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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9: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0:10:56]
- [主持人]:案情简介: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万某、程某事先合谋,开设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召集被告人高某、陈某、李某、杜某等人冒充该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用化名拨打客户电话,并将客户骗至公司,由万某出面与客户签订合同,高某等人以庆祝签成合同为由,骗客户购买中华烟,五粮液及请客吃饭。骗取的中华烟再由程某负责卖掉,6人从中进行非法获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64元。[10:11:12]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0:12:17] -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1:08:16]
- [审判长]:核对基本情况。
被1:被告人万某(化名王一诺、张启航、韩明轩),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某号,暂住本市中山北一路某号某室。
被2: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某号,暂住本市中山北一路某号某室。
被3:被告人高某(化名许峥、林磊、姜鹏),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某户,暂住本市宝荻路某号某栋某室。
被4:被告人陈某(化名陈贺峥、张泽海),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县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亳县谯城区城父镇某号,暂住本市凉城路某号某号楼某室。
被5:被告人李某(化名谢兴军),男,195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蕉城区龙扬镇某号,暂住本市凉城路某号某室。
被6:被告人杜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王化粮站下岗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地城北路某号某户,暂住本市东宝兴路某弄某号某楼。[11:09:12] - [审判长]: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1:12:13]
- [被告人 被告人1]:没有。[11:12:53]
- [被告人 被告人2]: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11:14:02]
- [被告人 被告人3]:没有。[11:14:15]
- [被告人 被告人4]: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1:14:25]
- [被告人 被告人5]:没有。[11:14:39]
- [被告人 被告人6]:没有。[11:14:49]
- [审判长]: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11:14:59]
- [被告人 被告人1-6]: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1:15:38]
- [审判长]: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十天前收到?[11:15:49]
- [被告人 被告人1-6]:是的。[11:15:58]
- [审判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杜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庭由审判员孙明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卜熙文、人民陪审员徐红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顾慧君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为被告人万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的刘晓栋律师(以下简称:辩1),为被告人程某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的徐佐旗律师(以下简称:辩2),为被告人高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的陆开宇律师(以下简称:辩3),为被告人陈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的陆明律师(以下简称:辩4),为被告人李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陆轶群律师(以下简称:辩5),为被告人杜某担任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的洪小萍律师(以下简称:辩6)。[11:16:08]
- [审判长]:各被告人、辩护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1:17:55]
- [被告人 被告人1-6]:不申请。[11:18:0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1:18:13]
- [辩护人 辩护人1-6]:不申请。[11:18:32]
- [审判长]:被告人你除了聘请律师为你辩护外,你在法庭上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18:55]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11:19:01]
- [审判长]: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19:12]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11:19:2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19:5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万某、程某事先合谋,开设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召集被告人高某、陈某、李某、杜某等人冒充该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用化名拨打客户电话,并将客户骗至公司,由万某出面与客户签订合同,高某等人以庆祝签成合同为由,骗客户购买中华烟,五粮液及请客吃饭。骗取的中华烟再由程某负责卖掉,6人从中进行非法获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64元。[11:21:05]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内容你是否知道?[11:21:24]
- [被告人 被告人1-6]:知道了。[11:21:33]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不同意见?[11:21:44]
- [被告人 被告人1-6]:没有。[11:30:55]
- [审判长]:各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杜军系从犯,适用同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杜某外,万某等五名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军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听清否?[11:31:02]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了。[11:31:38]
- [审判长]:被告人你了解了这些法律后果后,你是否自愿认罪?[11:31:50]
- [被告人 被告人1-6]:我自愿认罪。[11:32:00]
- [审判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你有无意见?[11:32:14]
- [被告人 被告人1-6]:没有意见。[11:32:22]
- [审判长]:辩护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11:32:34]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意见。[11:32:42]
- [公诉人]: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单独进行讯问?[11:33:02]
- [公诉人]:不需要。[11:33:10]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1:33:17]
- [公诉人]:不需要。[11:33:26]
-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11:33:48]
- [辩护人 辩护人1-6]:不需要。[11:33:53]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11:34:05]
- [公诉人]:被害人王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万某等人将其骗至上海签订购销合同后,以庆祝签成合同等为名,让其购买中华烟、请客吃饭,事后发现被骗的经过。[11:34:15]
-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34:56]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1:35:06]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1:35:15]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异议。[11:35:2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35:43]
- [公诉人]:证人郭某、孙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尧阜公司、闽郁公司、鲤溪公司的办公场地都是由被告人程某某负责租赁的。[11:36:01]
-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36:39]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1:37:01]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1:37:10]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异议。[11:37:1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37:32]
- [公诉人]: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注册成立过尧阜公司。[11:37:40]
-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37:55]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1:38:03]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1:38:15]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异议。[11:38:2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38:41]
- [公诉人]:各被害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名片、购烟及餐饮消费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单、快递单等证实,其被骗钱物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查获涉案物品及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有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的前科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赃证物品清单证实,六名被告人家属退赔赃款的情况。[11:38:49]
-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看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39:13]
- [被告人 被告人1-6]:看清楚了。没有异议。[11:39:21]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1:39:32]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异议。[11:39:4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40:05]
- [公诉人]:被告人万某等六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11:40:09]
-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40:23]
- [被告人 被告人1-6]: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1:40:32]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1:40:46]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异议。[11:41:4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41:58]
-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11:42:05]
- [审判长]:各被告人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出示?[11:42:14]
- [被告人 被告人1-6]:没有。[11:42:23]
- [审判长]:各辩护人有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出示?[11:42:33]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11:42:41]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42:53]
- [公诉人]: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为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万某、程某某经事先合谋,共同出资先后开设上海尧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闽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鲤溪贸易有限公司,并召集了被告人高某、陈某、李某、杜某等人,商定由万某冒充公司总经理,程某某冒充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租赁办公场地、购置所需用品,高某、陈某、李某等人冒充业务员,用化名拨打外地客户电话,以需要采购商品为幌将客户骗到公司,由万某出面用化名假意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后,高某、陈某、李某等人便以庆祝签成合同、给公司领导送礼等为名,骗客户购买中华烟及请客吃饭。吃饭时,除骗客户购买中华烟外,还让被告人杜某将五粮醇酒灌入五粮液酒空瓶内送至万某指定的饭店消费,结账时客户按五粮液的价格支付钱款,以此骗取差价。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万某、程某某、高某、杜某数额巨大,陈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杜某系从犯,适用同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杜某外,万某等五名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到案后,被告人家属全额退赔赃款,挽回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有诈骗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请法庭公正裁判。[11:43:03]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11:47:57]
- [被告人 被告人1-6]:没有。[11:48:16]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48:29]
- [辩护人 辩护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万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所作笔录一直稳定一致,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已经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经济窘迫下铤而走险。提供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手机号码,虽然最后没认定为立功,但最后通过万某提供的手机号码侦破了孙某的诈骗案件。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1:48:38]
- [辩护人 辩护人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程某某虽然是主犯,但是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的作用是租赁场地、购买所需用品最后予以销赃。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受害人的财产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全面退赔。程某某犯罪是由于家庭的贫困,其幼年丧父,母亲离家出走,他在家和妹妹相依为命,从小外出打工。现在他妻子没有工作,小孩读书,因为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没有肆意挥霍而是寄回家里补贴家用。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1:49:16]
- [辩护人 辩护人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从主观上看,高某不是本次共同犯罪的起义者,高某作为业务员是参与者。高某如实供述、自首、到案后主动悔过、认罪态度良好、家属积极退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父母年迈有疾病,家中有妻女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1:49:49]
- [辩护人 辩护人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性质无异议。陈某在本案中他的角色是一个业务员,他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他参与的犯罪活动和金额不多,分到的犯罪所得有限,他起到的犯罪作用是次要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其系自首。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有从轻、减轻情节。其儿子在读大学,没有收入。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1:50:11]
- [辩护人 辩护人5]:李某相对于其他主犯的作用相对较轻,其参与的犯罪次数和金额最少。被告人李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系自首。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其诈骗的金额11200元,分得3200元,退赔金额远远超过分得金额,可酌情从轻处罚。家中一家人都是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故导致被告人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1:50:55]
- [辩护人 辩护人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杜某在本案中听从万某的指挥,他不实际参与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购买香烟等,其可能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犯罪行为,经过公安、检察机关的教育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某相对于其他业务员或者万某、程某某他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事项,情节上相对较轻微。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1:51:20]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公诉意见?[11:52:14]
- [公诉人]:对于程某某、陈某、李某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其的作用相对次要。本案中万某是程某某是起义者,高某等人是主要犯罪的实施者。杜某因为是换假酒送到酒店,他的作用相对较小,故是从犯。万某的辩护人说万某是初犯,可从轻处罚,其确实提供了孙某的手机,但其提供手机号码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但同意在量刑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万某、程某某在有期徒刑2-3年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杜某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刑法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8个月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2个月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1:52:20]
- [审判长]:各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解?[11:53:58]
- [被告人 被告人1-6]:没有。[11:54:04]
-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11:54:23]
- [辩护人 辩护人1-6]:没有。[11:54:33]
- [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1:54:40]
- [被告人 被告人1]: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对我从宽处罚。[11:54:52]
- [被告人 被告人2]: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我认罪悔罪,知道错了。[11:55:02]
- [被告人 被告人3]: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1:55:14]
- [被告人 被告人4]:我认罪悔罪,对这件事很后悔,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1:55:24]
- [被告人 被告人5]:我岁数大了。[11:55:34]
- [被告人 被告人6]:我认罪悔罪,对不起被害人和家人,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1:55:4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休庭十分钟,本案在合议庭评议后将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各被告人、辩护人在退庭后阅笔录无误签字。[11:55:55]
- [审判长]:将6名被告人暂还押,休庭。[11:56:10]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1:56:26]
- [审判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万某等6人诈骗一案,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万某、程某某、高某、杜某数额巨大,陈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杜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6名被告人系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某、程某某、高某、陈某、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6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八、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11:56:31] - [审判长]: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11:59:51]
- [审判长]:将6名被告人还押,闭庭。[11:59:56]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