员的邮箱中并没有收到死者的入职信息。全部证据出示完毕。[15:37:33]
- [原告]:3、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作为新入职员工的死者不能看到这些文件,即使存在文件的情况下,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是如何执行的,文件不能证明,邮箱是公司提供的,是否存在删除以及漏报的情形,在报送信息规范中写到,新入职的员工无需填写入职时间,在不填写入职时间的情况下如何知道新员工是什么时间入职的。[15:37:45]
- [被告]: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以填写入职登记表以及劳动合同为准,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应该以提供实际劳动,穿着保安服等为必要条件,这样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完成。[15:38:03]
- [原告]:对方说的合同、保安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有的公司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穿保安服也不是工作的必要条件。[15:38:32]
- [被告]:原告上述的情况在我公司是不存在的,在我公司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在仲裁阶段有证人出庭质证,当时原告对于证人证言是有认可部分的。[15:38:43]
- [审判长 李秀文]:死者如何去被告公司的?[15:38:53]
- [原告]:经朋友张某介绍的,是2018.6.10下午去的。之前在2018.5月底已经与周某沟通过,是张某帮助死者与周某沟通的,当时死者女儿在考试,因此在考完之后才去被告公司报道上班的。[15:39:01]
- [审判长 李秀文]:去哪报道的?[15:39:34]
- [原告]:某购物中心。是找的公司的人员,因为事发突然,具体情况也没有与家人沟通,死者说是熟人介绍的,可以直接上班。[15:39:47]
- [审判长 李秀文]:6.10报到后提供劳动了吗?[15:39:58]
- [原告]:公司给其安排到职工宿舍居住了,但是上没上班我们不清楚,其走的时候说去北京直接上班了。[15:40:15]
- [审判长 李秀文]:6.11上午提供劳动了吗?[15:40:26]
- [原告]:没有,先体检,后办银行卡,但是这个也是接受公司安排进行的,应该作为工作的一部分。[15:40:34]
- [被告]:死者是经过张某介绍来我公司应聘的,双方没有谈及工作岗位以及工资标准,其自行办理银行卡以及体检证明是应聘的前提条件,直至事发当时死者对于工作岗位也不知情,也没有接受任何面试以及培训,何谈工资标准,原告所述不属实,属于主观编造。[15:40:41]
- [审判长 李秀文]:死者与家人的沟通中有没有说过工资标准、工作岗位、领导是谁?[15:40:58]
- [原告]:没有,死者属于离异状态,自己带着女儿生活,没有机会把此事告知其他的家人,被告的陈述与仲裁阶段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不一致,工资在2500-3500之间,尚甲说让尚某带死者体检,办理银行卡,可以说明不是死者自己的行为,是公司安排的行为。[15:41:07]
- [被告]:周某与死者谈及工资标准是给其介绍岗位待遇,不是说跟死者谈其的工资标准,与本案无关。尚某给死者指路,让死者体检、办理银行卡,不是单位委托,是其出于好心,办理体检、银行卡是死者应聘的前提条件。[15:44:30]
- [审判长 李秀文]:如果法院调取仲裁案件卷宗,双方对于自己一方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发表的意见均认可?[15:44:47]
- [双方]:认可。[15:45:05]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对于自己一方的质证意见是否认可?[15:45:12]
- [双方]:认可。[15:45:19]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是否需要查看仲裁案件卷宗?[15:45:25]
- [原告]:需要看。[15:45:39]
- [被告]:不需要。[15:45:45]
- [审判长 李秀文]:6.10是在公司的宿舍住的吗?[15:45:50]
- [被告]:是的,因为当时其来北京之后没其他地方住,是死者自己主动要求的,因为当时单位不知情,是其老乡给安排住的,我们单位为了应聘人员的方便,谁都可以来住。[15:45:59]
- [原告]:是的。[15:46:09]
- [审判长 李秀文]:对仲裁委调取的相关证据,双方的意见是否同仲裁庭审中的意见?[15:46:15]
- [双方]:是的。[15:46:25]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是否认可仲裁裁决经查部分第一段的内容?[15:46:31]
- [双方]:认可。[15:46:39]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了吗?[15:46:46]
- [原告]:不清楚。[15:46:54]
- [被告]:没有。[15:47:00]
- [审判长 李秀文]: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5:47:06]
- [双方]:没有。[15:47:18]
- [审判长 李秀文]:能否调解?[15:47:24]
- [原告]:公司与死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5:47:32]
- [被告]:公司与死者双方没有劳动关系。[15:47:39]
- [审判长 李秀文]: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当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47:4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本案的客观事实证明死者已经入职,并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死者6.10到了被告处,接受被告的安排入住职工宿舍,第二天按照被告的安排接受体检,并办理了银行卡,并有专门负责接待新员工的老员工陪同,被告陈述的都是按照死者的要求做的,这个是违反常理的,按照被告所述,没有入职的保安就可以指挥公司的领导并为其服务,这是不可能发生的。病案记录是第一时间客观真实的反映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病案记录记录的发生地点是工作所在地,并告知死者同事以及单位负责人,通知书有尚甲的签字确认,表述与死者是同事关系。仲裁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笔录,但是这个笔录不能证明双方真实的关系,陈述人都是公司在职的员工或者领导,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笔录都是在死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以及死亡后发生的,这个时候的陈述必然有顾虑,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观事实,病案记录上才能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因为本案涉及的死者因为突发死亡,不能向其他受工伤的员工自己申辩,不能向家人反映真实的情况,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的一方陈述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15:47:5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劳动关系建立需要有劳动给付和接受的行为,劳动者需要纳入公司的体系,接受管理,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死者办理体检以及银行卡只是入职前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不符合用工的实质要件,法庭调查中医院的病案记录和仲裁调取的公安笔录所做主体均为我单位的员工,原告是选择性认可对其有利的,否定对其不利的,属于前后矛盾,其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驳回请求。[15:48:50]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5:49:1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49:1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49:24]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5:49:3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49:3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5: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