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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公交急刹车致摔伤骨折 乘客诉公交客运公司赔偿”案
-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公交急刹车致摔伤骨折 乘客诉公交客运公司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09:22:27]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2017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王女士乘坐973路公交车行至朝阳区十里河时,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导致其在车上摔伤。后王女士被公交车送至北京朝阳急救抢救中心就医,住院35天,被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尾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上述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向医院支付了王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王女士认为,上述事故使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此,王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748.78元。[09:23:06]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09:23:5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证人不得旁听,旁听人员不得作记录。[09:30:2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09:36:15]
- [审判长]:全体请坐。下面核对出庭人员身份。[09:36:29]
- [原告代理人]:原告王某某,女,1947年3月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09:36:42] - [被告代理人]: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0年5月出生,被告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09:38:13] - [审判长]: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09:39:04]
- [审判长]: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王楠与人民陪审员卢维东、孙长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国龙担任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关于诉争标的物,诉讼双方均应保持现状,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5、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不得自行结婚。6、对于庭审中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其中罚款个人一万以下,单位一万至三十万之间。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述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罚。[09:39:16] - [审判长]:各方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09:39:39]
-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9:53]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09:40:09]
- [原告代理人]: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9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4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62 4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鉴定费3150元,上述费用共计99 748.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2017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王女士乘坐973路公交车行至朝阳区十里河时,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导致其在车上摔伤。后王女士被公交车送至北京朝阳急救抢救中心就医,住院35天,被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尾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上述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向医院支付了王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王女士认为,上述事故使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此,王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09:40:23] - [审判长]:被告答辩意见。[09:41:31]
- [被告代理人]:医药费按照医嘱、住院伙食每天50元可以赔偿;护理费我方已将支付35天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我方替原告在医院已经支付过;其他不认可,交通费不认可。[09:41:41]
- [审判长]:原告明确各项赔偿费用赔偿依据及计算标准。[09:43:19]
- [原告代理人]:医疗费按照票据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100天,营养费50一天,护理费聘请护工实际支付的费用9000元,聘请了两个月,1个月4500,实际支付费用有收条,交通费4094元有票据其他系家属开车等估算。鉴定费有票据,然后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北京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计算的受伤时70周岁,所以计算了十年。乘以伤残指数10%是62406精神抚慰金估算的。[09:43:30]
- [审判长]:原告陈述事发经过。[09:44:16]
- [原告代理人]:2017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公司973路公交车(黑桥南站至大瓦窑公交场站)行至朝阳区十里河时,公交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原告在973路公交车上摔伤,后公交车司机将原告送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尾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35天,期间被告向医院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09:44:35]
- [审判长]:原告是坐在座位上吗?[10:04:46]
- [原告代理人]:是的。[10:05:01]
- [审判长]:具体座位什么位置?[10:05:12]
- [原告代理人]:具体位置不太清楚。[10:05:30]
- [审判长]:关于事发经过,被告意见。[10:06:11]
- [被告代理人]:原告坐在中门靠后起身要下车,当时有车右拐,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10:06:29]
- [审判长]:原告需要庭后核实。[10:07:26]
- [原告代理人]:好的。[10:07:41]
- [审判长]:原告住院时间?[10:08:01]
- [原告代理人]:从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9日,住院共计35天。[10:08:18]
- [审判长]:住院费是否由被告负担?[10:08:31]
- [原告代理人]:被告负担的。[10:08:45]
- [审判长]:原告出院情况?[10:08:57]
- [原告代理人]:原告出院后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复查,9月17号、25号进行的复查。[10:09:18]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的就医情况?[10:09:34]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09:49]
-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质证程序,原告举证。[10:10:03]
- [原告代理人]:1、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15:30左右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急刹车摔伤,被公交车送入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尾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9日进行了住院治疗;
2、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诊治经过,出院后需全休、需要一人陪护,加强营养,定期复查,继续佩戴腰背部支具保护3-6个月等情况;
3、证人证言,证明2017年7月15日原告乘坐公家车途径十里河附近因公交车突然刹车导致摔伤,公交司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的情况。
4、医疗费的发票,原告在上海复查产生的费用。
5、收条,工行的凭证,证明原告聘请护工产生的出院后的护理费9千元。
6、交通费票据和铁路支付凭证,就此次事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 火车票系出院后回家的火车票。
7、辅助性器具。
8、鉴定费发票。
9、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城镇居民,认可。[10:10:31] - [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10:11:03]
- [原告代理人]:不到庭。[10:12:45]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12:57]
- [被告代理人]:1、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历,无异议;
2、出院诊断证明书,无疑义;
3、证人证言,证人没有事发当时乘坐公交车,不认可。
4、医疗费的发票, 就医期间发票认可。
5、收条,工行的凭证,不认可,原告没有到正规的家政中心雇佣护工,护理费支付没有正规发票不认可。
6、交通费票据和铁路支付凭证,就医的情况下对应相应日期的认可
7、辅助性器具,认可住院期间医生建议我方购买的辅助性器具,其他不认可。
8、鉴定费发票,认可。
9、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城镇居民,认可。[10:13:17] - [审判长]:交通费询问一下。[10:13:54]
- [原告代理人]:第一张系原告到北京处理自己的事情、8月10日火车票是原告的爱人的票据、还有原告从上海到北京的来做鉴定的来回车票,其他的票据系原告在上海复查的交通费,还有子女接送等交通无票据。[10:14:22]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14:43]
- [被告代理人]:医疗费7800元、护理费6120元、支具费2940元。[10:14:55]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15:16]
- [原告代理人]:均认可,出院后还需要也实际支出了合理费,因此我方不同意扣减,护理器具原告回到上海以后又购买一个,因为需要佩戴支架时间较长。[10:15:31]
- [审判长]: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了鉴定,庭前已将鉴定意见书向双方送达,各方意见。[10:15:47]
- [原、被告双方]:收到,无异议。[10:16:04]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证据补充?[10:16:16]
- [原、被告双方]:没有。[10:16:34]
- [审判长]:关于事实部分各方是否有补充?[10:16:45]
- [原、被告双方]:没有。[10:16:56]
- [审判长]:双方是否认可本庭在此次开庭之前已向双方告知举证期限,双方是否同意今日举证期限届满?[10:17:10]
- [原、被告双方]:同意。[10:17:51]
- [审判长]:鉴于双方同意今日举证期限届满,本庭不再延长举证期限,未提供证据,视为举证不能,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10:18:03]
- [原、被告双方]:明白。[10:18:17]
- [审判长]:现将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行将证据保管至本案终审结束,期间如有损毁、灭失的情况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18:31]
- [原、被告双方]:好,明白。[10:18:4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19:22]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爱人没有在事发车上,但是原告在事发后马上电话告知证人,具有可信度,并且被告对此没有否认,所以该证言应被采纳。护理费是依据医院和鉴定,原告聘请护工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法律未规定聘请护工的单位,所以原告主张护工费成立。事故产生就医的费用应该得的法院的支持。结合原告伤情,家属接送的费用应计算在内。更换辅助性护具属于合理请求,系原告恢复期较长。[10:23:18]
- [被告代理人]:辅助性护具,医院建议继续佩戴3个月,我方给对方购买的护具系医嘱提到的。[10:23:30]
- [审判长]:购买支具是否有医嘱继续购买?[10:23: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相关医嘱,被告购买和我方后续购买的是一样的。[10:23:55]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补充辩论意见?[10:24:06]
- [原、被告双方]:没有。[10:24:2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有其它辩论意见可于庭后三日内向本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庭将不再收取。[10:24:36]
- [原、被告双方]:好,明白。[10:24:5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25:08]
- [原、被告双方]:不能。[10:25:22]
- [审判长]:鉴于双方差距较大,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关于本案,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25:36]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25:49]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27:09]
- [审判长]:休庭,阅笔录签字。[10:27:1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孙洁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的大力支持。[10:27:3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9:45]