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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敬请关注![10:14:3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16:12]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16:21]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取保候审?[10:16:28]
- [被告人]:董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x。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2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0日由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0:16:36]
- [审判员]:被告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0:16:46]
- [被告人]:收到了。[10:16:55]
- [审判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成栋独任审判,书记员连文静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璐。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的是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0:17:0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0:17:18] - [审判员]: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0:17:47]
- [被告人]:听清。[10:17:54]
- [审判员]: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0:18:06]
- [辩护人]:听清。[10:18:15]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18:28]
- [被告人]:不申请。[10:18:38]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0:18:47]
- [辩护人]:不申请。[10:18:5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10:19:03]
- [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略)。[10:19:11]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定性有没有意见?[10:19:21]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19:33]
- [审判员]: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10:19:58]
- [辩护人]:无异议。[10:20:07]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发问?[10:20:18]
- [公诉人]:没有。[10:20:27]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提问?[10:20:36]
- [辩护人]:没有。[10:20:44]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20:53]
- [公诉人]: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称重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指定管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10:21:09]
-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10:21:18]
- [被告人]:没有。[10:21:26]
-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10:21:34]
- [辩护人]:没有。[10:21:42]
-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10:21:53]
- [被告人]:没有。[10:22:02]
- [审判员]: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10:22:12]
- [辩护人]:没有。[10:22:20]
- [审判员]: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吗?[10:22:31]
- [被告人]:没有。[10:22:3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10:22:51]
- [公诉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10:23:15]
-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10:23:26]
- [被告人]:没有。[10:23:33]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10:23:57]
-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0:24:0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对于本院的处理有什么要说的吗?[10:24:18]
- [被告人]:我已经知道自己的罪行,以后不会再犯了。[10:24:30]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系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1.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资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0:25:11] - [审判员]: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听清楚了没有?[10:25:22]
- [被告人]:听清了。[10:25:30]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0:25:39]
- [主持人]:本次庭审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0: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