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9月11日10时,门头沟法院审理“水果摊内有玄机 偷梁换柱造骗局”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5:03]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水果摊内有玄机 偷梁换柱造骗局”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960车站附近售卖蔬果,以被害人韩某付款使用的钱缺角为由,诱骗其继续拿出2张面额100 元的人民币付款,趁韩某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面额为100元的2张假币(冠字号均为M3B9605154)与韩某的真币调换,骗取韩某人民币200元。
二、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某院附近售卖蔬果,再次以上述手段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4张(冠字号均为QB49455803)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400元。
三、2018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国土局路边售卖蔬果,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元,被陈某识破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李某抓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张面额共计2050元。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市大兴区居住地的厕所内起获人民币1060张,面额共计105500元。经鉴定,起获的纸币均为机制伪造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05:26] - [主持人]:本案由本案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学建、刘永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10:07:3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0:16:1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0:16:32]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10:16:52]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0:17:12]
- [审判长]:全体坐下。[10:17:3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0:17:47]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李某到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10:18:41] -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女,32岁(1969年3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文盲,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鹅房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安徽省阜阳市某派出所。[10:19:03]
- [审判长]:你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10:19:58]
- [被告人]:受到过,因持有使用假币被拘留过3次。[10:20:11]
- [审判长]:这次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10:20:43]
- [被告人]: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于2018年3月31日被羁押。[10:21:06]
-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10:21:20]
- [被告人]:同年5月4日。[10:21:32]
- [审判长]: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10:21:44]
- [被告人]:2018年8月3日。[10:22:0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学建、人民陪审员刘永翔共同组成,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如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李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22:26]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0:23:3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23:51]
-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10:24:06]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10:24:18]
- [被告人]:听清了。[10:24:32]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24:50]
-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960车站附近售卖蔬果,以被害人韩某付款使用的钱缺角为由,诱骗其继续拿出2张面额100 元的人民币付款,趁韩某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面额为100元的2张假币(冠字号均为M3B9605154)与韩某的真币调换,骗取韩某人民币200元。
二、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某院附近售卖蔬果,再次以上述手段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4张(冠字号均为QB49455803)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400元。
三、2018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门头沟区国土局路边售卖蔬果,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元,被陈某识破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李某抓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张面额共计2050元。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市大兴区居住地的厕所内起获人民币1060张,面额共计105500元。经鉴定,起获的纸币均为机制伪造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25:04]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10:25:32]
- [被告人]:一致。[10:25:46]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0:25:57]
- [被告人]:对罪名没有异议。[10:26:16]
- [审判长]:你是自愿认罪认罚吗?[10:26:39]
- [被告人]:自愿认罪。[10:26:50]
- [审判长]:是否知悉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10:27:08]
- [被告人]:知道。[10:27:13]
- [审判长]: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27:29]
- [被告人]:同意。[10:27:37]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27:54]
- [被告人]:同意。[10:28:00]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坐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陈述。[10:42:04]
- [被告人]:没有。[10:42:17]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讯问。[10:42:42]
- [公诉人]:李某,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供述,第一个问题,在大兴区起获的假币从哪里来的?[10:43:08]
- [被告人]:都是我买的。[10:43:49]
- [公诉人]:什么时候买的?[10:44:00]
- [被告人]:过完春节刚买的,不到一个礼拜。[10:44:11]
- [公诉人]:多少钱买的?[10:44:21]
- [被告人]:十块真币可以买一百块假币。[10:44:32]
- [公诉人]:买了多少?[10:44:41]
- [被告人]:就是起获的那些。[10:44:51]
- [公诉人]:为什么买假币。[10:45:00]
- [被告人]:家里穷,想多挣点钱。[10:45:10]
- [公诉人]:怎么挣钱?[10:45:19]
- [被告人]:拿假的换真的。[10:45:29]
- [公诉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干的?[10:45:39]
- [被告人]:从去年开始,干了几次回家了。[10:45:49]
- [公诉人]:在什么地方干的?[10:45:58]
- [被告人]:在北京,具体地方不清楚了[10:46:07]
- [公诉人]:来过门头沟吗?[10:46:19]
- [被告人]:来过。[10:46:32]
- [公诉人]:换了多少钱?[10:46:47]
- [被告人]:就几百块钱的。[10:46:57]
- [公诉人]:18年从什么时候开始干的?[10:47:07]
- [被告人]:时间长,我忘了。[10:47:17]
- [公诉人]:从几月份开始的?[10:47:26]
- [被告人]:记不清了。[10:47:34]
- [公诉人]:和谁一起干的?[10:47:47]
- [被告人]:他是外地人,河北,姓任。[10:48:01]
- [公诉人]:他知道你干这个吗?[10:48:11]
- [被告人]:不知道。[10:48:19]
- [公诉人]:从去年到今年总共换了多少钱?[10:48:28]
- [被告人]:具体的忘了。就是起诉的那些。[10:48:39]
- [公诉人]:王某什么时候开始干的?[10:48:48]
- [被告人]:他不知道,就说我们一起做买卖。[10:48:59]
- [公诉人]:你说一下怎么调换假币的?[10:49:08]
- [被告人]:就是买菜人给我真币,我撕个角,然后再进行调换。[10:49:18]
- [公诉人]:知道这样做犯法吗?[10:49:32]
- [被告人]:知道。[10:49:41]
- [公诉人]:那为什么这么做?[10:49:50]
- [被告人]:想赚钱。[10:50:02]
- [公诉人]:你之前多次这么做,还受过行政处罚,为什么仍这么做?[10:50:13]
- [被告人]:就是不懂法。[10:50:23]
- [公诉人]:以前为什么在公安不如实供述?[10:50:33]
- [被告人]:当时害怕受处分。[10:50:43]
- [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10:50:52]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李玉侠有无发问?[10:51:06]
- [辩护人]:有。 你对换取假币的人愿意赔偿吗?[10:51:37]
- [被告人]:愿意。[10:51:50]
- [辩护人]:没有问题了。[10:52:11]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起获假币时厕所门是锁着的吗 ?[10:52:24]
- [被告人]:是的。[10:52:39]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10:52:51]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假币收缴凭证,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李1的供述,韩某辨认笔录(内容略)。第二组证据,受案登记表,假币收缴凭证,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李11的供述,袁某辨认笔录(内容略)。第三组证据,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周某、桑某付、季某田、齐某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鞋盒、塑料袋、牛奶包装袋、方便面包装纸、广告纸的照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收缴凭证,监控录像,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略)[10:53:18]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55:56]
- [被告人]:没有。[10:56:07]
-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56:17]
- [辩护人]:没有。[10:56:27]
- [审判长]:关于物证的照片,被告人还需要看吗?[10:56:36]
- [被告人]:不需要。[10:56:46]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56:56]
- [被告人]:没有[10:57:1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57:24]
- [辩护人]:没有[10:57:33]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和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57:43]
- [被告人]:不申请。[10:57:57]
- [辩护人]:不申请。[10:58:0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58:19]
- [公诉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10:58:3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李某自行辩护。[10:58:50]
- [被告人]:没有。[10:59:03]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0:59:19]
- [辩护人]: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对公诉 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李某在庭审前重新认罪,其之前受过行政处罚不构成累犯,其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且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10:59:37]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补充公诉意见?[11:00:01]
-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答辩,根据法律规定,持有假币面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本案被告人持有假币是十万以上,其法定刑在五年以上,且其在之前已受过多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且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有该犯罪行为,其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所以量刑建议适当。[11:00:16]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有无新的补充意见?[11:00:33]
- [被告人]:没有。[11:00:4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补充辩护意见?[11:00:56]
- [辩护人]:没有。[11:01:10]
- [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把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现在休庭。[11:01:54]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李某到庭。被告人李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又实施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八百元,发还韩某二百元、发还袁某四百元、发还陈某二百元。
三、随案移送的鞋盒、塑料袋、牛奶包装袋、方便面包装纸、广告纸各一个,予以没收。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杨畅,人民陪审员刘学建、刘永祥,书记员李响。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请坐下)
被告人李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11:03:32] -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1:05:05]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1:05:1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莉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06:2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