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速裁庭法官王建宏发言

速裁庭法官刘洋发言

速裁庭法官赵娟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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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现场
8月21日10时,昌平法院召开“守规则遵法律 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守规则遵法律 电动车安全出行”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7:06]
  • [主持人]: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环保、经济、快速、便捷等特点,成为大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电动车增多的同时,由于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原因,涉电动车的交通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案件呈现何种特点?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维权?昌平法院2016年设立的速裁庭是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专业审判庭。通过对近两年来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昌平法院法官分析了这类案件的四大特点,并结合六起典型案例,对涉电动车民事侵权案件发出三大法官提示,倡导广大市民正确选购电动自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绿色平安出行。
    [10:19:28]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研究室郭海丽主持。
    [10:20:11]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昌平法院研究室的郭海丽,很荣幸能够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今天,我们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举行“守规则遵法律 电动车安全出行”新闻通报会。法制日报、中国交通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昌平传媒中心、首都政法综治网、千龙网等十余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10:20:40]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电动车是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交通工具,因其便宜、便捷、环保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也是因为这些优点,电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容易忽略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个别交通事故严重甚至致人死亡。为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倡导正确的电动车行车理念,昌平法院对近年来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公众能更好的了解这类案件的特点,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今天,我们邀请了速裁庭的三位法官就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
    [10:21:54]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微博播报。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昌平法院成立速裁庭,专门审理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内的几类案件。我院对自2015年至今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了这类案件几个共性特点,并以大量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总结法律提示。首先,请速裁庭法官王建宏就这类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通报。
    [10:22:45]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速裁庭法官王建宏。电动车作为大众出行方式之一,因其环保、经济、快速、便捷等特点,已成为应对交通拥堵的重要交通工具,随之也带来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法院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我们今天通报会所说的“电动车”,既包括“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即电动自行车(引自《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也包括电动三轮车等常见的电动车,特别要说明不包含新能源汽车。昌平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这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案件特点,并提出避免交通事故和正当维护合法权利的建议。下面由我通报两年多来,我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10:23:20]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日,昌平法院成立速裁庭,专门审理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内的几类案件。除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两年来我院受理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全部由速裁庭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一类纠纷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案件;第二类纠纷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案件。从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我院共审理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共2303件,以判决结案的有1359件,其余的基本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约20%的案件涉及电动车。
    [10:23:39]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二、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
    (一)电动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对案件审理结果影响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像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其他类型的电动车,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主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为依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有很大影响。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案件中的很多驾驶人都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无牌号的问题,则必须要承担事故责任;如果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机动车就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责任不清,法院一般是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
    [10:24:04]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二)电动车违规现象频发,多需承担事故责任
    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发现,许多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存在高速行驶、逆行、闯红灯、违章搭载、违规拐弯、抢占机动车道等违法违章行为,并因此需承担事故责任。涉及电动车的案件中,从责任划分来看,电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案件约占56%,其中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约占72%,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约占28%。可见,电动车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10:24:23]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三)事故伤亡率较高,责任人赔偿能力差
    在以判决结案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中,构成十级伤残以上(含死亡)的案件约占47%,这些伤情较重的案件中,电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案件比例约为65%。电动车虽然是由电力驱动的,但与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造成对方受伤较重,一旦达到残疾以上,赔偿金额往往超过10万元。电动车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需完全由个人负担赔偿,而电动车的使用人群主要是工薪阶层,还有一些驾驶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条件一般,赔偿能力有限,导致赔偿效果不佳,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10:24:40]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四)外卖、快递行业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发达,外卖和快递行业也日渐兴盛,外卖、快递车辆穿梭于大街小巷,这些车辆大多是方便快捷的电动车。在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外卖员或快递员为了赶时间,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较为常见,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交通事故。正常情况下,驾驶人如果负有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或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外卖和快递行业人事管理并不规范,并存在多种经营模式,在用人单位或雇佣者不承认职务行为且驾驶人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一些快递员和外卖员,在无法证明职务行为或从事雇佣活动时,往往一走了之。这些增加了伤者的诉讼成本,有些即使胜诉,也很难保证顺利执行。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为普遍,需引起足够重视。
    [10:24:56]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三、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法官提示
    (一)正确选购电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公众在购买电动车时,要参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进而被认定为无号牌上路、无证驾驶,而承担事故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安全行车、交通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结合相关案例,让驾驶人掌握基本的交通常识,并了解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性。驾驶人也要自行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交通规则: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10:25:48]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涉及是否存在职务行为或雇佣行为的争议时,往往需要驾驶人或受害人进行举证。一些驾驶人法律意识不强,证据保存能力较弱,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职务行为,因此只能由驾驶人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对于驾驶人来说,应尽可能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在入职之后注意留存派工单、工资条等能证明与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对于受害人来说,在受伤不重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现场拍照,保存现场证据。同时,受害人应保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的证据,包括住院病案、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护理费发票、聘用护工协议、车辆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交通费票据等。
    [10:26:13]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三)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电动车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经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在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尽快调整生产和销售产品,按照上述《技术规范》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待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严禁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10:26:29]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四)加强源头监管,规范快递、外卖行业经营
    建议加强对快递、外卖行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模式。严格审查快递经营权限,逐步建立快递、外卖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快递公司、外卖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安全驾驶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交通法规考试;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于有严重违反交规和暴力违法行为的,不予招录;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综合考虑送单数量、服务态度等多种因素,避免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仅追求数量和效率而违反交规,引发交通事故。
    [10:26:50]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各位记者朋友,有关昌平法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总体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下面将由我的同事就这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情况继续进行通报。
    [10:27:04]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谢谢王建宏法官。刚刚王法官通报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四个特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又审理过哪些类型的典型案例?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示?下面请速裁庭刘洋法官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并做法律风险提示。
    [10:31:37]
  • [新闻发言人刘洋]: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刘洋,下面由我对我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10:32:04]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案例一:电动车载人横过机动车道 母子二人双双受伤致残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十字路口处,原告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其子李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适有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右侧与小轿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袁某和其子李某受伤。袁某和李某遂分别将王某和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近80万元。
    [10:32:43]
  • [新闻发言人刘洋]:
    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某和李某被送往北京市某抢救中心救治,经诊断,袁某右髋臼骨折、右髋关节中心性脱位、骶骨骨折等多处骨折,而刚满十一岁的李某左右两侧的股骨干均为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袁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李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5%。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对该认定不服,提出复核。后交管部门做出复核结论,认定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且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认定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0:34:01]
  • [新闻发言人刘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庭审中,袁某提出事故地点是路口不是路段,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段的地点是错误的,应由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根据袁某由北向南道路出口处所设置的转弯标志及公路中间施画的双黄线、双白线等事实,袁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最终法院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查明的事实,确定由袁某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王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10:34:26]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此外,《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人和乘车人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0:34:58]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本案中,李某违规搭乘母亲袁某电动自行车出行,且当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也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主因。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驾驶电动自行车前,一定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交通法规,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下车推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可载人,行驶中应佩戴头盔、护膝等必要的护具,一旦发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害。
    [10:35:16]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案例二:电动车逆行撞残他人 男子被判赔偿十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南门,被告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韩某相撞,造成韩某受伤。此次事故的双方都是非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闫某因逆行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因进入机动车道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韩某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韩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指数为10%。
    [10:35:40]
  • [新闻发言人刘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告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对于原告韩某的损失应由被告闫某承担7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10:36:10]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法官提示】
    电动自行车速度相对较快,如果驾驶者缺乏必要的交通法规知识或规则意识、风险意识较弱,容易出现一些高速行驶、逆行、闯红灯、违章搭载、抢占机动车道等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高发。
    在交通事故中,当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行人相撞时,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一旦伤者达到残疾以上,电动车驾驶一方有可能要面临大额的赔偿。而电动自行车一版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而所有的损失均需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10:37:28]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法官提示,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快,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安全行驶。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慌忙无措,更不要逃避。对于伤者不当的处置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后逃逸都会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保证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且在救治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各种救治费用的相关票据,以便日后诉讼时能够清晰明确地计算相关损失和赔偿金额。
    [10:37:46]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案例三: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 驾驶者被撞当场身亡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大厦门口处,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相撞,将马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马某死亡。此次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小型轿车、未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与马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马某之女宋某就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王某车辆投保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7万余元。
    [10:38:38]
  • [新闻发言人刘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41:20]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原告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法院认定为被告王某所驾驶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中的5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中另外50%,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10:42:16]
  • [新闻发言人刘洋]: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10:45:42]
  • [新闻发言人刘洋]:
    在此法官提示,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不要驶入机动车道,机动车行驶速度快,电动车驾驶人通常缺乏自身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往往受伤较为严重,甚至有可能导致身亡,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当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也要掌控好车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被告王某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法官提示,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对机动车进行年检,确保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我的通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6:00]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感谢刘洋法官。除了刘法官通报的3个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这类案件还包括快递车等电动车违规驾驶所引发交通事故,这些事故触目惊心,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有请速裁庭法官赵娟结合她审理过的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10:46:13]
  • [新闻发言人赵娟]: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赵娟,下面由我对三起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10:47:03]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案例一:开违规电动车遭撞伤 无证车主被判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晚6时左右,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于昌平区某公司门口处由东向西驶入道路,适有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驶来,电动车前部与轿车左前侧相撞,造成张某左肱骨、右髋臼等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左上肢和右下肢两处均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
    [10:47:22]
  • [新闻发言人赵娟]:
    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交通队据此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做出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在道路中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吴某认为,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机动车进出或穿越道路应当避让的是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而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显然违反了分道行驶的规定,张某并没有优先通行的路权。
    [10:47:46]
  • [新闻发言人赵娟]: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经依法审查,交通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被告吴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吴某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并酌情确定吴某和张某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4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及为吴某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10:48:05]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法官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成本低、省体力、速度快等特点,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电动车违规生产,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参数超标,安全隐患日益凸显。
    根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根据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该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而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虽为电动机驱动,但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达83.4kg,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我们称之为“违规电动车”。这种违规电动车,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国家标准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会被鉴定为机动车,也将按照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张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违规电动车,被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在事故中造成身体残疾,还要承担4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在购买电动车时需擦亮眼睛,查看合格质量检测报告,并通过查看车辆外观和产品说明确定是否设计有脚踏骑行装置,设计最高时速和整车质量是否符合规定,避免购买违规电动车。
    [10:48:39]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案例二:快递三轮车撞伤行人 快递员物流公司均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日18时,在昌平区某村路口处,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髌骨骨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印有“xx速递”字样,为派送快递所用。因此王某将李某、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10:49:04]
  • [新闻发言人赵娟]:
    经查证,快递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在快递公司网络区域北京昌平某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快递公司将其拥有的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记及相应图形在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物流公司使用,物流公司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时,在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快递给许可其使用的商标及企业标志。
    该案中,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法院调取的交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在交警询问过程中,李某认可其为快递员,事发时车上还有快件,其公司在昌平区某村。
    [10:49:25]
  • [新闻发言人赵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对交警的陈述,可以认定其是快递员,事发时正在工作,事故发生地处于物流公司的派送范围之内。快递行业的特点在于,邮件寄送需要通过系统的传输网络,李某一人无法完成从收揽邮件到投递的全部过程,可以排除李某在从事个人行为,认定事发时李某运送的邮件系从物流公司取得或者为物流公司揽收。鉴于物流公司与李某均从该运送行为中收益,因此二者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快递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被告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10:49:44]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法官提示】
    网购已经变成了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由于业务繁忙,快递员驾驶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超速、违规等情况时有发生,这既增加了快递员自身的危险系数,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一定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纠纷。因大部分快递公司多采取层层转包的加盟模式,容易造成总公司与各网点的管理断层,处于加盟链条终端的物流公司,为节省成本,也往往会将部分投递、揽收业务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由其自行招募快递员,自备快递车辆,快递公司对每一个快递员的信息掌握不全面,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追查往往无从谈起,很难确定责任主体。
    [10:51:01]
  • [新闻发言人赵娟]:
    如果与快递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日后方便维权。在此,法官提示:首先对快递车辆进行拍照,快递车辆一般都印刷有统一的标识,根据该标识确定对应的快递公司;其次,在交警协助下要求快递员提供其所属网点及营业位置、网店负责人电话,并当场通过拨打网点电话确定快递员身份并保存通话录音;最后,在保证不侵犯寄件人和收件人隐私的情况下,请求交警协助对快递车辆的部分快件单号进行记录,以便于法院根据查询快件单号的物流信息查找责任方,并能以此查证快递员是否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10:51:21]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案例三:为躲坑与醉驾车相撞 电动车主身亡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魏某称,他载同事李某凤驾驶着两轮电动车,在昌平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路遇小坑向左躲避时与同向醉酒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同事李某凤死亡、两车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醉驾司机李某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为次要责任,受害人李某凤无责任。李某凤的儿子葛某等遂将李某强、魏某及肇事轿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4万余元。
    [10:52:07]
  • [新闻发言人赵娟]: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强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在混合道路上没有充分注意到周围环境及车辆,因此法院酌定李某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经交管部门鉴定,魏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魏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违规驾驶摩托车,临时变道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法院酌定魏某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为20%;事故摩托车为轻便两轮摩托车,按照相关规定不得载人,李某凤作为摩托车主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但是李某凤不仅允许魏某无证驾驶,还主动要求搭乘,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凤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并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强、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10:52:24]
  • [新闻发言人赵娟]:
    【法官提示】
    因电动车驾驶技术简单,驾驶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上路,对违规驾驶的危害认识不清,部分驾驶人存在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于电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身体暴露在外,所以一旦因违规行驶发生交通意外,将给驾驶人自身带来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在此,法官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提示: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遇阻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要承担违规通行的相应责任。
    法官还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千万不能醉酒驾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混合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对周遭环境、车辆及行人充分注意,时刻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10:53:16]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谢谢赵娟法官。今天的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
    [10:57:09]
  • [中国交通报记者]: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法院是否一律按照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
    [11:01:15]
  • [新闻发言人刘洋]: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仍不服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时,需要收集和保存可以推翻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最后由法院进行认定,如果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法院也会依据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11:01:31]
  •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在案例三中,交通队认定受害人李某凤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为什么法院还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
    [11:02:23]
  • [新闻发言人赵娟]:
    这里运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三中,李某凤事故摩托车为轻便两轮摩托,按照相关规定不得载人,李某凤作为摩托车主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其不仅允许魏某无证驾驶,还自己搭乘,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本院认定李某凤自行承担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11:02:47]
  • [北京电视台记者]: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未受伤,只是车辆受损, 驾驶人如何通过法院诉讼主张车辆损失,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11:03:49]
  • [新闻发言人王建宏]: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车辆受损,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什么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原则上应当是电动车所有人,但财产损失索赔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驾驶人借用他人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取得车主的权利转让证明,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第二,原告应当准备哪些证据,首先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对方有过错,需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电动车买卖合同、购买发票、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有主张车辆损失的权利和电动车的受损情况,如果事后对电动车进行维修的,应当一并提交维修费发票。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向销售者索要正规发票,否则一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缺乏这个重要证据,其维权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11:08:26]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问题,我们将在会后安排采访。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各位博友、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9:1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同志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周洁、王宇新、牟文洁,技术科陈飞阳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